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席上,李天景的十位親屬及被當局安排的一百多名鄉鎮代表和縣(市)公、檢、法人員十分震撼,人們都睜大雙眼靜靜的注視著這精彩的辯護。公訴人和主審法官捧著案卷、低啞著嗓子宣讀所謂的罪證與兩位律師洪鐘般的辯護語言形成鮮明對比。審判長徐家才多次非法打斷律師的無罪辯護,不讓談信仰問題。徐家才最後讓李天景自辯的話音剛落,又改變主意制止李天景自辯,讓把自辯的書面材料上交即可,然後草草宣布李天景案休庭交合議庭合議。
法庭外擠滿了圍觀的百姓,當人們看到六安市壽縣動用了數百名警察,三、四十輛公安、防暴、消防等車輛,只為庭審一個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十一點四十分休庭後,許多人紛紛擠上前來打聽結果,徹底看清了邪黨的真面目。
李天景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八日在合肥遭六安市惡警秘密綁架,他一直絕食反迫害。在身體十分虛弱的情況下,被壽縣公安局用手銬腳鐐非法拘禁在壽縣中醫院的一間小屋內,遭野蠻灌食和注射不明藥物,致使雙腳無法行走(詳情待查),九月三十日才被轉送壽縣看守所。
李天景年邁的父母和親人們一直奔波在縣公安局和看守所之間要人,惡警卻拒絕他親人探視。
法庭上主審法官張衛國和公訴人王覃冰以莫須有的罪名強加於李天景。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家人為他請了正義律師辯護。
面對非法指控,辯護律師指出:這些說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
一、 控方六位證人無一人到庭
庭審中,控方六位證人無一人到庭。證人不出庭,怎樣才能辯的清?正如北京大學著名法學教授賀衛方一針見血指出的那樣:證人不出庭,證言似妖風。
本案公檢人員是否取證合法,是否沒有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式取得朱某、董某、宋某等人的證人證言,都需要證人一一出庭,經過公訴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夠排除法官、當事人、辯護人,旁聽公民心中的疑問,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畢竟,在今天,我們的媒體披露過或正在披露不少執法者對證人及其他關押者動用酷刑非法取證的情況。如雲南警察杜培武、哈爾濱副市長朱勝文、普通公民聶樹斌、佘祥林等等都是酷刑受害者。難道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還允許重複劉少奇等人的冤案麼!當然不,對每一位公民來說,今天我們不僅要公正,而且一定要看得見的公正。
二、國家從來都沒有禁止公民修煉法輪功。
查起訴書上所羅列的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或別的規範性文件,絕對沒有禁止公民修煉法輪功的內容。只要國家沒有禁止公民修煉法輪功,那麼法輪功修煉者之間的相互交流,包括語言交流和資料交流就是合法合理的。國家並沒有禁止法輪功修煉者之間的相互交流包括語言交流和資料交流,李天景與其他信仰者之間交流修煉法輪功心得體會,李天景是否提供了少量資料給朱某等修煉法輪功用,這些行為均與犯罪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所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均違反罪行法定原則。
而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無論指控李天景所謂自己或指導他人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否屬實,是一份還是多份,都不構成犯罪。
三、從根本上來說,憲法至上,李天景信仰法輪功,即使是傳播了法輪功,都不構成犯罪。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中國法律對宗教的種類新舊正邪並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刑法第300條也只是對於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從事破壞法律實施的活動予以制裁,換句話說,信了不構成犯罪。法輪功作為一種氣功,一種鍛煉身體的方式,她強身健體的作用,在法輪功修煉者看來很神奇,中國法律沒有禁止其存在,也難以禁止其存在。
法輪功作為一種信仰體系,作為一種精神的皈依,中國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其存在,有人信仰她為甚麼不可以?對於法輪功信仰者來說,他們認為法輪功是正法,他們崇尚真善忍是宇宙的根本大法,於是宣揚法輪功在情理之中,這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然延伸,符合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無論國家機關,還是社會團體或者個人都無權加以干涉。公訴人認為的李天景觸犯《刑法》第300條第一款,符合兩高的司法解釋,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種說法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李天景無罪,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起訴,立即釋放李天景。
迫害相關部門及人員電話:
六安市電話區號:0564 郵編:237000
六安市政法委書記:田淮武
六安市公安局局長:許剛 3378099
六安市司法局局長:沈憲
六安市司法局: 3379318(傳真:3379319)郵編:237006
壽縣郵編:232200 區號 0564
壽縣政法委書記:高孝忠 13905646073 4022373
縣國保大隊長:陳龍戰:13705642285宅0564-4022366揚言把大法弟子關死也不許放回家。
國保大隊教導員:劉心田 警號:054037
壽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王元紅 4025187 4029366 4038901
壽縣司法局局長:李家元 4022141 4225648
壽縣看守所所長:朱某某 4100484 郵編:232202
壽縣法院院長:洪晉生 4022468 4021152
檢察院公訴人:王覃冰
壽縣檢察院檢察長:張文波 4223008 4022510
法院刑庭庭長:徐家才4022692(辦公室是套間,電話有多人能接聽)
主審法官:張衛國 4022692
法官:湯多元
雙橋鎮派出所所長:王永禮 13705642766 宅4399689
鎮司法所:李來仁13195646978 宅4023138其人揚言把「天」找來也不把大法弟子放回家。
雙橋副鎮長:李先鵬 13956106569 宅4032268
雙橋鎮政府:繆靜 1386575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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