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用法律講真相的有關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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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看了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同修寫的《和了解大陸司法知識的同修切磋》一文,我深感慚愧,作為一名公職律師,我有責任就同修提到的有關法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法輪大法是正法,信仰無罪。學習法輪大法的所有書籍、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全部都是教人向善,要求提升自己的道德修養。全世界已有一百一十多個國家與地區受到大法的福澤,唯獨中共邪黨控制的大陸對大法弟子進行殘酷的迫害,大法弟子對中共邪黨所實施的一切迫害都是不接受的,中共邪黨既然拿著法律掩人耳目、混淆視聽,宣稱迫害是「依法」進行的。那我們不妨就按照法律仔細看看,在大陸,所謂的法律到底是認真實施的還是被中共邪黨視為兒戲,遭到了粗暴與赤裸裸的踐踏?

一、《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二、因信仰法輪大法而對大法弟子判刑是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的。刑法第3條規定了一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九九年「七﹒二零」以前,法輪大法研究會是依法成立的機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法輪大法弟子的行為也沒有任何一項符合邪教的內涵。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出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在邪黨頭目江澤民對外國媒體誹謗「法輪功就是邪教」以後,199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1999〕22號)、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才分別誣陷法輪功是邪教。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已完全成為中共邪黨歪曲事實、殘酷迫害善良民眾的工具,所謂獨立行使司法權只不過是騙人的鬼話。

《刑法》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根據《刑法》第12條的規定可以明確知道:行為時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不管修訂後的《刑法》如何規定,都不能依據修訂後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刑法》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溯及力。然而,九九年「七﹒二零」以後,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匆忙出台各種修訂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的決定,以配合中共邪黨殘酷鎮壓迫害法輪大法弟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製作的刑事判決書(1999)一中刑初字第2075號,對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潔等法輪功修煉人員以所謂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等罪名對他(她)們在九九年「七﹒二零」以前的行為進行了非法的判決。從此,中國大陸的各地區、各級司法機關(檢察院、法院)開始了對大法弟子的非法起訴與審判,公安機關開始了對大法弟子的非法勞動教養。這是中國司法制度的恥辱,這是對中國人權與信仰自由的肆意踐踏。

三、中共邪黨打著法律的旗號,幹著踢開法律草菅人命的勾當。在一個正常的民主與法制的國家,如果一個人、一個組織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應該受到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程序與職權所進行的處理,但是,在當今的大陸,中共邪黨凌駕於一切公民、單位、組織、法律之上,為所欲為,它知道自己人心喪盡、朝不保夕,因而杯弓蛇影、草木皆兵,看到法輪大法受到眾多民眾的歡迎,感到自己的凝聚力不夠,怕政權受到威脅,因妒忌與害怕而喪失理智,瘋狂的迫害大法弟子,企圖從名譽上搞臭、從經濟上搞垮、從肉體上消滅。在這種指導思想的影響下,大法弟子在受到中共邪黨喪失人性的殘酷迫害時,完全沒有任何法律的保障,連一個起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應該擁有的權利都沒有,完全成為任人宰割的羔羊。目前中國大陸的狀況是:為大法弟子仗義執言的正義律師受到與大法弟子同樣的迫害,導致許多律師不敢為大法弟子辯護,公安、監獄管理部門的警察、國安系統、「六一零」系統人員可以肆無忌憚的不受法律的任何制約的對大法弟子進行人身與財產等方面的侵害,有關部門根本不聞不問,即使大法弟子前去投訴也被拒之門外。正是這種環境,才會發生女大法弟子被惡警當眾強姦;把女大法弟子扒光衣服投入男犯牢房任其強姦;大法弟子被暴力毆打致死後,不經過任何監督程序,馬上火化,不准許家人討個說法;甚至發生多年來政府有組織的大量活體摘取大法弟子人體器官的慘劇。

四、被迫害中,大法弟子應採取的對策。毫無疑問,無論是被迫害的還是沒有被迫害的大法弟子,都應該堅信師父、堅信大法,堅定不移的做好三件事,兌現史前誓約。正法必成,大法弟子的前程一定是光明美好的。即使受到邪惡的迫害,也是與大法弟子將來的成就不成正比的。當迫害發生時,向有關人員講清真相、制止迫害、救度世人仍然是非常重要的。為了更好的利用法律制止迫害,現將被迫害中可能遇到的有關問題的對策分述如下。

根據大陸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大法弟子常見的迫害分為九種。

一是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實質是勒索,一般最高為一千元人民幣)、拘留(行政拘留,十五天以下)。法律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是勞動教養。這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處罰,勞動教養時間一般為1到3年,可以延長3個月到1年;法律依據為《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一般的行政處罰和勞動教養都可以向有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向有關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勞動教養決定書都必須載明向哪個公安機關申請覆議或者向哪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兩個法律程序啟動後,運作的法律依據分別是《行政覆議法》、《行政訴訟法》。

三是刑事處罰。這種程序相對來講,會規範一些,實體法是《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邪黨使用的最多的法律條文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與第二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針對第一條,可以質問:製作、傳播大法宣傳品,洪傳大法,破壞了哪條法律法規的實施?針對第二條,可以告誡邪惡:大法弟子沒有政治訴求,只是告訴人們真相,讓民眾自己判斷是非曲直,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共邪黨做賊心虛,知道自己日薄西山,才風聲鶴唳、惶惶不可終日。程序法是《刑事訴訟法》,包括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的整個程序規範。

四是在羈押過程中對大法弟子進行人身傷害。一旦受到傷害,不管行惡之人是惡警還是其他人,大法弟子都要敢於尋找一切機會進行曝光,向有關機關、部門(如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勞動教養所、公安局、監獄管理局,還有檢察院、政法委等)反映,只有這樣做才能震懾邪惡,阻止其繼續行惡;(《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25條第2款)只要造成輕傷,即使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

鑑於中共邪黨有組織的秘密的大量活體摘取大法弟子的人體器官,一旦發生大法弟子因被迫害而被關押時,建議其家人及知情的同修要相互配合,到關押的部門及辦理的機關了解情況,持續關注、掌握事件的進展,經常探望被關押的同修,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控告並曝光,如突然不知人員去向,則要向有關部門質詢,有關部門有義務告之,否則,要向其上級機關及檢察院等提出控告。一旦發現有跡象被迫害致死或被活體摘取人體器官,要及時通過各種渠道大量曝光,打擊邪惡傷天害理、胡作非為的囂張氣燄。

五是惡黨人員非法將大法弟子抓到洗腦班,強行轉化。這是中共邪黨利用國安系統、「六一零」部門公然非法迫害民眾的罪惡勾當,構成非法拘禁,可以進行堅決的抵制,直至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安系統的職能是對付國外的(或者為外國服務的)間諜人員,維護國家安全,現在卻助紂為虐,充當邪惡的打手,殘酷鎮壓本國的善良民眾,「六一零」本身就是一個非法機構,這些人員必將受到徹底的清算!

六是惡警強行撬門闖入大法弟子家中,沒有搜查證,非法進行搜查,沒有拘留手續,非法將同修抓到派出所,並關押超期。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質問惡警:是搜查還是拘留?如果是搜查,有搜查證嗎?如果是行政拘留,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嗎?如果是刑事拘留,有刑事拘留證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如果沒有合法手續,可以拒絕配合邪惡的行為,並且告之要向有關部門控告惡警的違法行為。行政拘留為15天以下,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44天,到了44天後,要麼立即釋放,要麼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關押超期的,可以要求立即釋放,否則,可向其上級機關或者檢察院、監察部門或者政法委投訴。當然,從根本上講,即使惡警有所謂的合法手續,我們也是不承認的,因為邪惡無權對正法進行迫害,壞人無權對好人進行迫害。

七是不允許同修的家人探望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甚至不能給同修衣物和錢等。

對於刑事案件,一是在訴訟過程中,只有律師、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可以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二是在服刑中,家人可以探望。(《監獄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對於勞動教養案件,家人可以會見。(《勞動教養管理所所務公開內容》第七條)

對於行政拘留案件,家人不能會見。(《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

八是進行經濟掠奪。如:敲詐同修或其家人,拿錢放人;無任何手續,非法抄大法弟子的家,將私人物品拿走,不歸還。不管邪惡採取的是行政拘留、勞動教養還是刑事處罰,在辦理過程中,只要是扣押大法弟子的金錢、財物或者書面材料的,必須列出清單,一式兩份,由雙方簽字,各執一份。按照法律法規,與大法弟子講清真相活動無關的金錢、財物或者書面材料不得扣押,已經扣押的,必須返還大法弟子,不得沒收。否則,可以向該機關領導人或者上級機關反映,特別是有的邪惡人員私吞財產的更要敢於當面追要、向其領導反映、向有關機關或部門反映,堅決打擊邪惡的囂張氣燄。當然,大法弟子並不承認邪惡的迫害,我們認為:即使是與講清真相有關的財物也不應該沒收,因為錯的是中共邪黨,大法弟子講清真相是為了制止迫害,救度世人。在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所交納的保證金,一般是可以退還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綜上所述,大法弟子被迫害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非常龐雜,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律的同修運用時會有很大的困難,但大法會給同修智慧的,師父也會給同修智慧的,大法弟子是一個整體,只要大家學好法,充份利用好明慧網這個交流平台,我們一定能匯合集體的智慧,充份利用法律以及各種手段制止迫害。當然,如果條件許可的,還是應該儘量聘請律師為大法弟子提供法律服務。當前,大陸的律師分為三種:公職律師(只為所在的政府部門、工會提供法律服務)、公司律師(只為所在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只有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才具有廣泛的法律服務範圍,其中包括為受迫害的大法弟子提供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含罰款、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刑事處罰、起訴侵犯大法弟子人身及財產權益的惡警或其他人員、申請國家賠償(因不滿邪惡政府、司法機關的非法侵害而要求賠償)等方面的法律服務。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只能提供免費的諮詢服務,不能以律師的名義為個人或其它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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