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衝破刁難 正義律師為謝春蘭做無罪辯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六日】(明慧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黑龍江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對大法弟子謝春蘭進行非法庭審。本欲在當日對謝春蘭進行非法宣判的法庭,在辯護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下,最後草草收場,沒做任何判決。

之前,香坊區公檢法機構不法人員故意刁難辯護律師,導致謝春蘭的家人被迫三次更換律師;法院還不時變更開庭地點,最後選在一個很小很偏僻的法庭,並在開庭前三十分鐘才通知辯護律師開庭地點。中共法庭耍盡流氓手段,但最終沒能阻止律師上庭為謝春蘭做無罪辯護。

謝春蘭辦護照遭綁架

法輪功學員謝春蘭,女,四十六歲,小學文化,是哈爾濱市的一名普通的善良婦女,原本患有多種疾病,通過修煉法輪大法後,身體好轉,親身見證了法輪大法的美好和神奇。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六,謝春蘭因工作需要前去哈爾濱市出入境管理局諮詢辦理護照,被辦理護照的人員告知得需要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分局開具一戶籍證明。當天謝春蘭就到其戶籍所在地的香坊區公安分局去辦理戶籍證明,工作人員告知因為這兩天是週末不能辦理,只能等到週一辦理。結果在週一,也就是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八點多鐘,謝春蘭在去香坊區公安分局去辦理戶籍手續時,被突然躥出來的香坊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非法拘留,到下午一時,又被非法關押到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當地稱鴨子圈看守所。

因辦護照就被綁架,謝春蘭的家人實在不理解,多次到香坊區公安分局要求無罪釋放謝春蘭。結果香坊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一大隊王殿斌、袁兆祥、李曉偉等人不但無視家人的合法要求,而且還揚言要重判謝春蘭。

中共公檢法百般刁難律師

謝春蘭的家人於是聘請了北京著名維權律師為謝春蘭作無罪辯護,維權律師杜先生等不畏北京市司法局和哈爾濱市香坊區司法局的恐嚇威脅,到哈爾濱市法院審閱了非法對謝春蘭訊問的卷宗,並到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會見了謝春蘭,決定為謝春蘭作無罪辯護。

隨著維權律師對案件的不斷介入,北京市司法局和香坊區法院及司法局也不斷的騷擾謝春蘭的家人和辯護律師。因騷擾威脅無效,竟然強行封閉維權律師杜先生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並非法吊銷了杜先生等律師的從業資格證書,目地是想要維權律師無法正常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

杜律師為不影響為謝春蘭作無罪辯護事宜的進展,將案件及時的轉交給了北京維權律師梁先生繼續作代理,但是香坊區法院繼續配合哈爾濱市「六一零」人員,並夥同哈爾濱市司法局及北京市司法局繼續採取電話騷擾威脅施加壓力等方式阻擾北京維權律師的介入,直到在開庭前三天而且是週五才通知律師於週一上午九點三十分開庭,並問是否還來哈爾濱閱卷,若是今天不能來明天後天休息,就等著週一開庭了。如此刁難,明顯的是強行要求律師退出此案辯護。因為從時間上來看,根本來不及把辯護工作準備到位,梁律師只好無奈的選擇了退出。

哈爾濱市「六一零」人員自認為邪惡計劃可以得逞了。聽內部人士透露,香坊區法院計劃按照「六一零」的部署在開庭當天直接對謝春蘭進行重判,但是週一併沒有開庭。謝春蘭的家人去香坊區法院追問,被告知又改在週三早上在香坊區黎明法庭開庭。

謝春蘭家人一看還有兩天時間,又聘請到北京著名維權律師蘭先生和張先生為謝春蘭做無罪辯護。兩位律師在週二一早從北京趕到了哈爾濱,並去法院和看守所遞交了為謝春蘭做無罪辯護的法律手續。這一舉措是香坊區法院萬萬沒有想到的,於是通知律師明天九點半在香坊區法院開庭。

由於時間關係,律師週二無法在看守所見到謝春蘭,只好在第二天一早開庭之前的八點鐘趕到看守所會見謝春蘭。會見剛完成,香坊區法院的法警就到了,律師的車就跟著非法押送謝春蘭的車趕往庭審現場,但卻發現行車方向不是去香坊區法院而是去黎明法庭。直到九點半開庭的時間,香坊區法院才通知律師開庭地點改變在黎明法庭。中共法庭耍盡流氓手段,但最終沒能阻止辯護律師上庭。

辯護律師:信仰法輪大法無罪

法院做賊心虛,理虧的見不得人,法庭內外如臨大敵。法庭外被公安警察和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包圍,不許人靠近法庭,法庭內的旁聽席被不明身份人佔據(大約有二十六人)。

當非法庭審到法庭辯論時,謝春蘭從個人的角度講述了自己為甚麼修煉法輪大法,甚麼是法輪大法,為甚麼要告訴別人法輪大法的美好。謝春蘭說:我原來只是一名普通工人,我以前身體不好,自從我修煉法輪功後我的腰椎盤突出都好了,大法讓我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人心歸正,這麼好的大法你說我能不煉嗎?我沒有參與政治,也並不反對政府。我們沒有組織,沒有誰指揮誰,都是出自於自願的。誰想修就修,想學就學,誰想要修煉都可以。我對法律不反對,只要是國家定的正常法律我都不反對,更沒有採取過甚麼行動破壞國家法律。我修煉法輪功是因為他讓我做好人,從來沒有反對過政府或者有甚麼政治目的。我那天去香坊派出所去辦理簽證的事,你們就把我抓起來了。我沒有犯罪,你們不應該抓我!

辯護律師則從法律的角度闡述了信仰法輪大法無罪,講清真相無罪:

哈爾濱市香坊區檢察院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指控罪名不成立。法院應當依法對其宣告無罪,應該當庭無罪釋放謝春蘭女士。

《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對法輪功定論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法院、檢察院把謝春蘭在哈爾濱子牙學校工作一事作為主要證據,子牙學校的辦學宗旨是「為了讓上不起學的失學兒童重返校園」,而且子牙學校教授的內容都是中國的傳統文化書法、美術、音樂以及道德修養方面的內容,不存在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內容,況且當事人謝春蘭並未在公安訊問筆錄和法院文書上簽字認可。

按照「罪行法定」原則,我的當事人無論在家中被搜出法輪功宣傳品還是口頭在大街或像子牙學校類似的場合講述法輪功真相,都不構成犯罪。我的當事人是信仰「真、善、忍」的,他們對於所遭受的迫害,不會編造,不會誇大,其講述真相的過程中不損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壞社會秩序,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而且在講清真相過程中啟發人們善念,讓人們選擇站在正義和良知一邊,不但無過,而且有功。

極為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經常性的侵權行為比比皆是。尤其在處理法輪功的問題上,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宗教書籍、說明真相、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當作違法犯罪行為來處理,造成了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

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案卷材料,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違憲無效的法規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犯罪行為。

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和審判過程往往存在著大量瑕疵,比如對辯護人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未做到審判公開、各地六一零機構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辯護人認為,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運動式、過於激烈的懲治行動,違背起碼的程序正義,有些行為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對法輪功信仰者實施刑訊逼供明顯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依法治國原則,違背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也與國際人權準則和歷史潮流背道而馳。

本案看起來是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也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拋開憲法、法律,只在「二高」 解釋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為受到違憲的法律法規的懲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諺云:對一人的不公,是對所有人的威脅。從某種角度講,對謝春蘭的審判,就是在審判全國人民。請各位法官尊重公民們的憲法權利,也正確地面對自己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無罪的公正判決。

辯護完畢後,在場的警察那種囂張氣燄不見了,一個個像木雕泥塑一樣。公訴人還要對謝春蘭做一些無理的辯論,但被主審法官敲起法槌制止。法庭最後沒有當庭宣布判決,於中午十二點左右草草收場。


參與此次迫害的責任單位與相關人員:

電話區號0451

香坊和動力區合了後,動力法院就是現在的香坊法院。在哈平路106號,花卉大市場旁邊。

哈爾濱香坊區法院
香坊區民航路4-1號
電話0451-82341372

香坊區政法委
地址:香坊區香坊大街160號904室,
電話:0451-55632892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區綜治委主任陸家蛟

香坊區司法局
聯繫電話:(0451)82105190
局長夏金松

教育局
地址:哈爾濱市香坊區旭升街213號
電話:(0451)53920009

黎明街道辦事處:
地址:哈爾濱市香坊區進鄉街159號
電話:82681262 82681258
所轄社區:
福泰社區:哈市香坊區紅黎街41號 電話82922580
三新社區:哈市香坊區三新小區326棟1門1樓1號 電話:82944159
軍民社區:哈市香坊區人和家園420棟 電話:82949038
雙贏社區:哈市香坊區榮進街113號 電話:82915727

區人大副主任、區綜治委副主任劉銀傑
區政協副主席、區綜治委副主任王永明
區公安分局局長、區綜治委副主任錢琦
香坊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一大隊王殿斌、袁兆祥、李曉偉

法院
總機82106555
郭相喜8709
查辦案人8507
李治勝8502
趙一民8504
葛秀芬8503
劉險峰8509
劉彬、趙煥忠、李波濤8501
翟福、鄭偉8505
張彥澤、劉奮璠8506
王秀梅、劉穎8507
王瑞蘭、蓋娟8508

總機號碼82105331、82105286
查找案件撥8606
齊明鈞8609
於海泳、張麗華8603
白晶、曲耀武、王瑩8601
周佑琳、王林江8604
孫廣玲、閆秋梅8605
於麗豔、佟輝8606
洪海洋8702
關曉梅8704
李春和、孫紀華8708
姜銳夫、張璐璐8701
邱鳳蘭8706
盧煌、楊瑩8705
李守軍、馬宏8707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