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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黑龍江女監迫害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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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由於受中共謊言的欺騙、利誘,中國大陸的警察很多不明白法輪功真相,更為了功名、利祿執行中共對法輪功的滅絕性迫害政策,在黑龍江女子監獄的警察對堅定信仰的法輪功學員違法濫用職權,從而犯罪。這裏僅從中國現行《憲法》和《刑法》的角度,看一下警察是怎樣對法輪功學員犯罪的。

一、強制「轉化」、非法剝奪信仰及人身權利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大法,信仰「真、善、忍」是天賦人權,是受憲法保護的。理應受國家保護的,但是,黑龍江女子監獄執行中共的迫害政策,為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使用種種非法手段。

1、隨意毒打、不讓接見、施加壓力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日,一位五十五歲的法輪功學員,因不轉化(即不放棄信仰),被警察楊立斌打二十多個大嘴巴;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孩子來接見,從上午九點一直等到下午三點多鐘,也沒有人願意帶人去接見,本包組警察鄧羽在車間呆著也不去,去找她還說:「轉化」就帶你,最後由別的警察帶去。在巨大的壓力和刺激下,在接見室沒說幾句話,那名法輪功學員就眼前一片漆黑,耳朵嗡嗡作響,聽不見對方說話,後意識不清,送醫院搶救。

2、施用變相肉刑虐待

獄警對一位六十二歲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施用種種非人虐待。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四日,這名年過六旬的老人被非法投入女子監獄,到監舍後,警察王亞麗就開始罰蹲、打、罵不絕口,還唆使男警察肖林打她二十多個大嘴巴,當時,瘦骨嶙峋的老人被打得嘴裏淌血,還押入「小號」。十九日,到九監區時,就是白天晚上罰站、罰蹲、罰蛤蟆蹦;十月四日,警察楊華為首,逼著罵人,逼聽欺世謊言,晚上體罰折磨,十二個晝夜不讓睡覺,警察楊鳳玲更是下半夜三點拳打腳踢;十月十九日,楊鳳玲又唆使犯人張文霞,二人一起拳打腳踢,又把老人關入小號;為反迫害,老人絕食十天,警察王亞麗午飯後唆使男警察林某某借酒勁打人,紅著眼睛拳擊左右臉,嘴裏罵著:打不死你,也要打掉你的牙,瘋狂的猛擊;警察王亞麗控制犯人張淑榮用膠帶把嘴密封使這名法輪功學員窒息,第二天老人甦醒,已在病號房現場中,長期不讓吃飽,長期坐水泥地,強行「轉化」迫害。

3、罵師罵法、精神折磨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獄警對一位法輪功學員強制「轉化」迫害,警察唆使犯人王鳳英、何麗慧、張敏,公然罵法輪大法師父、罵大法,污言穢語,這種行為持續了二十天。由於精神迫害,這名煉功學員身體抽筋,警察鄒南芳進來大喊:你就抽死也得「轉化」。持續折磨四個月後,看她堅定不動才停止迫害。

4、體罰迫害

為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龍江女子監獄召開了全獄「包夾」「值崗」人員大會,專門布置如何監視、看管、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隨之就嚴密搜查法輪功學員身體及物品,搜走了法輪功學員艱難中僅有的一些大法師父的經文,這是所有迫害行為中最殘忍的;對所有堅定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從起床開始,就罰坐小凳,一直到晚上點名七、八點鐘,共十幾個小時,不准靠床,不准伸腿,不准出監舍,不准自己去水房、廁所,不准與其他法輪功學員見面交流,不准與刑事犯說話;半夜起夜有夜崗監視還嫌不夠,讓把「包夾」喊起來跟著法輪功學員上廁所,對法輪功學員信仰人身權利侵犯到了何種程度。大隊長董麗華說:受不了,給你找個地方,言外之意是指送到「11、13轉化」監區迫害,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二零零八年上半年。

5、唆使刑事犯參與迫害

為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女監在二零零六年中,專門成立二個做「轉化」工作的監區──「11、13」監區,安排好幾個刑事犯迫害一個法輪功學員,誹謗大法,進行所謂的「攻堅」。背銬、不讓睡覺、並對所謂「幫教」、「包夾」等刑事犯傾斜獎勵政策,在二零零五年十月份左右,在九監區教室就宣讀過監獄文件,利用某些刑事犯不好的心態,誘使教唆她們對大法修煉人犯罪,並且一直是這樣做。監獄的監規第六條第十款:「不准修煉有害氣功」,按司法部二零零四年解釋:指的是法輪功。讓刑事犯每天背,隨時抽查,剝奪他們信仰法輪大法的權利,教唆她們抵觸大法,監獄發給每個監舍一本《開啟心靈的鑰匙》一書,書內有關章節畫有污辱法輪功、真善忍的漫畫,寫有邪悟者的文章,用以毒害服刑人員心靈,這種行為本身構成誹謗罪。還讓「包夾」寫監視法輪功的日記,節、假日,監獄「六一零」人員來查「包夾」人員崗,問她們包夾的法輪功學員是誰?督促她們對法輪功犯罪,這些行為構成教唆罪。

二、強制遵守監規、故意傷害、酷刑折磨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叫作虐待被監管人罪。

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公民,警察把被非法抓捕,誣判、投監的法輪功學員當作罪犯對待,強制遵守監規,濫用職權,污辱法輪功學員的人格,摧殘法輪功學員的身體,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1、強制喊「報告」,毒打虐待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七日,一名法輪功學員進警察辦公室,因不喊報告,被集訓隊陶丹丹戴手套打臉,手打疼了才停,罰蹲、不蹲強往下按,送「小號」迫害,陶每兩天來小號毒打她一頓,戴背銬、抽耳光,手打疼了,用書捲成筒抽近百下,她一下累倒在沙發上,又押進「小號」,每天手被銬地環上,戴上腳鐐,二十四小時如此折磨,每天僅給兩頓米湯,迫害了一個月。

2、亂剪頭髮、侮辱人格

法輪功學員因制止當罪犯對待,而被警察陶丹丹亂剪頭髮。二零零九年年末,女監政教科陶科長領幾名警察突來監舍,強制剪頭髮,當法輪功學員說明即將出監時,陶不理會,令警察和幾名刑事犯把法輪功學員強行按倒在地上剪頭,污辱人格。

3、強制走隊列、毒打迫害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集訓隊強制所有法輪功學員走隊列為名進行迫害,中午獄警二十多人,將法輪功學員一個個毆打,直到其承受不住酷刑折磨而服從他們,最後只有五名法輪功學員無論怎麼毆打堅決不從,接著又被送進「小號」。此間,集訓隊警察王小麗先後二次利用談話為名對該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如不服從管理,更要毒打。一位法輪功學員說:我沒罪!王小麗就抽打了她幾十個耳光。

4、強制野蠻灌食迫害

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早八點,一名法輪功學員被王小麗警察帶走,中午還未回來,其他兩名法輪功學員沒吃飯等她。十二點多鐘,她回來了三人還沒說上幾句話,進來十多個警察,就強行量血壓,拽法輪功學員頭髮往門口拖,將她背銬在鐵門上,門外一男警察拽著她頭髮,前面一警察用開口器(一種醫療輔助工具)將嘴撬開,警察王亞麗此時抽了她好幾個耳光,之後強行插管灌食,三名法輪功學員並沒有絕食,只一頓飯沒吃,不問情由就讓犯人商小梅野蠻插管灌食,拔出管子時,地上流了一灘血。

5、因制止警察打人遭酷刑折磨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一監區被非法關押的三十六名法輪功學員被強行關押在六樓東側不足十二米的辦公室內,三十多人擠在一起想動一動都難,每天碼坐十三個小時左右,每天由李翠玲等兩名犯人看管監視。三月九日上午,李翠玲等四名犯人在屋裏說著下流話,不准法輪功學員上廁所,大家一齊背法,犯人找來警察孫劍。孫劍不問青紅皂白伸手就打兩個老年法輪功學員各兩個耳光,為制止迫害,三十六名法輪功學員脫下囚服,隊長夏鳳英、崔紅梅特意挑選四十多名身體強壯犯人拿繩子、手銬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酷刑迫害,把她們背銬在床邊,用「背劍」式銬,直到晚上五點多,整個下午一直「背劍」式銬,很多法輪功學員疼的多次休克,即使這樣,還在加重迫害,不顧法輪功學員死活,在難以承受的摧殘中,法輪功學員堅持正念。晚上六點開始對一名法輪功學員繼續進行酷刑迫害:上大掛。犯人王圓圓、徐淑青、張秀玉、趙麗麗、盛巧妹、李豔將手銬從背後把法輪功學員的手銬起來,用繩子吊在鋪欄杆上,使她兩腳離地,腳尖剛剛點地,頓時這名法輪功學員四肢抽搐不停,疼痛難忍,幾分鐘後地上鋪著的報紙被汗水打濕了一片,膀子像卸掉一樣痛,她多次昏死過去,這樣摧殘折磨了一個多小時,又將她整宿銬在床鋪梯子上。

6、暴打、下腿拌摔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五日,犯人強制法輪功學員蹲報點名,獄長劉志強指使犯人按倒法輪功學員,還連踢帶踹,還說犯人在協助政府工作。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晚,法輪功學員依然不蹲不點名,警察鄧羽指使犯人尚桂英、趙麗麗將她摔得起不來為止,她全身摔得青紫色,內臟疼了好幾天,不敢喘氣。

7、性侮辱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晚八點,一名法輪功學員在床上發正念,犯人王淑芝用腳扒開她的手,犯人林桂芝站在她床邊,雙手把這上鋪欄杆用腳蹭她的陰部,一邊說著下流話,說得很難聽,同屋犯人管淑華說得也非常難聽,法輪功學員用手擋她,這種流氓無恥的行為使人想起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真是流氓無恥行徑,警察鄧羽、周瑩、於麗包庇犯人,於麗處理此事,讓犯人給法輪功學員道歉,並說林不要加分,你也沒證據,怎麼處理,把犯人林換了個房間就不了了之。

8、用膝蓋捻手心

二零零五年五月,在強行蹲報點名的過程中,兩名犯人將法輪功學員按倒在地上,犯人管淑華上前將法輪功學員的左手手心向上,用膝蓋用力捻來捻去,疼痛難忍,法輪功學員問她:我與你何怨何仇?你這樣對待我?捻了好半天才停下來,手背又腫又青,很多天才好,左手攥不上拳。

9、設刑事犯「包夾」,二十四小時監視看管

每位法輪功學員從入監即被一至三名刑事犯包夾監視,對法輪功學員學法、煉功、發正念、同修之間在法上交流等種種權利進行干預、剝奪。二十四小時看管;同時還設置監獄走廊裏的值班崗哨,有白崗、夜崗等,還有監舍內的監控器,監控室警察、本監區警察發現煉功就來阻止。

以上種種犯罪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酷刑罪、侮辱罪。

三、非法長期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女監對堅定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均按公檢法違法誣判的所謂「刑期」長期監禁,關到天才放,以此長期非法囚禁方式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正信。但真修的法輪功學員,即使在這裏承受巨大壓力,被非法囚禁三──八年以上,仍然堅守心性,堅定信仰,邪惡不敢動她們,令邪惡膽寒。

四、對獄中得法修煉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還有一種情況:有一部份因刑事犯罪被判刑的犯人,在看守所、監獄了解法輪大法真相後,決定修煉法輪功,修煉之後,認識到以前的罪錯,立志再也不會犯罪,痛改前非,脫胎換骨,脾氣改好,不再打仗,重新做一個好人,從精神到身體都有了一個很大的轉變,連警察都說變了一個人。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後,江氏集團與中共相互利用開始打壓法輪功,因為在獄中堅持信仰遭受許多迫害和酷刑折磨。監獄為逼迫她們放棄信仰,長時間把她們關小號折磨,有的被關十二次,累計五百八十八天,在小號裏因絕食反迫害,被灌白酒、灌得直吐血;上大吊,常年戴背銬、地環、腳鐐、吃苞米麵水、致使大量便血,消化功能萎縮,小號冬天不給棉衣穿,把暖氣片卸掉,凍、餓、打、電棍電各種體罰,有一次,十多名男警察把一位法輪功學員圍住,用大皮鞋踢暈,參與迫害的警察有魏東尋、林楓等;還有一次警察楊立濱打法輪功學員嘴巴子,直到打暈;二零零三年九月六日,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被打、罵、吊、電,白天強制跑,不跑就打、吊、電,強制送所謂「轉化基地」迫害,夜裏不讓睡覺,不給水喝,不讓上廁所,不給吃飽飯,夜裏閉眼就打,整個人臉都打變形了,把褲子都扒光,用棍、塑料鞋底打,打完用鹽揉,用棍子打眼睛,整個眼睛都充血,四晝夜沒閤眼。有的人因揭露迫害被關「小號」、打毒針;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因制止蹲報、點名,被上大掛,兩手對拷掛在床桿上,腳尖貼地,手筋被拉斷;二零零六年末至二零零七年初,被用束縛帶用刑等等。儘管受到種種酷刑摧殘,法輪功學員仍然堅持信仰,堅定實修至今,但監獄卻一直迫害到現在,以前給減刑的現在也不再給減刑。

1、因堅持信仰,「無期」不給改「有期」

一位在監獄中開始修煉的法輪功學員,修煉前因犯殺人罪被判死刑緩期執行,服刑期間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看守所喜得大法。二零零二年八月被投入女子監獄,修煉後認識到自己犯罪,表示再也不會犯罪。按《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位法輪功學員二零零四年三月改為「無期徒刑」,因修大法,一直到現在還是無期不再給改「有期徒刑」。據她講:原來一直出工並在車間擔負主要勞役,但不給分,或低分,不夠減刑,最後逐級向上反映,監獄最後答覆是:「煉法輪功不給減刑」。

2、因堅持信仰,死期緩期執行不給減刑

另一位獄中得法修煉的法輪功學員,得法前於一九九零年十一月末被抓,因犯罪被判「死緩」。一九九二年三月三日入監,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改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半」,此間得法修煉。根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條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說:對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再次減刑一年零三個月,減刑後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個月」。這位法輪功學員減刑後,實際執行期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個月」。但是由於修煉法輪功,就不再給減刑了。現已超過了「不少於十二年」的槓,她的兩位同案判死緩的大姑姐,一位已於二零零七年出獄,另一位也於二零零八年出獄,只有她因修大法,做好人,反而要關到二零一四年。

3、 因堅持信仰,「無期」不給減刑

還有一位獄中得法修煉的法輪功學員,得法前於一九九二年因犯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改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九九八年上半年減期一年八個月,但在七月因腰椎間盤突出近於癱瘓,後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以前脾氣不好,經常打仗不怕硬,修煉以後脾氣改好了,病也好了,警察都說變了一個人。

一九九九年打壓後,一直堅持修煉,但不再給減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條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這位法輪功學員一九九二年判無期至今實際已呆了十八年,早已超過「不少於十年」的槓,因打壓而一直不予減刑,她要呆到二零一二年。此類情況還有,僅舉幾例。

總之,法輪大法是正法,修正法按真、善、忍做好人是無罪的。但是一九九九年邪惡鎮壓後違背《憲法》、《刑法》等法律,他們才是執法犯法。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必將要承擔相應後果,現在國際社會已多國起訴迫害法輪功元凶,公審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請司法界的人士多了解法輪功真相,立即停止一切迫害行為,以善待大法的實際行動挽回自己的罪錯,為自己留一線希望,尋求光明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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