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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國民航大學優秀教師岳中生再遭勞教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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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明慧通訊員北京報導)原中國民航大學副教授岳中生因修煉法輪大法「真、善、忍」,2009年2月在海澱區遭惡警綁架,再次遭受勞教迫害,目前被劫持在河北省第一勞教所。岳中生多次遭受嚴重迫害,2006年初被所在學校懷疑散發《九評》而勞教,在天津市雙口勞教所被摧殘,曾經被毒打致八根肋骨骨折,被學校開除工作等迫害。

岳中生,男,1968年出生,原中國民航大學英語副教授,北京岳川翻譯中心企業法人,戶籍地:天津市河東區龍山道丹荔園19號樓2門102。岳中生早年患過肝炎、肺結核等病,體質一直較弱。飽受牙疼之苦,雖然那時單位報銷藥費,但經常隔一兩週犯一次,有時疼得夜裏睡不著覺。1998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神奇般不治自癒,從此徹底告別牙疼,身體健康。同時,由於修煉大法,原本善良的他,心性更高了:業務上踏踏實實,兢兢業業,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同事友好、熱情,不計較名利、待遇,2003年被評選為「中國民航學院優秀教師」。

2006年初,中國民航學院保衛處處長劉路江、教務處處長於劍以收到《九評》材料為由,向東麗公安分局舉報。2月16日,東麗區610辦公室和東麗公安分局常萬新、 陳某、孫某、劉強,夥同及新立村派出所劉寶清等人以及民航學院保衛處劉路江、王長傑、廖某等人竄至岳中生家裏,將其綁架,非法關押於東麗看守所。岳中生提出會見律師或請家屬代請律師的要求,遭粗暴拒絕。中共警察甚至揚言:「 如果有律師敢為你辯護,我們先把律師抓起來!」

岳中生被非法勞教一年零三個月。2006年2月27日,岳中生被轉至天津市青泊窪勞教所。3月7日,轉至天津市雙口勞教所。因岳中生不寫所謂「悔過書」,被罰一天到晚坐馬札(一種可摺疊的小凳子)。3月10日,岳中生表示自己不應受到這種待遇,拒絕再坐馬札,包夾人員李斌(又名李斌斌)惱羞成怒,當即叫來時書澤等三、四名包夾人員對岳中生拳打腳踢,並用馬札狠砸,暴打約二十多分鐘,造成他的左側與右側共八根肋骨骨折。

岳中生獲釋後,原單位領導不僅未對其遭遇表示任何同情,反而拒絕恢復其工作。岳中生多次跟有關領導談自己的案子有疑點,但最後學校還是做出行政開除決定。

2009年2月上旬,岳中生離開天津,赴京為中國聯合航空公司(中聯航)商務部翻譯資料,晚上住在海澱區萬美達招待所。11日晚,海澱公安分局曙光派出所警察,未出示任何證件即搜查他的房間,搜出《轉法輪》書一本。岳解釋自己是北京岳川翻譯中心企業法人,來京為中聯航商務部翻譯資料,自己包內的公司營業執照、合同章等可證明,中聯航商務部李培斌先生也可證明,至於《轉法輪》一書,只是為了個人強身健體,修身養性。但警察不聽解釋,更不出示法律依據,強行將其拘留。

在未下達聆訊告知書的情況下,北京市勞教委以所謂的「妨礙法律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為藉口,作出(2009)京勞審字第839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對岳勞教2年6個月。

岳中生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被維持原決定;向北京宣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被告知:法院已接北京市610辦公室通知,對法輪功學員提起的行政訴訟一律不受理,不開具不受理通知書。

仔細研究這一事件,可發現:

1、岳中生並無任何違法行為。岳赴京只是為中聯航翻譯資料,其商務部李培斌先生可為人證,岳包內的公司營業執照、合同章等可為物證,純粹是一種商務行為。雖然岳當時持有《轉法輪》一書,但該書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正式批准出版的合法書籍,是一本講述修煉道理、教人向善的好書。而且岳並未向任何人宣講,未與社會發生任何聯繫。而北京市勞教委竟指控其「妨礙法律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純屬憑空捏造,惡意陷害。

2、海澱公安分局不聽取岳中生的解釋,拒絕給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根據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須充份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如果成立,行政機關應當採納。同時,此舉也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第八款。海濱公安分局未給岳下達聆訊告知書,違反了法定程序,進而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三條。根據該規定,未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依法應予以撤銷。此外,辦案警察未出示警官證或其它任何證件,違反了《警察法》第九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八十七條。

3、北京市勞教委對岳勞教的依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十條。前者規定,限制人身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後者更明確指出,行政法規可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處罰。而北京市勞教委依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在中國立法體系中只是行政法規,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對岳勞教的依據。而且前者第二條,只是從強制教育改造的角度宏觀闡述了勞教制度本身,後者第十三條只是對如何確定勞教期限作了說明。二者均未能表明岳中生究竟有何違法行為。

4、北京宣武區法院拒絕受理岳提起的行政訴訟,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該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總之,對岳中生的勞教是一起徹徹底底的冤案。

岳被非法勞教後,他本人及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其妻子原本患有心臟病、胃炎等疾病,體質虛弱。因丈夫被抓,心情更為壓抑,心臟病已幾次復發。由於雙方親屬都在千里之外的老家河南,身邊無人照料,一旦發病,極易引發生命危險,短時間內甚至幾分鐘內就可能失去寶貴的生命。為了護理、照料妻子,岳已向所在的河北省第一勞教所提出所外執行申請,並請求戶籍地天津市河東區魯山道派出所為其提供擔保。但是,由於岳認為對自己的勞教確實是一起冤案,不願寫「悔過書」等「三書」,目前其所外執行申請遇到重重阻力。

現暫無河北省第一勞教所(唐山開平勞教所)、河北省勞教局、天津市河東區魯山道派出所領導的電話。希望海內外同修多發正念,鏟除邪惡;同時希望社會上一切正義、善良人士伸出援助之手,促成岳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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