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惡意舉報行為宜用「誣告」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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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誣告,意指以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告發、陷害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我國古代自秦漢以來,歷代法律都有嚴懲誣告實行「反坐」的規定,即對誣告者按其所誣告他人之罪處以刑罰。如晉律張斐《律注》:「誣告謀反者反坐」。北魏律:「諸告事不實,以其罪罪之」。

中國現行刑法亦有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行為。對於誣告者的處罰刑法規定,參照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和量刑標準給予刑事處分。

大法弟子講真相、救眾生,是完全合法的最偉大、最無私、最正義的行為,理應受到世人和全社會的尊重和支持,可是在共產邪黨的誣陷迫害下,少數見利忘義之徒和不明真相之人卻做出了助紂為虐、協同構陷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行徑。用「誣告」一詞給這種犯罪行為定義,至少說明了兩點:一、大法弟子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正義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世人的尊重;二、誣告大法弟子無論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被邪黨洗腦,不明真相執意誣告),都屬於犯罪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即使有邪黨一時「撐腰」,本質也是犯罪,在不久的將來也一定難逃法律和正義的審判。用「誣告」一詞對其行為定義,易於讀者更加清晰、透徹的理解誰正誰邪、誰是誰非,便於我們懲惡揚善、警醒世人,更好的達到講清真相、救度眾生的目的。

個人淺見,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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