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八個月當中,陸雪琴的家人不斷的到遼源路派出所、市北分局、市公安局、邪惡610、檢察院、法院等單位去申訴、要人,並給從地方到國家各級公檢法機關寫信投訴迫害。
陸雪琴的家屬要求追究市北分局警察閔行等人的刑事責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對陸雪琴進行賠償、歸還被搶去的家庭私有財產52190元現金和其它財物。要求市北檢察院和市北區法院撤銷對該案的非法起訴、非法受理行為,立即解除對陸雪琴和其他12人所採取的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並且依法就非法羈押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下面是控告信:
控告人:陸雪琴家屬 嚴振林
被控告單位與人員: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及其警察閔行等人、市北區檢察院、市北區法院
控告事實:閔行等人酷刑逼供、市北檢察院非法起訴、市北區法院非法受理、超期採取強制措施
控告要求:追究市北分局警察閔行等人的刑事責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就刑訊逼供和延誤治療造成的嚴重後果對陸雪琴進行國家賠償、歸還被搶去的家庭私有財產52190元現金和其它財物。要求市北檢察院和市北區法院立即解除對陸雪琴和其他12人所採取的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並就非法的強制措施承擔法律責任。
青島市檢察院:
我們是陸雪琴的家屬。陸雪琴,女,47歲,家住青島市四方區水清溝,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區分局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莫須有的罪名拘留----我們聘請的律師已從法理和證據等多方面證明了陸雪琴的言行合法無罪。陸雪琴後被逮捕,其間因遭酷刑至癱瘓而被監視居住於洗腦班,後因多次出現生命危險於9月20日被監視居住於家中。
一.控告閔行等人酷刑逼供,要求國家賠償、歸還被搶去的財物。
陸雪琴自煉法輪功以來,以前的膽囊炎、腎盂腎炎、風濕性心臟病、風濕性關節炎、腸粘連等多種疾病痊癒,身體健康,道德昇華,鄰里都誇她是個非常善良的人。但是卻因煉法輪功而遭受非法關押、受到市北分局警察閔行等人酷刑逼供以及強制坐在凳子上九天九夜不讓睡覺。
閔行對她拳打胸部、頭部、太陽穴,搧耳光,用手機砍額頭,腳踹腹部、腰部(致使內臟受傷,形成大面積瘀血、下身幾個月內不斷流血,全身腫脹不能排尿,昏迷不醒),揪其頭髮把人提起來反覆摔到地上(致使其在四個月內不斷掉頭髮,大部份頭髮都一縷縷掉盡重生,一直到現在頭皮還脹疼),用皮鞋踩住她的腳和腿猛碾(致使其腿部、腳部骨骼變形)。致使她一直癱瘓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產生嚴重的血栓和似懷孕4個月大小的巨大的子宮肌腺瘤。2008年2月6日即臘月三十,因陸雪琴血栓症狀嚴重,拉至海慈醫院檢查,醫生要求通知家屬、住院、進行取血栓手術、不要錯過最佳治療時機,但警察拉回未予治療。其後又幾次到醫院檢查,但都草草了事,未按醫生要求定量用藥、住院治療。尹致軍、張紅、任某等警察多次說:做不了主、要向上級彙報;任某還說:領導只說來給她檢查,沒讓治療。
後來她被轉到洗腦班,一直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也未通知家屬,被無人道的延誤了最佳治療期和手術期。醫生說:如果手術,將會因麻醉、血栓後遺症、血栓脫落等原因導致死亡,目前醫學手段已無法治療。以上酷刑事實陸雪琴本人已經多次投訴控告,先後有市北分局的王明哲、陳局長、市北檢察院的呂強接受了投訴。
為此,我們控告市北分局警察閔行等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要求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對陸雪琴進行國家賠償,歸還被搶去的家庭私有的52190元現金和其它財物。
二.控告市北區檢察院非法起訴、市北區法院非法受理、超期採取強制措施,要求立即無罪釋放。
2008年9月17日,青島市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荊奉莉、陸雪琴、鄭驍強、徐志峰、尹信曉、梁麗軍、熊先詠、張守偉、孫麗萍、李濤、郭志強、李全福、劉連軍13人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後又對陸雪琴和其他人撤訴、單獨拆分、重新起訴。
該案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對陸雪琴的起訴,法院已經先後向我們家屬及律師兩次送達了青北檢刑訴[2008]291號、青北檢刑訴[2008]353號兩份不同案號的《起訴書》。兩份《起訴書》的起訴日都是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
2、市北區檢察院對陸雪琴提起了兩次起訴、撤回一次起訴。兩次的《起訴書》除了案號、同案被告人有所不同外,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相同,第二份《起訴書》並沒有增加新的事實與證據。
3、在市北區檢察院兩次提交的《起訴書》(以及後來對同案的其他人的拆分的起訴書)中,從最初的13人作為共同被告人同案起訴,到分拆為陸雪琴單獨一案、其他12人同案起訴,後來又分拆為陸雪琴單獨一案、其他人或倆倆或單獨分別起訴等多個案件。
4、市北區檢察院以對同一個被告人以相同的事實和證據多次起訴和撤回起訴的方式、市北區法院以對同一個被告人多次受理起訴和允許市北區檢察院撤訴的方式,變相超期羈押陸雪琴和其他12人。
對此,為了捍衛我們的法律權利,捍衛與生俱來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公民權利和不受非法羈押、不受酷刑迫害等人身自由,我們提出以下控告與要求:
1、市北區檢察院對同一個被告人以相同的事實與證據進行兩次起訴沒有法律依據,也違反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屬於違法起訴,應當立即撤銷。
眾所周知,一個人不能因為同樣的事實與證據受到兩次刑事指控和處罰。既然市北區檢察院以相同的事實與證據對同一個被告人提出了兩份《起訴書》,就必須從市北區法院撤回前一次起訴。否則,就是對被告以相同的事實與證據提出了兩次起訴、並要求市北區法院對被告人以相同的事實與證據做出兩次刑事處罰,違反了一事不受兩次追訴和處罰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於法無據。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市北區檢察院在從市北區法院撤回第一次起訴之後,後續的《起訴書》中並沒有新的事實與證據,因此,後續的起訴違反了該《規則》的規定,屬於違法起訴。
2、市北區法院受理市北區檢察院對同一個被告人以相同的事實與證據提出的兩次起訴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屬於違法受理。
《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案件經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四)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既然市北區檢察院對陸雪琴的第二次起訴並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市北區法院予以受理就明顯違反了《解釋》,屬於違法受理。
3、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要求青島市市北區法院對市北區檢察院沒有新的事實與證據提起的後續的起訴不予受理。
4、既然市北區檢察院已經撤回了對陸雪琴和其他12人的第一次起訴,而後續的起訴屬於違法起訴,不具有合法性,並且存在嚴重的超期羈押行為,我們要求市北區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陸雪琴和其他12人所採取的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規定:「二、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要及時辦理換押手續。在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規定的,不得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市北區檢察院第一次起訴日期是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至今已五個半月,超過了兩個半月最長審理期限。因此,市北區檢察院和市北區法院通過多次起訴、撤訴以及受理起訴和允許市北區檢察院撤訴的方式,形成了對陸雪琴的變相超期強制措施,非法剝奪了陸雪琴的人身自由。
最後,我們作為陸雪琴的家屬,再次要求追究市北分局警察閔行等人的刑事責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對陸雪琴進行國家賠償、歸還被搶去的家庭私有財產52190元現金和其它財物。要求市北檢察院和市北區法院撤銷對該案的非法起訴、非法受理行為,立即解除對陸雪琴和其他12人所採取的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並且依法就非法羈押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陸雪琴家屬:嚴振林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
抄報:中共市北區政法委、中共青島市政法委、中共山東省政法委、中共中央政法委、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青島市公安局、山東省公安廳、公安部、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青島市檢察院、山東省檢察院、最高檢察院、青島市市北區法院、青島市中級法院、山東省高級法院、最高法院、青島市市北區人大常委會、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國家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