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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邛崍市法院非法枉判王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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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明慧通訊員四川報導)2010年2月9日,四川省邛崍市法院在不通知王傳秀家屬的情況下「開庭」審判,非法枉判法輪功學員王傳秀三年徒刑。參加「開庭」的人員除了5名作偽證的人,其餘全是邪黨人員。王傳秀案件完全是非法抓捕、關押,然後用8個月的時間搜集所謂的「證據」,這完全違反「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制原則。

2009年6月,四川省新津縣法輪功學員王傳秀、王水花在邛崍市羊安鎮講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誣告,羊安派出所將兩人抓捕後送往邛崍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並非法抄家。(後王水花放回家)。

王傳秀這一關押就是七、八個月時間,家屬除了在王傳秀剛被綁架關押到邛崍市拘留所時收到過一紙拘留通知單外,沒收到過其它任何法律上的有關手續。家屬曾多次到邛崍羊安派出所、邛崍市看守所要求放王傳秀回家,當家屬問公安人員為甚麼關押王傳秀?違犯了哪條法律?他們回答不上,羊安派出所惡警只好惡狠狠的對家屬說:「共產黨就是法律」。

邛崍市公、檢、法人員及羊安鎮派出所就是以「共產黨就是法律」,以王傳秀2000年6月到北京講法輪功真相被非法勞教過為由,非要對堅定修煉「真、善、忍」的王傳秀判刑。所謂的「證據」就是王傳秀身上帶的十幾張真相資料,幾張「全球華人新年晚會」光碟;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枉判王傳秀三年徒刑。

請問邛崍市公、檢、法的執法者們:王傳秀是如何利用哪個邪教組織的?到底是哪條法律、哪一項法規的實施被王傳秀破壞了?王傳秀講真相、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又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造成了甚麼社會危害?難道《憲法》中的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對法輪功學員就可以例外?整個案件中只有「被告」,而沒有被侵犯的對像(就5個作偽證人員也沒談出自己受到甚麼傷害)、侵犯行為和侵略者犯行為後的後果。即犯罪的四個要素就缺了三個。可見,邛崍市公、檢、法是以「莫須有」的罪名迫害法輪功學員王傳秀。並且,我國現行法律沒有一條給法輪功定性的。

顯然,違法犯罪的不是法輪功學員王傳秀,而是邛崍市公、檢、法執法人員。

1、違反我國《刑法》第3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2、邛崍市公、檢、法抓捕、關押、判刑等強制手段強行王傳秀放棄「真、善、忍」信仰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法輪功不是宗教,但是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有信仰「真、善、忍」佛法的自由。

3、邛崍市公、檢、法在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犯瀆職罪。

4、明知王傳秀是無罪的人,因為犯罪必備4個要素,而缺了3個要素的情況下仍然非法庭審、判決、迫害。犯徇私枉法罪。

5、羊安鎮派出所闖入王傳秀家搜查並未出示「搜查證」犯非法搜查罪。

更可笑的是,由海外華人組織的神韻藝術團以歌舞形式復興弘揚中華五千年傳統文化,正統文化,深受世界各國各階層的歡迎、愛戴,這轟動全球的華人新年晚會的碟子居然在中國、在邛崍作為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證據」。真是中國人的恥辱、悲哀。

正告邛崍市公、檢、法的執法者們:你們今天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其實是對你們自己的迫害,你們今天給法輪功學員定的「莫須有」罪,就是你們違法犯罪的證據,記住中國人的兩句名言,「害人終害己」,「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善惡有報是天理。誠勸你們不要為了一時私利,追隨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而葬送自己的未來。希望你們懸崖勒馬,善待法輪功學員就是善待自己。天滅中共在即,是選擇與邪黨一起毀滅還是給自己的生命選擇美好的未來。請審時度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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