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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無條件釋放我的母親曾繁影

——吉林市法輪功修煉者曾繁影之子王旭東給公檢法系統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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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明慧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市大法弟子曾繁影於二零零九年九月被綁架,十月被非法勞教一年,之後被非法關押在長春市黑嘴子勞教所。一個月後,曾繁影患病的丈夫王志勇因家中失火不幸身亡,死時手上還戴著妻子的手鏈。一個美好的家庭瞬間家破人亡。曾繁影一家遭迫害詳情請見明慧網文章《吉林市曾繁影遭迫害家破人亡》。

以下是繁影之子王旭東給公檢法系統的一封信。

政府相關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從心裏講,我不想與你們有甚麼瓜葛,但今天我的遭遇,就是啞巴,也要說話啊!

我叫王旭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今年25歲,家在吉林省吉林市,家庭和睦,家庭雖不算富裕,但也是衣食無憂,三口人一直生活的和和美美。父親去年檢查患有腦血栓,今年年初在單位買斷工齡,我家在吉林市吉林劇場有個檔口,一直是我母親經營,賣文化用品和打印耗材,生意不是很好。去年年末母親將檔口出租,後將打印器材和耗材都搬回家,為了多賺些錢母親又找了個浴池當挫澡工。

事件從2009年9月24日開始,早晨四點半左右,江南高新區派出所將我正在富港火浴上班的母親非法抓捕,說我母親擾亂社會治安,請問一下,當時在女浴區更衣室裏就我母親一個人,怎麼擾亂社會治安?

2009年10月30日,我在船營公安分局門口看見母親,母親的雙手被反背背銬著,被非法劫持到長春黑嘴子女子勞教所非法強制勞教一年。對一個善良柔弱的女人,需要這種方式嗎?

因此我控告相關警察濫用職權,非法不當使用戒具。(控告一)

我父親患有輕度腦血栓,因母親的細心照顧有所好轉。當父親看到家中被洗劫一空,糟蹋的一片狼藉,對母親被判一年勞教又束手無策,情緒變得消沉,開始借酒消愁,大量酗酒,經常喝的大醉,病情漸漸惡化。

2009年11月4日那天,父親坐在陽台發呆,額頭和臉上都有傷,右手手掌上還貼了一貼創可貼,衣服領口和袖口都有血跡。父親只是說他去了派出所,在路上摔倒了。

我心中十分難過,因為母親的事情,我一直奔波在外,無法照顧父親,便和父親商量近期把他送到叔叔家暫住,父親當時同意了,說:「我沒事,你安心做你要做的事吧,你媽媽的事還得你跑,我甚麼忙也幫不上,你放心去吧。」沒想到,這一次交談,竟然是我們父子的生死訣別。

2009年11月6日星期五晚上8點45分,我接到長春路派出所民警忠偉的電話,說家中失火,我父親當場死亡。看見我父親的屍體,我的頭都炸了。我瞬時間家破人亡,我想知道天理何在?

當晚我在樓下聽到鄰居不少在竊竊私語罵警察:「就是讓他們逼死了,還調查啥啊?」根據現場火探專家和法醫秦海翔鑑定,死亡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我又申請複檢,又找了市局法醫,再次鑑定還是自殺。

屍檢的時候我看到父親的右手手腕上還戴著我母親的手鏈。如果不是抓了我母親,我父親能死嗎?!是警察活活把我爸逼死的!指揮「便衣警察」到我家非法搶劫的國保支隊警察孫壯和所有參與的警察,你們舒心了嗎?你們真能耐啊!我會記住你們一輩子的。我父親在那邊也一定不會忘記你們的。你們晚上睡覺,我父親在那邊耐不住寂寞時,沒去找你們聊天嗎?

我從未想到,我的家庭會落到如此地步──母親被非法勞教,父親含冤慘死,家破人亡。我真的有些不明白,為甚麼?為甚麼?這到底是為甚麼?!

我的母親從98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但從那年開始母親就像變成了另外一個人,以前脾氣很不好家裏吵架總是她先起頭,但在她修煉法輪功之後完全變了,變得細心了,變得不再整天抱怨了,變得不再大聲吵吵了,變得能忍讓了。以前我和母親總吵架,在她修煉法輪功後就吵不起來了,母親不和我吵,這樣反倒使我內疚。以前每天在外面和一幫哥們鬼混,家對我來說,就像一個旅店。漸漸的,母親感動了我,讓我知道了家的概念,人的責任。

法輪功把我母親改變了,和以前簡直是沒法比。我不煉法輪功,但我的母親用實際行動讓我看見了法輪功裏講的真善忍的精神。我認為法輪功沒有錯,真善忍要是錯了?那假惡鬥就成對的了吧?

我為自己有這樣一個母親感到幸福和驕傲。但現在,母親被非法勞教,父親慘死,好好的一個家,轉眼間,家破人亡。我被這突如其來的災難打擊的手足無措。

開始我的頭都炸木了,漸漸緩過來時感到的是剜心透骨、撕心裂肺的傷痛和悲憤,大腦時常一片茫然。面對這樣巨大的家庭變故,面對這樣的精神打擊,我能怎麼樣?我會怎麼樣?!再這樣下去,我的精神就快要崩潰了。人生一世,最後都難脫一死,與其忍辱負重,苟且偷生,不如豁出性命,拼死一搏,也算透氣痛快!我就想,看看能不能把我家滅族了!

然而現在我沒有這樣做,你們當中有些人應該感謝我的母親,感謝那些勸阻了我的人(其中自然包括那些直到現在還被你們列為迫害對像的法輪功修煉者)。現在我儘量按照母親的意願,儘量用「真善忍」的行為標準來做營救她回家的事。

開始時,共產黨鎮壓法輪功,我感覺和我沒有甚麼關係。因為母親修煉法輪功,現在共產黨鎮壓法輪功便與我有了關係。如果沒有這場非法的鎮壓,我的家庭肯定會非常幸福美滿,然而現在我卻家破人亡。我不禁想問:如果真善忍有罪,那這個世上還有甚麼是無罪的呢?放著貪污腐敗、殺人放火你們不管,鎮壓迫害起這些手無寸鐵的好人卻變本加厲,你們算甚麼執法者?!你們讓我們這些老百姓怎麼理解呢?

今天和你們講這些話,我感到自己理直氣壯。為營救被非法勞教一年的母親,我聘請了維權律師,從法律層面上了解到了共產黨鎮壓迫害法輪功,就是在現在中國的法律上,都沒有依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公民的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之一,是《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闡明的公民重要權利之一,也是被中國憲法所確認的。

任何個人和機構的言行,都不能代表法律。律師在為法輪功辯護時,要求法官拿出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據,法官最終都無言以對。為甚麼?

一、法律制裁的是行為而不是思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二、《憲法》第五條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的效力在《憲法》第五條第三款體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這裏的「任何組織、各政黨、各社會團體」,絕對包括共產黨組織及其所屬機構。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和尊嚴,是現行憲法的明確規定。

對於法輪功,國家早在1996年開始一直調查,到1998年末當時常務委員委員長喬石也給予「法輪功於國於民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修煉人和平上訪時,當時國務院總理朱鎔基重申了國家不會干涉群眾煉功的政策。

中共對法輪大法的公開鎮壓,是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的。是以「民政部」和「公安部」的名義宣布「取締法輪功組織」和「不准上訪」 的通告,這通報卻是在兩天之後的7月22日正式公布的。「民政部」、「公安部」是非制定法律部門,沒有權力發布這樣違憲、違法的公告,且這樣的通告正式成文的兩天之前發動大規模的迫害行動,說明這種迫害即使是行政手續都沒有履行,更不要說「依法取締」了。

在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同年10月30日,在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並未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的國家權力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邪教。

對法輪功用謊言和栽贓手段抹黑法輪功最典型事例是,2001年1月23日央視報導的法輪功修煉人「天安門自焚事件」,這漏洞百出的報導卻在全國播放。已被「國際教育發展組織」於2001年8月14日在聯合國會議上,就「天安門自焚事件」,強烈譴責中共當局的「國家恐怖主義行徑」:所謂「天安門自焚事件」是對法輪功的構陷。

在對我母親的非法抓捕過程中,警察執法犯法,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屬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鑑於以上根據和事實,我控告相關警察對我母親的非法抓捕為綁架的犯罪行為(控告二)!

2009年9月24日早晨四點半左右我的母親被非法抓捕,聽母親同事說,那些人從警車上下來,都穿的便裝,一大幫人像土匪一樣到處搜查,當時抓我母親出浴區時,她上前攔阻,被兩名警察按住,並強行搜身,搜手提包,浴池的所有人都親眼目睹。

請問,那天去的都是便衣警察嗎?警察執行公務不用著裝嗎?如果這都合法,那我去街上綁票時自稱是警察也算合法了。

特別是相關警察在對我家非法抄家,是嚴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

2009年9月24日,早晨六點,一大幫警察搶了我母親的鑰匙闖進我家,當時就我父親自己在家,他們說是警察就開始搶劫,我的電腦、打印機、現金等等都被洗劫一空。我家附近有早市,當時在樓下的數十鄰居有目共睹,東西多的用車拉!他們的這種行為算甚麼?持證搶劫也得亮一下證件吧?簡直就是強盜!

根據《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按照這樣的規定,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就構成了對公民的綁架和非法拘禁。

因此,我控告相關警察的行為本身已經構成了瀆職與入室搶劫罪,應依照相關法律予以量刑制裁(控告三)。

我母親不就是下班休息在家煉煉功,在外面和人講講中國近代史,就因為這個就把她關起來?還理直氣壯的來我家搶劫,憑甚麼?手機充電器才值十幾塊錢,那都搶走了。手機電池參與了甚麼警察規定的違法犯罪活動?我去派出所警察還慷慨激昂的,警察搶劫有證是吧?那些屬於個人私有財產!!在此,我強烈要求必須歸還從我家搶劫走的一切私有財產!所搜走的傳單,絕不是違法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是第一位的。講真話應當提倡,言論自由應當保證。從法律角度來說,製作和發放真相資料本身只不過是一種言論表達的方式而已,既然有言論自由,那麼製作和發真相資料是一種跟隨的必然的自由。在針對上訪無門和法輪功各種言論渠道被堵塞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製作和發材料是一種迫不得已的一種表達方式。

法輪功信仰者以講述真相為內容和目的而製作和懸掛條幅,製作和發放光盤、小冊子等宣傳品,甚至是電視插播等,無論數量多少,影響多大,只要不是專為阻撓和破壞某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就不得以破壞法律實施或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拘留、逮捕、起訴和審判。

說白了,即使某位法輪功信仰者將「天滅中共,退黨保命」條幅掛滿天安門城樓,除城管部門有權以「妨礙市容」為由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外,本人看不出他還應當承擔甚麼責任(當然,從法律上全面分析,中共可以以社團組織身份、以受到驚嚇為由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但據說中共並沒有在民政部依法登記,屬非法組織,不具備民事案件原告主體資格)。

傳單你們看過沒?講真相有罪嗎?媒體不造假能有這些真相傳單嗎?電視上自焚雪碧瓶子燒不壞?大面積燒傷包的像木乃伊似的?燒傷能包紮嗎?剛切完喉管還能唱歌?聲音好嘹亮啊!!中國人不都是傻子!!講真相正是在不公的對待下,作為一個公民合理合法的維權行為!不但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且是在維護廣大民眾的知情權,其中包括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因此,我母親在被非法關押期間,所受到的一切打罵體罰,都是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調查處理(控告四)。

在中國,以權代法的事,層出不窮,到今天我才徹底明白,原來鎮壓迫害法輪功十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呀。也許你們到現在還沒有明白從法律上講,法輪功在中國,一直都是合理合法的,那反過來講,鎮壓迫害法輪功不就是違法犯罪了嗎?

聽起來,彷彿天方夜譚一樣,可在中國,就是在共產黨執政期間,就有前車之鑑。文化大革命,你們當中有些人也許有人就親身經歷過吧?我爺爺抗戰、內戰、朝鮮戰爭都沒戰死,就因為我太爺曾和林彪、彭德懷照過像,文革時我爺爺王元明47歲就被迫害死了。我爸王志勇51歲又被逼死了。

就是現在在法律上,法輪功都是合法的這一點,就足以說明問題了。到現在,那麼多維權律師敢於給法輪功做無罪合法辯護不也說明問題嗎?我的閱歷有限,你們應該都是有頭腦的人,就是為自己將來著想,也該無條件釋放我的母親回家。

另外,即使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之內,勞教制度本身也是違法的。表現在:

首先,勞動教養制度直接侵犯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權。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二年,還可延長,明顯違憲。

其次,勞動教養制度與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相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現行的勞動教養屬於國務院轉發的部門規章,卻賦予了有關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2年,甚至還可以延長。

其三,勞動教養制度違反已簽署的國際公約。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依據《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雖然該公約邪黨控制的全國人大尚未批准,但是邪黨的人大、政府都是邪黨的工具,沒有獨立於邪黨之外的意志,因此全國人大不批准也只是邪黨耍弄國際社會而已。

現在你們在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中,根本沒有邏輯上能合理存在的法律。主要表現是:「教」這一名詞在法律上的非確定性,刑法第300條 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察院解釋在迫害中的荒唐性,以及2005年邪黨公安部在列明名稱的「教」中根本不包括法輪功(事實上這種可能也不應該存在)。

鑑於以上法律事實,我控告相關公安機關對我母親的勞教為違法行為,需立即改正!無條件釋放我母親曾繁影回家(控告五)!

聽法輪功修煉者們講,說你們才是最可悲的人!被眼前利益驅使,非法迫害法輪功,執行著違反國家法律和國際相關法律的命令。據說鎮壓法輪功的一切命令都是口頭傳達,秘密文件就地銷毀,確有其事吧?如果這樣,就是我這樣頭腦不那麼複雜的人都會自己好好想想為甚麼。如果合法,有甚麼不可見人的呢?明顯的是做賊心虛!怕成為將來被清算時的證據吧?據說文革後就有許多這樣的事情發生呢。

1966年當時中國的最高領導人毛澤東發動的文革,並成立了凌駕在法律之上的無所不為的文革小組,10年後被取締,毛澤東則在1976年9月病亡,其參與的人都被清算,文革中北京公安局局長劉傳新執行毛澤東的命令(不是法律)迫害老幹部。

一九七六年文革結束後,新上任的軍委秘書長羅瑞卿等人要為慘死在北京公安局的冤魂們討回公道,在追查開始前劉傳新趕緊自殺了。北京公檢法系統抓了十七個典型,都是些看守員和審訊員,此外還清查出文革中「表現積極」的警察七百九十三人,共八百一十人,對他們內部審訊後拉到雲南秘密槍決。對他們的家屬只是給了一張「因公殉職」的通知單。

我知道,在當今中國,一個人,無論權力大小級別高低身份如何,在長期形成的至今尤為顯明的特殊政治和社會背景下,欲把良知作為個人判斷是非的考量因素所必然面臨的艱難以及可能的危險,我也知道,法輪功案件如何處理未必是具體辦案者能夠說了算。儘管如此,我還是希望每個法輪功案件承辦者跳出眼前的框框著眼於不久的將來,做出智慧的選擇。

二戰後的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把平等、正義、人權等作為國際司法領域的基本準則,首次確定和使用「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罪名,伸張了正義,並奠定了各國在人權方面的共識,進而建立了國際人權慣例,促使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以大會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

回顧上述歷史背景是要說明一個道理:涉及「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嚴重踐踏人權的指控,行為人以執行上級命令、當時的法律或者以自己特殊的職業身份作為自我免責的辯護理由是不被現代文明法治精神所認可的。

據說,現在就連江澤民等人都已經面臨國際相關法律的制裁,以「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酷刑罪」而被判有罪,面臨被引渡到國外和國際通緝。

有時我也想,你們確實是太可悲了啊,所以才好心和你們說了上面這些話。也許你們不要我說早就明白。如果這樣,算我白說。

中國有句古話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誰說布衣之怒,僅是以頭搶地?!我現在甚麼也不在乎,母親被抓了,父親被逼死了,家也毀了,我甚麼留戀也沒有,這件事沒有說法的話我決不算完!我會不惜一切,甚至生命的代價!運用一切合理手段,向所有給我的家庭造成災難和痛苦的執法犯法者,討還公道!讓他們加倍償還對我和我的家庭所造成的傷害!

相關政府執法機構的官員們,你們也是人,也應該有一個人最起碼應該具有的善念良知和道義感。古有典故「千里尋母」。作為子女,當母親蒙冤受難,當父親含冤慘死,我這個做兒子的應該做我應該做的,這樣才對得起生我養我的父母!

現在,我以一個身帶重孝的孝子的身份,請求你們依法調查我父親在派出所內,是否受到暴力對待,因為我懷疑他身上的血跡,是派出所警察暴力毆打以致受傷流血所致!那麼這也是他這樣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之一。如果這樣,相關警察,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方解我心中的怨屈!(控告六)

再有,我父親遺體不能這樣長期停放在殯儀館內,他的葬禮,母親必須去參加。我的這個要求,合理合法,請你立即釋放我母親回家,參加我父親的葬禮。

綜上所述,在此我正式依法控告相關違法犯罪的警察!同時強烈要求:

立即無條件釋放我的母親曾繁影回家;

立即依法調查我父親死前到派出所是否受到暴力對待或言語威脅、恐嚇。真如此,相關警察必須依法嚴懲!;

依法嚴懲對我母親非法抓捕和非法關押過程中構成犯罪,執法犯法的相關警察!

依法懲處已經構成搶劫罪的相關警察,歸還我家被非法劫掠的財務(包括那個手機電池);

按國家相關《賠償法》,依法賠償對因綁架、勞教我母親而對我和我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賠償(具體賠償數額屆時按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提出)。

現在,我想知道這麼大個國家有沒有官員良心未泯。

執法官員們啊,請匡扶正義,為民做主!

控訴人:王旭東

(法律諮詢代書)

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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