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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法學員陳昌元控告「執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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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四川省成都法輪功學員陳昌元因堅持「真、善、忍」信仰,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被成都高新區公安分局警察綁架,繼而遭高新區檢察院、法院的非法起訴及判刑。陳昌元及家屬已向成都市中院上訴。最近,陳昌元及家屬針對高新區相關公檢法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提起刑事控告。

陳昌元遭迫害簡述: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被成都高新區公安分局警察綁架,遭刑訊逼供;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被高新區檢察院非法起訴;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來自北京的維權律師唐吉田為陳昌元做了無懈可擊的無罪辯護。高新區法院在公訴方理屈詞窮、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強行對陳昌元非法判刑三年。以下是陳昌元及家屬對上述參與迫害陳昌元的不法人員的控告狀。

控告狀

對謝曉笛、童浩、陳亮、宋震、鄭燮、李飛、羅為民、謝綱、劉佳等人所犯刑訊逼供、非法拘禁、偽證、徇私枉法等罪的刑事控告

控告人(被害人):陳昌元,男,漢族,1960年生,住重慶市江北區頭塘正街100號附3號。
控告人(被害人):潘亞玲,女,回族,1968年生,住四川省大竹縣竹陽鎮解放街49號。

被控告人1(犯罪嫌疑人):謝曉笛,男,成都市高新區公安分局西區派出所辦案警察。
被控告人2(犯罪嫌疑人):童 浩,男,成都市高新區公安分局西區派出所辦案警察。
被控告人3(犯罪嫌疑人):陳 亮,男,成都市高新區公安分局西區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4(犯罪嫌疑人):宋 震,男,成都市高新區公安分局西區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5(犯罪嫌疑人):李 飛,男,成都市高新區檢察院檢察員。
被控告人6(犯罪嫌疑人):鄭 燮,男,成都市高新區檢察院代理檢察員。
被控告人7(犯罪嫌疑人):羅為民,男,成都市高新區法院刑庭庭長。
被控告人8(犯罪嫌疑人):謝 綱,男,成都市高新區法院刑庭法官。
被控告人9(犯罪嫌疑人):劉 佳,女,成都市高新區法院刑庭書記員。

請求事項: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相關刑事責任。
二、鑑於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由於其違法行為給控告人造成的精神和身體上的傷害,要求給予控告人國家賠償。

事實和理由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上午,順江小區的司機王忠福到高新區合作街道辦事處,說一男子將裝有法輪功真相資料的塑料袋放在其車上。後高新區公安分局西區派出所警察陳亮、宋震將陳昌元劫持。做訊問筆錄時,為獲取他們需要的陳昌元的「口供」,辦案警察對陳昌元毆打、體罰。八月二十一日,陳昌元被高新區公安分局逮捕;十月二十二日,被移送高新區檢察院;十二月九日,被高新區檢察院起訴到高新區法院。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高新區法院對陳昌元「開庭審理」,來自北京的著名維權律師唐吉田為陳昌元做了無懈可擊的無罪辯護。

高新區法院名義上是「公開審理」,但卻規定只能三名直系親屬旁聽,而旁聽席卻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佔據。完全違背《刑訴法》關於「開庭審理」的規定。程序嚴重違法,審判結果根本不具合法性。

西區派出所辦案警察對陳昌元毆打、體罰,屬刑訊逼供;偵查階段超期羈押,屬非法拘禁;由此得到的證據當然都不合法,是無效的,根本不能作為定罪依據。換言之,對陳昌元的指控根本沒有合法的證據。從證據上根本無法給陳昌元定罪。

而公訴方所認定的陳昌元的所謂「犯罪事實」,不過是其修煉法輪功並給過他人有關法輪功的真相資料。將這一行為認定為犯罪實屬荒唐,因為該行為根本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

眾所周知,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徵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陳昌元修煉法輪功強身健體、信仰「真、善、忍」,對社會會造成任何危害嗎?當然不會!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不難判斷,「真、善、忍」的理念對於提升公民的道德修養、促進社會的和諧,都只會有好處,何來社會危害呢?!事實也證明,陳昌元修煉法輪功後,身體變好了,道德高尚了,這不是好事嗎?

至於說陳昌元給別人法輪功的資料,講的也都是如何向善、做好人;《九評》裏面講的也都是真實的歷史,有何不良影響呢?庭審中,高新區法院不敢依法對這些資料等所謂「證據」進行質證,是否就是因為其知道無法回答這些所謂「證據」的危害性,只會讓人們更加清楚,這所謂的「審判」其實就是迫害。

陳昌元的行為既沒有給任何人的生活、學習、工作帶來消極影響,更沒有危及到社會公共秩序;只是在踐行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而已。既然行為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就依法不應當認定為有罪,有關機構和責任人必須承擔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

再者,到目前為止沒有哪部法律明確規定法輪功為邪教。用《刑法》300條給陳定罪是明顯的錯誤適用法律,完全是捏造罪名。

此外,從犯罪構成上來看,控方根本無法回答陳利用了甚麼邪教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的目地和是否故意;自始至終更沒有任何關於陳究竟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怎麼破壞的,破壞到何種程度的內容。犯罪四要素至少缺少三要素,怎能定罪?!

也就是說,陳昌元的行為完全是在行使公民的自由權利而已,具有當然的合法性,根本就不應該被抓捕,更不應該被定罪科刑。

高新區法院在公訴方理屈詞窮的情況下,不顧事實與法律,對陳昌元強行判刑三年。

高新區公安分局西區派出所警察謝曉笛、童浩、陳亮、宋震為得到其想要的陳昌元的「口供」,對陳昌元毆打、體罰,已涉嫌構成刑訊逼供罪;對陳昌元延長拘留期限卻無法給出合法理由,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用在非法拘禁、刑訊逼供下得到的不合法、虛假的「口供」作為指控陳昌元的證據,已涉嫌構成偽證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面對偵查單位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不僅不去糾正,反倒執意提起公訴,實屬知法犯法;高新區法院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對陳昌元判刑三年;相關人員包括主審法官羅為民(高新區法院刑庭庭長)、審判員謝綱、書記員劉佳、高新區檢察院檢察員、公訴人李飛、代理檢察員鄭燮與辦案警察、高新區公安分局西區派出所警察謝曉笛、童浩、陳亮、宋震及其相關領導,都已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

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是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而陳昌元「案」的偵查機關和檢察、審判機關因陳昌元行使憲法所賦予的信仰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的行為而對其抓捕、起訴和判刑,不僅是非法的,而且無疑是對憲法的踐踏、對憲法的實施的破壞。根據《刑法》300條,陳昌元「案」的承辦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已涉嫌構成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對暴力強權等的)迷信(主體是共同犯罪的多個自然人、即該偽案的所有承辦人員,主觀是故意)破壞(客觀方面)國家法律(客體-憲法),這個犯罪構成不需要任何補充。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一個政權的基石,如果因為少數不法官員濫用權力的行為破壞了法律的正確實施,將使老百姓喪失對法律的基本信任對政權權威的崇敬,這一後果的嚴重性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不難想像。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面對這一規定,我們知道主體上顛覆國家政權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明知破壞法律實施行為會對國家政權帶來重大且無可挽回的影響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皆應當構成主觀方面要件。客觀方面採取了破壞法律實施這一足以導致國家政權受到損害的具體行為。對照上面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構成來看,陳昌元一「案」中偵查機關的行為不就具備這一情況嗎?把一個國家的法律顛覆了,不就等於顛覆這個國家的政權嗎?這個犯罪構成準確的描述了陳昌元「案」的偵查機關和承辦人員的行為。

由於相關人員的濫用職權和執法犯法,控告人(受害人)及其家人、親朋在這一年以來受到了難以想像的傷害。過程中,被控告人不斷的違法、犯罪──無論有意無意、主動被動──所導致的法律的被踐踏,最終將給整個社會帶來甚麼?其實,受到傷害的又豈止是控告人(受害人)?當社會的公正、道義良知被破壞後,所有的人,包括被控告人不都會成為受害者嗎?!

請求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追究上述人員的犯罪責任,希望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告訴我們。

控告人(被害人):陳昌元、潘亞玲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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