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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元寶區法院枉判王香菊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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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明慧通訊員遼寧報導)丹東市元寶區法院近日對大法弟子王香菊非法庭審,枉法判王香菊入獄四年。在庭審過程中,律師對案件的證據、證人證言提出質疑,並據此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可是元寶區法院仍然無視事實,陷害無辜。在庭審前,法院就威脅律師,稱:越辯護判的越重,只能做有罪辯護。

丹東大法弟子王香菊是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被蛤蟆塘金山派出所警察綁架的,同日,王香菊被劫持到丹東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輪功之後,王香菊因不放棄修煉,曾被反覆關押。

二零零零年三月份,王香菊因在戶外煉功被丹東市元寶區興東派出所非法抓走,隨後被抄家,並被非法拘留一個月。

二零零一年八月份,王香菊因對鄰居說:「法輪大法好」,被不明真相的鄰居舉報,再次被元寶區興東派出所非法抓走,後被非法拘留五天。

二零零二年八月份,王香菊在元寶區四道橋派出所樓上的居民區發送法輪功真相傳單時,被一個姓王的年輕人舉報,被四道橋派出所非法抓走,隨後被抄家。八月三十日被送到看守所非法關押。不久,王香菊被非法判刑五年,被關押在遼寧省女子監獄七大隊、四小隊。在監獄被迫害期間,多次被惡徒要求強行「轉化」,均未果。

二零零七年八月份,王香菊冤獄期滿被放回家。因在監獄沒「轉化」,回家後多次遭到街道、社區、派出所的騷擾,包括監聽電話、跟蹤、給家屬施壓、上門騷擾等。

在王香菊被綁架的幾個月時間裏,王香菊的家人不畏困難,堅持不斷地要人,但遭到邪黨公檢部門以互相推脫的流氓手段對待。

家屬便聘請律師要為王香菊進行無罪辯護,但是律師在取證和了解案情的過程中,遭到元寶區金山派出所副所長鄭向陽、元寶區公安分局預審科李曉梅、元寶區檢察院公訴科等相關人員及部門的阻撓和相互推諉,拒絕向家屬和律師提供案情進展的真實情況。

因王香菊身體不好,家屬提出辦理「取保候審」,也被派出所、分局、檢察院等部門找各種藉口拒絕,不予辦理。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王香菊的辯護律師到元寶區法院履行出庭辯護的相關手續,在此過程中,元寶區法院的王院長(女),刑事庭庭長馬述和先後對律師宣稱:「越辯護判的越重,只能做有罪辯護。」

刑事庭庭長馬述和赤裸裸地說:「如果律師辯護,就打斷律師辯護,三次打斷就將律師驅逐出法庭。」「只能在情節上做簡單辯護」,不要給他「找麻煩」,要按照他的要求做。庭審過程中,馬述和多次打斷律師的講話,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舉動。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非法庭審開始。在法庭上,律師根據所發生的事實,說明王香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據理做了辯護。

律師在辯護詞中說:一、本案沒有甚麼有效證據,無從認定被告人存在起訴書上所指控的那些事實。

理由:證人沒有出庭,證言未經質證,不能認定其是否真實可靠。

二、起訴書適用法律不當。即使起訴書所述的事實確有其事,被告人也不可能違反了刑法的第三百條。

王香菊在最後的陳述中,當庭提出有異議:

一、要求證人當面對質,否則僅拿一份證詞單方面怎麼能說明問題,要憑這樣的證詞來給她定罪,她不承認,不承認證詞中的情況。

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到底犯了哪一條罪,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公訴人並沒有說清楚。

庭審過程中,王香菊曾想講關於法輪功的真相,剛開頭,庭長馬述和就敲法錘打斷,不許再說,庭審過程中也多次打斷律師的話。

當日開庭並沒有宣判。

近日,元寶區法院踐踏法律,無視自己執法犯法的行為,置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事實於不顧,再造冤案,私下做出枉判大法弟子王香菊入獄四年的非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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