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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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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四月四日】現今,中共治下的中國大陸荒唐事可謂越來越多,而且很多都發生在國家穩定賴以存在的法律界,諸如「俯臥撐」、「躲貓貓」之類的荒誕劇不停的更換著版本上映,所謂的法律已經淪為不折不扣的「皇帝新裝」。尤其是在迫害法輪功的十年中,在中共邪黨的脅迫下,公檢法無一例外的成了爪牙與幫兇,幹盡了執法犯法的勾當。隨著民眾的覺醒,正義律師也在不斷湧現,他們一方面義正詞嚴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另一方面,他們據理力爭,把那些可憐可悲的警官、法官送上了被告席。震懾邪惡的同時,也在紅朝末世的亂象紛呈中增添了一抹亮色,讓中華民眾越來越看到了希望。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就有這樣典型的一例。

3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法輪功學員何益興、張月芹的代理律師伸張正義,在當事人進入二審階段時對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提起了控告,並以法律文書形式對中院二審法官的違法行為進行致函,讓這些在邪黨淫威之下背棄道義協從迫害的法律界可憐蟲為之一震,並使自己的當事人由被告而成為原告。

在《對唐山市路北區公安分局警察違法亂紀行為的控告》中提到:路北公安分局的《抓獲資料》中記載「2008年7月10日9時許,唐山市路北區公安分局警察范曉勇、劉淼在唐山市路北區西山電廠工房6樓2門602室,將法輪功頑固分子張月芹、何益興抓獲,遂將張月芹、何益興二人傳喚至路北公安分局進行詢問」。經查閱有關二人的《傳喚書》,卻明確記載著「被傳喚人的到案時間」都是「2008年7月10日10時」。那麼也就是說,何益興、張月芹在被通知到案之前已被抓捕,或者說是被抓後才得到傳喚通知。

據張月芹介紹,公安抓他們的那天上午,事先他們並沒有收到過傳喚通知。他們正在家裏擦窗戶的時候,突然看見警察架雲梯、放吊繩,破窗而入,而且警察沒有講任何事由,抓起人就走。

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1條還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

如果抓獲是拘傳的話,那麼在現有的案卷材料中,沒有證據顯示,在張月芹、何益興被抓獲之前,兩人收到了傳喚通知;更無證據表明張月芹、何益興兩人「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 特別是,連辦案人員都書面承認張月芹、何益興不過是「法輪功頑固分子」,並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此種種情況下,辦案警察又憑甚麼法律依據既不填寫、也不出示拘傳證就將人家從家中抓獲?

辦案警察擅闖民宅,非法拘禁張月芹夫婦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38條和第245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應當依法受到追究。若有組織指揮者,則應同罪。

張月芹、何益興夫婦家中沒有電腦,然而在扣押物品清單中竟出現了「電腦機箱。」辦案警察既沒有提取電腦機箱實物,也沒有拍照。而且2008年7月11日上午,路北公安分局的兩個警察竟然跟著張月芹、何益興的大女兒去何益興家中再去找電腦,卻沒有找到,這足以說明扣押物品清單上羅列的「電腦機箱」是栽贓。之所以要用「電腦機箱」栽贓,是為了證明何益興、張月芹夫婦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其實,即使有電腦機箱,沒有顯示器,又能起甚麼作用呢。況且,張月芹、何益興夫婦,都已年過六旬,文化又低,根本就不會用電腦,更不會上網,家中也從來沒有安裝過網線,怎麼可能利用互聯網來如何呢?
同時,扣押物品清單上還寫明:「光盤七百一十一張,有內容」。2008年7月25日,辦案民警范曉勇和許來生作了一個「情況說明」,聲稱「搜查到的光盤七百一十一張,經查看為法輪功光盤。」2008年9月7日,辦案民警劉淼、陳虹將這711盤光盤銷毀了。同一天,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製作了起訴意見書,確認了在何益興、張月芹的住處搜查出「法輪功光盤711張」。然後,通過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按公安毀滅了的證據把何益興、張月芹判了刑。公檢法的任何辦案人員都應當知道,刑訴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所以辦案警察不但毀滅證據,而且竟敢將毀滅的證據當作事實呈給檢察院,簡直就是明目張膽的違法犯罪。

上述事實,足以表明辦案警察構成了栽贓陷害和徇私舞弊罪。

何益興、張月芹夫婦的案子進入二審階段後,辯護律師根據案情於2009年3月18日向唐山中院的承辦法官陳之喬遞交了《開庭申請書》,而當時陳之喬即要求律師提交辯護詞,並於3月25日再次向律師催要辯護詞。由於法官陳之喬的這一要求是無理而且違法的,所以律師專門提交了《致陳之喬法官催要辯護詞的函》。函中明確指出:律師的辯護詞是案件經過開庭審理,由辯方向法院發表並提交的書面意見。如今此案並未開庭,您卻要求律師提交辯護詞,顯然缺少法律依據,也讓律師難以接受。函中還提出,法官陳之喬並未向律師說明合議庭組成人員,使辯護人無法與委託人協商是否行使申請迴避的權利。而且法官也一直未對《開庭申請書》予以答覆。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官催要辯護詞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而且容易涉嫌枉法裁判。

作為維護國家社會穩定的重要角色,警官與法官如此的表現是令人擔憂的,而民眾的覺醒、正義感的復甦又是令人欣喜的。所以,我們相信,代表腐敗、沒落、摧殘人性與道義的紅色王朝即將被掃進歷史的垃圾堆,同時人類的春天也必隨著人類法制、道德、良知的回歸而快步走來。

張月琴、何益興的主審法官是陳之喬0315-2527028

附:唐山中級法院其他人員電話
相關責任人及電話:電話區號--0315
唐山市中級法院地址:唐山市建設路48號 郵編:063000
合議庭組成人員:何亞敏、李富強、郗亞穎、翟慧環、趙亞敏
唐山中院刑二庭人員:
何亞敏--0315-2527024(副庭長)
李繼林--0315-2527025
劉長軍--0315-2527026
杜建軍--0315-2527028
李鐵軍--0315-2527029
徐連福--0315-2527029
朱明祥--0315-2527030
張賀武--0315-2527031
程蘭芳--0315-2527033
馬 穎--0315-2527032
趙亞敏--0315-2527032
王振峰--0315-2527138
董 靚--0315-2527139
牛 倩--0315-2527139


紀檢組:
李明星--0315-2527125
張久志--0315-2527126
白敏華--0315-2527127
鄭國軍--0315-2527127
李建波--0315-2527128


黨委:
楊秀潔--0315-2527130
黃廣軍--0315-2527131
盧敬澤--0315-2527131

政治部
張秀娟--0315-2527118
高 勇--0315-2527176
舒愛紅--0315-2527121
樊國清--0315-2527119
李功芬--0315-2527083
董紅燦--0315-2527083
王有山--0315-252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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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萃麗--0315-252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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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電話:2534011 、2534051 、2534065
姓名 辦電 宅電 手機
賈英傑(隊長)2534064 無 13832989898
田曉華(教導員)2534051 2042789 13832986263
許來生(隊長) 無 無 13832982611
張勁輝 無 2018708 13832981646
張寶民 無 2098317 13931539594
崔穎 2534011 無 13832983696
於經緯 2534065 2325206 13011513323
杜金良 無 無 1383298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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