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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梅大佐被誣判的追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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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明慧通訊員湖北報導)梅大佐(又名梅元),大學畢業,在武漢市小東門做地板生意。梅大佐為人正直謙和,做生意誠實無欺,凡事都能為別人著想,受到顧客、同行、朋友們的一致好評。這樣一個好人,只因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遭受到殘酷迫害,2009年10月22日被誣判四年徒刑。這是中國人的悲哀,也是中國人的恥辱。

梅大佐在2009年2月9日(元宵節)晚外出時,被南湖街派出所副所長吳剛、警察楊蕾和邱仲華攔下盤問,南湖街派出所警察王新民、劉輝、陳聰等人發現梅大佐是煉法輪功的之後,就將梅大佐綁架,並非法抄了梅大佐租住的房子。至今梅大佐還被非法關押在武昌青菱看守所。

2009年10月22日,武昌區法院進行了所謂的公開審理。在開庭之前檢察院、法院都分別召見了律師,予以施壓。當律師提出梅大佐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時,法官也私下表示贊同,只是說這案件是由政法委和「610」(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成立的非法組織,凌駕於公、檢、法之上)定,他們做不了主。整個審訊過程中,沒有一個證人出庭作證,完全成了檢察院的一言堂。

法庭說是公開審理,卻只給梅大佐家屬三個旁聽名額,絕大多數家屬都只能在庭外等候。那些迫害他的人,口口聲聲說要依法辦事,取信於民,而實際上卻是打著法律的幌子,處處違法,執法犯法。

一、武漢市武昌區南湖街派出所副所長吳剛、警察王新民、林學軍、陳聰、劉輝等部份警察在2009年2月10日晚12點去梅大佐租住的地方,在沒有任何家人在場的情況下非法抄家,搶走電腦、MP3、戶口簿、照相機等私人用品,不開清單,其中梅大佐家人的三部手機也被偷走。在家人多次追要下才歸還了電動車、戶口簿等部份物品,其它東西如照相機等物品被沒收並不開具沒收決定書。三部手機他們矢口否認拿走,當家人提出要報案時,他們卻推脫說不要找他們。

二、南湖街派出所警察王新民和武昌區國保大隊林學軍等人以所謂調查梅大佐的情況為由,多次騷擾梅大佐的親人,就連他兄弟9歲的孩子也不放過,多次去孩子的小學騷擾孩子,對孩子進行威逼恐嚇,要孩子無中生有地去捏造梅大佐的所謂「犯罪事實」,雖然沒能達到目的,卻給孩子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三、武昌區檢察院指控梅大佐的「罪行」是「發真相短信」、「破壞法律實施」。「發真相短信」本是公民的權利,也是一個好公民應對社會盡的義務,更是個人的言論自由,不知哪條法律規定了「發真相短信」是違法的,更不知道「發真相短信」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武昌區檢察院指控梅大佐「破壞法律實施」卻舉不出哪條國家法律的實施被梅大佐破壞了,就如同指控一個人殺了人卻舉不出哪個人被殺了一樣,完全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四、武昌區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6月23日,將梅大佐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到武昌區法院,法院於2009年10月22日才開庭審理,其間有四個月的時間,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8條關於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規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74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7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已逮捕的被告人在法定審理期限內未審理完畢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規定!」

梅大佐無罪,武昌區法院還是誣判梅大佐四年徒刑,這是法律的悲哀,也是中國人的悲哀。大法弟子都是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做的比法律要求的還要好,在全世界都是受人歡迎和尊敬的。

現在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已被西班牙國家法庭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氏之流即將被送上歷史的審判台,人類正義之劍已高高懸起,違法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那些還在跟隨江氏之流迫害法輪功人的能猛醒,懸崖勒馬,將功補過,為自己,也為家人做出正義的選擇。現在梅大佐已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希望那些能接觸到這個案件的人都能清醒,用正義和良知還梅大佐一個清白,還大法弟子一個清白,也還自己一個清白。願你們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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