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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貽斌在北京被綁架勞教,妻子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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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中國石油壓縮機制造基地第三機械廠工程師、法輪功學員龔貽斌,於2008年12月4日去北京參加同學聚會,5號到達北京後和一校友準備參觀一下首都,在離天安門廣場還有幾站路的大街上,被街上巡邏的警車攔住盤查,被非法拘留在北京東城區看守所。北京中共惡黨人員無視他家庭困難和他單位領導多次協商和請求,於2009年1月7日非法決定勞教迫害他二年。現得知他的妻子潘文英已提出申訴。申訴書附下:

申訴書

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領導:

新年好!

我是潘文英,湖北省天門人,現住武漢市東西湖區揚子江區三棟二單元202室,2008年12月23日,接到委員會對我丈夫龔貽斌勞教2年的決定書後,心情無比沉重,這個決定對我們家庭,無疑是一個巨大的衝擊,我是一名已下崗的弱女子,龔貽斌是我們這個家庭經濟收入的唯一支柱。他上有年邁的老母,下有正在上小學的幼兒。這個突如其來的決定,讓我們這個家庭雪上加霜,無論從精神,還是經濟等方面都陷入空前絕境!值此新年之際,本不想打擾你們,無奈幾家歡喜幾家愁!經過反覆思考,我對龔貽斌的判決實在感到冤枉,你們都是熟讀法律並多年身處執法部門中的人,而以我們家當前的經濟狀況,請個辯護律師可能是奢談。我也從未接觸過法律申訴方面的事,在此只能粗淺表述受害人家屬最直接的感受。我認為北京東城公安分局與勞教管委會在整個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不公與越權,濫用公權等違法亂紀的行為,勞教決定書上對龔貽斌的定罪依據含糊不清,張冠李戴,作為龔貽斌妻子,謹就我目前能認識到的法律知識與其對照,特申訴如下:

一、你們應該知道:思想(信仰)並不構成犯罪,刑罰只能懲罰有犯罪行為者,這是與現代社會接軌的最為普世的常識與原則。比如:一個人想對誰實施傷害,或試圖劫取別人的財物等,不管是自個籌劃或者在與人宣說,只要沒有在行為上實施,就不構成犯罪。龔貽斌北京之行是與同學聚會,過程中沒有傷害任何人,龔貽斌在單位是高級工程師,也是業務骨幹,自從修煉法輪功以後,身心巨變,在社會世風日下的薰染下,拒腐不沾,淡泊名利,是一個有口皆碑的好人。一個自覺做好人的人,怎麼與抗拒國家法律扯到一起去了呢?煉法輪功與一個國家實施甚麼法律也一點扯不上關係,更談不上抗拒!你們作為國家職能部門,這一點應該比誰都清楚。

二、攜帶法輪功宣傳品,成了委員會與東城公安分局定罪的依據,這是否有點荒謬呢?據我所知,我們國家對全世界宣稱是一個法制國家,顧名思義:法制就不是人制,更不是黨制,理當是憲法至上!?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這是中國法律體系對宗教信仰自由所作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條款。其它任何部門與社團,黨派出台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及一切規定的具體措施,是不可以凌駕於憲法之上的!否則它就是在違法!執法犯法!

法輪功信奉真善忍,同是一個師父教,同是一本書,台灣、香港與大陸同宗同祖,同一種文化,為甚麼在台灣、香港可以公開煉?甚至在學校、監獄向學生和犯人推廣法輪功?為甚麼法輪功洪傳80多個國家?全世界都知道,都說法輪大法好,唯獨在大陸卻被中共歪曲成可怕的邪教?!共產黨作為一個執政黨,按理應該是國家憲法的執行者,而不是制定者,憲法並沒有賦予共產黨、以及國家主席、公安部、宣傳媒體對公民信仰自由作出法律定性及刑事懲罰的權力。否則就談不上甚麼以法治國,而是以黨治國,以黨代法了。而且據我理解:我的丈夫,包括眾多法輪功信眾,並沒有觸犯憲法中的任何一條,相反是在多層面意義上堅定地維護著國家、人民的利益。共產黨只是為了維護一黨特權與私利,利用手中的權力誣陷迫害法輪功。十個年頭過去了,現在搞成了個騎虎難下的架勢,也使你們在權勢與良知的考量中長期陷入左右為難。

決定書認定龔貽斌攜帶的是法輪功宣傳品,宣傳甚麼呢?公安局不敢進一步查,委員會也沒有實事求是去追,宣傳怎麼能成為定罪根據呢?難道被無辜迫害後,順著共產黨的好惡去做,受了冤屈也不必申訴,昧著良心說瞎話,才是符合國家的法律與社會的要求嗎?這個現象正常嗎?難怪有人感歎:「政府放火為人民,百姓點燈要判刑!」

我謹在此重申:龔貽斌堅持信仰無罪!是踐行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正當權利。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真相無罪!何況僅僅只是帶了一點宣傳資料,僅只是打算在同學會上能讓自己的朋友,自己的同學們對自己的遭遇有個正面的理解與同情,他攜帶的宣傳品既非商業盈利,更沒有強加於人,硬是強迫別人看或接受。何況放在包內一份未動,決定書中所稱的這些宣傳品,對於一個飽受身心傷害的人來講,其實和古時候的申冤訴狀也差不多少,而且更經得起任何人的面對。他無意也並沒有傷害任何人,甚至更沒有抗拒警察對他的非法盤查與搜包,綁架關押,他的行為那麼平和坦然,世上難道有這樣的壞蛋嗎?善惡的標準就是這麼樣定的嗎?他已經遭受了近十年的傷害,還在堅持做著一個有道德操守的好人,何罪之有!?在不公的對待下,總得讓人講話吧!

三、據我所知,在警察把我丈夫綁架到東城區看守所後,龔貽斌單位領導,保衛科一行當天連夜就趕往北京,並動用了各方面關係,包括物力財力,天門市國保大隊也有二名領導進京多次與北京東城看守所交涉,要求看守所放人。難以理喻的是:看守所以龔貽斌不認錯不願放棄信仰為由,而不願放人。聲稱必須放棄他的信仰,才可以回家。這是典型的、赤裸裸的以思想信仰定人判罪,這是哪一家的王法?憲法上有這一條嗎?以權代法、以黨的意願代替憲法,誰正誰邪?公理何在?

我想你們也是有家有口的人,也應該是有正義和良知的人。恕我斗膽直言:是人民在養活你們,我失業以來,共產黨有沒有管我?龔貽斌憑勞動賺錢,你們也有本職工作,並不存在被共產黨養活的問題。你們的工作是非常神聖與嚴肅的,因為你們的天職應該是維護國家與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制定的法律!你們可能比我更清楚,共產黨與國家、人民並不是一個整體,利益往往並不一致!那麼是站在國家、人民的基點上,還是站在哪個黨的基點上去執法執政?到底應該維護誰?打擊誰?這可不是一般的工作或服從誰聽從誰指揮,揣個碗混口飯吃那麼簡單的事吧!我聽人說過這樣的話:同情善良,您就是善良;順從邪惡,那就是縱容邪惡。在你們工作中,可能因為一個決定的疏忽,往往就可以對當事人或他的家庭造成重大的影響與傷害!我此時深有感受,苦不堪言哪!假若你們能換個角度,就會理解我當前的處境有多麼艱難!

我的丈夫是當今社會最需要的好人,他在單位雖然是高級工程師,但從不以技術自居,只圖奉獻不求回報,一心撲在工作上,家中上有老,下有小,我下崗後,全靠他一人工資維持,他從不向單位訴苦,也不利用工作關係去牟取私利,他處處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他到底做錯甚麼?他只不過堅守了一個做好人的原則。把這樣的人往勞教所裏送,去改造,讓他往哪裏改?去學著做個壞蛋嗎!?到底是誰在犯罪?這就是現政府提倡的和諧社會嗎?怎麼這麼讓人難以理解?叫我這個做妻子的如何心服這毫無道理的兩年勞教?

在此,謹向貴局,委員會部門,及相關領導慎重提出申訴,請撤銷對我丈夫勞教兩年的非法判決,無條件釋放龔貽斌!

申訴人:潘文英
2009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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