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分析,晉陽綜治辦是此舉是想阻止外界與張女士的聯繫;尤其是程海律師被打一事引起世界範圍的關注之後,他們害怕更多的事實真相被披露,所以不顧一切的加強對張女士的監控、騷擾和威脅;同時,他們也想阻止外界給張女士提供幫助。
張盛榮現年已七十,而且孤身一人(親人都在外地),其引以為豪的兒子陶淵,如今在獄中病情惡化。這種監控可能給她帶來的身心痛苦和壓力無法想像。希望善良的人們予以關注並能伸出援手,要求晉陽綜治辦立即停止作惡和犯罪。
4月14日,張盛榮聘請的兩位律師詳細了解了張被晉陽綜治辦跟蹤、監視的情況,並做了《律師訊問筆錄》。後在兩位律師的幫助下,張盛榮就對她長期跟蹤、監視的責任人和參與者向成都市檢察院、武侯區檢察院等相關機構提起了控告。
以下是控告信內容:
對周欣(音)、唐某、楊某、鄭維芳、龔道權、鄧星強、徐琳、李含榮、黃芳、宋洪英等人濫用職權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控告
控告人(被害人):張盛榮,女,漢族,1940年生,住成都市武侯區紅運花園東苑8號樓3單元A座。
被控告人1(犯罪嫌疑人):周欣(音),男,30多歲,絡腮鬍,偏瘦,穿綜合執法的深色制服;成都市武侯區晉陽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隊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2(犯罪嫌疑人):唐某,男,約30歲,高大,有1.7米多高,戴眼鏡,穿綜合執法的深色制服;成都市武侯區晉陽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隊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3(犯罪嫌疑人):楊某,男,約30歲,有1.7米多高,較瘦,穿綜合執法的深色制服;成都市武侯區晉陽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隊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4(犯罪嫌疑人):鄭維芳,女,約40歲,1.62米左右,中等偏胖點,現為武侯區街道辦事處和諧辦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5(犯罪嫌疑人):龔道權,男,40多歲,約1.62米,武侯區街道辦事處和諧建設辦公室負責人。
被控告人6(犯罪嫌疑人):鄧星強,男,約35歲,1.65米左右,偏瘦,武侯區公安分局晉陽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7(犯罪嫌疑人):徐琳,女,約35歲,高約1.67米,晉陽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8(犯罪嫌疑人):李含榮,男,約35歲,高約1.68米,社區辦主任。
被控告人9(犯罪嫌疑人):黃芳,女,約1.6米,社區辦副主任。
被控告人10(犯罪嫌疑人):宋洪英,女,1.7米左右,約40多歲,社區工作人員。
涉嫌犯罪的事實:
一、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
從2005年10月份開始,武侯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就派人並聯合晉陽公安派出所人員對我實施長期監控,總是派人長期跟著我,我到哪,他們就跟到哪,監控我的行蹤,長期值班跟蹤我的主要有三個人,他們輪流換班監控。先後有周欣(音)的、姓楊的、姓唐的。他們一天分兩班,從上午9點到下午3點一班,從下午3點到晚上9點一班。
他們平時就坐在小區門口(小區只有一個出口)等著,只要我一出小區就跟蹤,我到哪值班人員就跟蹤到哪,我在外面多久就跟多久。我問他們為甚麼跟我,他們說是街道和社區安排的。他們都穿街道發的綜合執法的深藍色制服,戴大蓋帽。
目前值班監控我的是周欣和姓楊的。我多次對他們的非法跟蹤提出抗議,但他們不理不睬,我行我素。特別是那個姓唐的最惡劣,前幾年我兒子陶淵到刑滿回家找到了工作,他就尾隨到工作單位,和那單位說陶淵是煉功的,使他失去工作,生活陷於困境。這些跟蹤我的人都是鄭維芳、龔道權安排的。因為他們長期追逐我,騷擾我的正常生活,對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極大損害,我抗議後仍不停止。
我兒子陶淵被判刑入獄,就我一人在家,經常想外出和朋友談談心,我的鄰居,朋友都知道我被監控、跟蹤,很多都怕事不願和我接觸,我已年近70歲,使我的生活很孤獨。有一次,強行拉我上三輪車,我不上,三輪車開車師傅也不敢拉我,把我整出個小便失禁,現在蹲下和站起以及睡覺翻身困難。
通過諮詢律師和學習刑法,我認為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97條,構成濫用職權罪,最高檢察院關於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長期對我的非法監控,是晉陽街道辦事處行政派出機構有計劃有組織的,因為我沒有違法的行為,而晉陽街道辦事處和社區都沒有監控我、限制我人身自由的法定職權。這種非法行為持續這麼長的時間,並且還在持續,在周圍社區和全社會甚至國際都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應該是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二、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鄭維芬經常不請自來到我家裏來,我表示不歡迎,請她出去,她拒絕出去,硬賴著不走,每次來是都帶幾個人一同來。龔道權也偶然來,不歡迎他來也硬是進家,帶有六七個人。
2009年4月12日晚約8時,我請律師為兒子陶淵辦理保外就醫等法律事務來家拿戶口本複印件,晉陽派出所副所長鄧星強強行闖入我的家中,我告訴他我請的兩位律師來家裏談委託法律的事,我請他出去。他不僅拒不出去,反而要在我家中查律師的證件,查完後還要摘抄登記,律師不同意就強奪過去登記,非常蠻橫。
4月13日律師來接我到廣元監獄去辦理申請陶淵保外就醫的事,綜合執法辦的好幾個人攔在外面不讓他們進,我開門說這是我請的律師,他們不理,強行把我的鐵門關上,不讓我出去也不讓鐵門外的律師進來,我的手差點被鐵門夾住,夾住估計手指骨就會斷,太危險了。下午快兩點律師陪我去廣元監獄,鄭維芳和徐琳硬要「陪」我去,一直「陪」到14日下午六時我回到家中。回家時我要她倆回去不要來我家,她們硬是要進我的家,自己坐在房間裏不走,我請他們走,就是不走,一共坐了三四十分鐘才走。
居委會的主任李含榮、副主任黃芳和工作人員宋洪英也經常強行進入我家,請他們出去,均遭拒絕,欺負我是老人。
我國的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以上人員非法多次闖入我的住宅,我強烈要求他們退出拒絕退出,嚴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把我家當成一個公共場所或他自己的家,想來就來,想走就走,鄧星強和徐琳身為警察,屬於司法人員,明知這樣做是違法犯罪行為,仍藐視法律,更是令人氣憤。
以上人員肆無忌憚長期涉嫌對我實施犯罪,而且都是行政人員,濫用權力,公然破壞國家法治和製造社會的不穩定,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長期受到他們的非法侵害,苦不堪言,請求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立即制止上述人員的犯罪行為,並依法予以追究其犯罪責任,希望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告訴我。
謝謝!
此致
控告人(被害人):張盛榮
2009年4月15日
(代律師書)
附: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和2009年4月14日《律師詢問筆錄》。(略)
參與迫害者:晉陽派出所 87428110鄧星強(副所長)晉陽街道綜治辦:87433573
主任:龔道權13981970353 鄭維芳
相關責任人:晉陽街道綜治辦:87433573
街辦副書記:江寧 晉陽街辦武裝部 張正華
晉陽派出所所長 羅剛 80573296 13908063323
武侯區督察(紀檢值班電話):028-85072592
王洪生 13688046566 彭章菊 1355872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