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人被非法關押期間,普蘭店公安局、610等到處找她老伴,企圖綁架。在中共長期紅色恐怖的迫害下,滕文質老伴身體狀況每況愈下,最終在2007年12月24日離開了人世。兩位老人沒能見到最後一面。
滕文質,女,60歲,住大連市金州區桃園小區。2002年4月26日中午,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普蘭店市孛蘭派出所夥同普蘭店市公安局、金州區先進街道派出所企圖綁架滕文質和她老伴,夫婦走脫。在第二天,金州先進派出所惡警趙侃及轄區居委會主任劉青蘭、奚玉梅等人強迫鄰居交出滕文質存放在他家的鑰匙,在本人及家人不在的情況下,強行打開她的家門進行非法搜查;並在滕文質家周圍蹲坑長達一個多月之久,迫使她和老伴有家不能歸、流離失所。
2007年7月3日晚,滕文質老人和老伴去普蘭店太平鄉南王村發放真相材料,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後,被周興岩(村支書)、治保主任、村長等人綁架,老伴當時走脫了。滕文質被趕來的花兒山派出所馬宏岩(教導員)等3名警察綁架到派出所、強迫交待、照像。滕文質問他們姓甚麼、叫甚麼名字,他們都不說。
惡警半夜將滕文質劫持到普蘭店市看守所。滕文質不報名、不換鞋,看守所的惡警楊長勝連打帶罵,派出所的惡警說:「老楊,我們問她甚麼,她都不說,這回就看你的了。」當時楊長勝說:「你們不用管了,到這地方,還怕她嘴硬?!」楊長勝邊打邊強制滕文質戴上手銬,並把手銬銬的特別緊,滕文質老人的兩隻手腕都破了。
從第二天開始,中共不務正業的所謂執法人員們就對滕文質進行非法審訊,開始每週審問二次,後來一週一次,有普蘭店公安局政經保大隊的、「610」的、還有法院、檢察院的。每次提審他們都不敢報姓名,只知道有一個是檢察院的叫張良(此人很邪惡,是公訴人)。
2007年12月10日,普蘭店市中共法院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秘密開庭,企圖對滕文質老人進行非法宣判。庭上只有法官(姓王、女的)、公訴人張良、法警、兩個陪審員(其中一個姓趙),下面還坐著兩個人,說是人民代表。滕文質當時問他們為甚麼不通知家屬,他們說:沒有這個義務。法警拿出兩大袋子《九評》、真相資料說:這就是證據。
當時滕文質說:「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這是法律規定的。發材料也是我的言論,在行使法律給予我的權利。我沒有犯罪,是你們在犯罪。長眼睛的都會看到,這兩袋子東西,法警提著都很吃力,何況我一個老太太呢?法律的真實性在哪體現!?我不在乎東西的多與少,但是我要見現場第一人,讓他看著我的眼睛說到底是怎麼回事!」
那個所謂的法官說:我們沒有找證人的義務。這哪裏是法官該說的話啊!由此可見中共惡黨從來就沒有拿法律當回事,只是把法律當作控制老百姓的工具。
公訴人張良在庭上公開誹謗大法,並要求法官重判滕文質。當時滕文質老人為自己辯護,駁斥了公訴人對法輪功的誹謗及「破壞法律實施」的邪說;並告訴他們法輪大法在國內、國外的洪傳;法輪功國際追查組織對迫害大法及大法弟子的人要追查到底,希望他們能正確的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說完後,他們沒有任何反映,最後法官宣布休庭。第一次非法開庭就這樣不了了之。
2008年1月24日,普蘭店中共法院要對滕文質進行第二次非法開庭。法警把老人帶到法院,關在鐵籠子裏等了一個多小時。根本就沒有開庭,法官只是電話告訴法警判了三年,然後法警只給了一張判決書。
2008年3月6日,普蘭店看守所所長周××、管秀娟,把滕文質老人劫持往瀋陽遼寧女子監獄。由於遭受幾個月的非人迫害,滕文質老人的身體和精神遭受到極大的摧殘,在女子監獄檢查身體時出現血壓高220、心跳過速、頭暈、心肌缺血、腎結石等症狀,監獄拒收。即使這樣,惡警們依然不放老人回家,又把她關進了普蘭店看守所。
滕文質老人絕食抗爭,在家人的強烈要求下,才允許保外就醫。
參與迫害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
金州區先進街道派出所、惡警趙侃
金州先進街道桃園社區居委會主任劉青蘭、奚玉梅
普蘭店南王村村委會:0411-83496055 書記:0411-83496998
村長周興岩宅電:0411-83496402、村支書劉福君宅電:0411-83496411 手機:13942073918
普蘭店花兒山派出所0411-83490013
所長:董濤?? 13332273800
教導員:馬宏岩?? 13019498166
普蘭店公安局政經保大隊
主管局長:王德柱??? 13304112399? 辦公電話:0411-83136838
政經保大隊長:李紹舉?? 13604099637
政經保中隊長:張連群 13478686969? 0411-83113674? 家電:0411-83178187
普蘭店看守所所長周××、管秀娟、楊長勝0411-83148789?? 0411-83148520
普蘭店「610」、仲光華手機13079860009. 辦公電話:0411--83130610610
普蘭店法院:法官(姓王、女的)0411-8318755 0411-83187552
普蘭店檢察院: 張良普蘭店市孛蘭派出所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9/7/23/109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