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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葫蘆島市於海洋遭非法庭審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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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明慧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葫蘆島市法輪功學員於海洋因為到派出所和公安局索要被警察掠奪的錢物,遭到警察綁架,並被非法起訴。2010年2月7日中共法院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突然開庭,北京維權律師做無罪辯護。

於海洋,男,40歲,家住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小德營子鄉新立屯,農民。2009年6月9日上午法輪功學員於海洋和家屬到塔山派出所和連山區公安分局,去索要被他們非法抄走的錢物,連山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張軍執法犯法,不但不歸還於海洋的錢物,反而把於海洋關進葫蘆島市看守所,在於海洋被非法關押後,葫蘆島市公安分局欲非法起訴他。於海洋家屬聘請兩名北京維權律師為於海洋做無罪辯護,中共法院大約在2009年12月11日左右開庭。

中共法庭做賊心虛,懼怕民眾了解真相

葫蘆島大法弟子為了讓世人了解事情真相,廣發邀請函請世人旁聽北京律師是如何為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究竟誰在違法、誰在犯罪。可是在2009年12月8日晚,葫蘆島市「610」、公安局、連山公安分局、龍港公安分局、雙樹鄉派出所警察,連夜出動,報復性綁架了八名大法弟子。並將開庭的日子改期使世人無法旁聽北京人權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無罪辯護,怕世人了解事情的真相。

2010年2月7日中共法院在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突然開庭,從別處得到消息而遠道趕來的於海洋的哥、姐等四位家屬,被法庭以無「旁聽證」為名被拒之門外。旁聽證卻被政法委、「610」、公檢法、街道等部門全部佔有,進入法庭必須持有旁聽證和身份證,平常百姓是根本無法進入法庭旁聽的。法庭內外布滿了警察、便衣、武警,路人從法院門口經過或逗留都有便衣盤問。一個帶著助手來的當地律師說:「我真想聽聽他們北京律師是怎麼做的無罪辯護,但我不敢露面了許多便衣我都見過,他們是警察。」這種草木皆兵、如臨大敵架勢真是可笑,心裏沒鬼怎麼這麼怕百姓了解真相呢?誰都知道中國公檢法是一家,連百姓和家屬旁聽的權利都給剝奪了,這樣的法庭怎麼可能有公正呢?

律師做無罪辯護

9點30分,非法庭審開始,律師首先問於海洋修煉法輪功的起因,於海洋說:「修煉前遭遇車禍使身體近癱瘓,修煉法輪功後身體恢復正常,所以堅持煉法輪功」。這時檢察院公訴人打斷律師和於海洋的問答,律師當即向審判長李德海抗議,「審判長我抗議,對方公訴人未經許可擅自打斷辯護律師的提問、擅自打斷當事人的陳述,要求審判長對公訴人進行訓誡。」李德海無奈的說:「那個公訴人你注意點。」於海洋也抗議:「你們違法對待法輪功學員。」

律師針對國保大隊提供的所謂證據指出:「通過庭審活動我們沒有看到任何能夠證明當事人於海洋犯有相關罪行的實物證據,因為公訴人向法庭提舉的是以所謂實物為背景的證據均為照片和複印件,更沒有據以認定相關證據內容及性質的權威性鑑定結論,以至於作為辯護人無法對證據的原件及原物的真偽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進行質證。在此,我們譴責那種沒有充份的實物證據和符合法定程序的相關鑑定就輕易指控當事人於海洋犯有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行為。我們認為這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指控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和嚴肅性,同時也侵害了當事人及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通過庭審,我們發現了更多證據形成的隨意性,違法性,不確定性和相互矛盾,這樣的證據在法庭質證時隨處可見。根本不像公訴人所說的那樣所謂事實和證據確實充份。而是恰恰相反。如果僅憑法庭上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來認定我的當事人構成犯罪,那麼無疑我們的法院可能又要製造冤案了。是經不起歷史檢驗的。」

譴責文革式構陷

在連山區國保大隊提供的證據中多次出現文革時期威權性語言。比如在公安機關的一份情況說明當中就有這類的描述。對於海洋去公安機關追要屬於自己家庭生活之用的4800元人民幣時,被說成是「竄至連山區公安分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大肆宣揚……大聲疾呼」等諸如此類。律師駁斥說:「請你們用法律性語言,國保大隊法律素質亟待提高,甚麼叫『竄至』?就算是『竄至』,也沒人願意『竄至』公安局,你以為是文化大革命嗎?於海洋是去公安局國保大隊要抄家的4800元錢和一些財物,請公訴人全文宣讀於海洋在國保大隊遞交的書面材料,讓大家聽聽是宣傳法輪功的材料,還是遞交的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主張自己合法權利的材料,於海洋是去要4800元錢,難道要錢還要出罪來嗎?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嗎?屬於自己的錢不給也就算了,還要把人抓進去,一直關押到現在。這個信實際上是於海洋對公安機關的一個基本的訴求。於海洋的目的是為了追回被公安機關扣押的4800元人民幣。在這個信裏有一段非常令人心酸的話:『4800元錢對於五個警察來說算不了甚麼,可是對於我們是血汗錢、度命錢。我上有七旬體弱的老娘需要贍養,下有少年兒子需要撫養,房子需維修……吃飯穿衣只能靠親戚、朋友接濟』。然而,正是這樣一封信以及於海洋提出正當合理的訴求卻使其在被取保候審之後再次被拘留被逮捕並被誣以『竄至』公安機關、大肆宣揚、『大聲疾呼』等直至走到今天的法庭上。」

對於非法關押,律師指出:「還有,公訴機關因同一案件共計對於海洋下了三次起訴書(當事人於海洋當庭質問沒有得到任何回答),辯護人共收到二份內容不盡相同的起訴書,時間均為2009年9月23,案號也均相同;而連山區人民法院卻在事隔三個月左右於2010年2月7日上午9:30開庭審理。以上均存在明顯的程序和時限問題卻沒有任何解釋,更不用說合理解釋了。」

任何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的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罰懲治。但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一直被冠以「依法」的名義。但是在迫害持續了十年之久的今天,人們發現,中共所依的「法律」根本不存在。

現在對大法弟子的非法審判大都依據《刑法》第300條,兩位律師對於海洋案子所依據的《刑法》第300條指出:「對我的當事人適用刑法300條,是適用法律不當。且不說刑法三百條是否違反憲法是否需要修正,就本條法律規定本身,也並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甚麼機關有權來確認甚麼樣的宗教屬於邪教,通過甚麼樣的程序來認定甚麼是正教甚麼是邪教。儘管我們黨的一些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中指出過甚麼是邪教,但當它還沒有上升到國家意志和法律層面時,它就不能成為法律依據和定案依據。否則就會出現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危險局面。這顯然與提倡民主與法治的當今中國是背道而馳的、更與國際文明主流相背。」

在律師闡明於海洋並無犯罪事實的情況,當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法庭有當庭判決的企圖,但在兩位律師對偽證逐條駁斥下,審判長李德海宣布要庭後合議。

善勸法官和警察

善良的父老鄉親以及那些良知尚存的法官、警察們:於海洋從2010年2月7日開庭至今還在非法關押著。法輪功學員修煉「真善忍」做好人,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請您伸出援助之手與我們一起共同制止這場邪惡的迫害,營救這些遭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使他們早日與家人團聚,您的正義之舉一定會給您帶來美好的未來!

在此善意勸告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警察: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阿根廷聯邦法院第九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作出一項深具歷史意義的裁決: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幹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反人類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聯邦警察局國際刑警部逮捕該二名中共高級官員。2009年11月19日,西班牙國家法庭依據國際法「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包括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等四名中共高官在內的五名迫害法輪功元凶。法院通知書表示,被告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二十年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屆時,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2009年12月2日,已有6450多萬人退出共產惡黨及其相關組織。中共罪惡滔天,罪不可赦;天滅中共是天意、是民心、是任何力量都改變不了的。繼續跟隨中共採用暴力和血腥只會斷送自己的未來,一意孤行只能給中共作陪葬,成為中華民族的萬古罪人。為了你們自己也為了你們的家人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立即無條件釋放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不要再參與迫害法輪功,以實際行動贖回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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