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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老年婦女於川程被非法開庭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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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明慧通訊員四川報導)2009年9月17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老年女大法弟子於川程,被非法開庭迫害,從早上9點持續到下午兩點多,在中間休庭了兩次,原因是找兩個律師所謂「談話」,帶有要挾律師的話語。因為大法弟子的家人請了兩位律師給於川程辯護,當時中共邪黨人員在開庭的四周布置了很多便衣,米易的周林等去了四人,而且所有到庭旁聽的一律要出示證件或是身份證,否則一律不准進場。

2009年2月17日晨8點左右,攀枝花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惡警段清等十幾名惡警直接闖進棗子坪大法弟子於川程(女)、牟建昌(六十二歲)、劉世波(四十八歲)、湯志國、李素英的家中非法抄家、攝像,搶走了大法書籍、煉功帶等私人物品,並將於川程、牟建昌、劉世波、湯志國綁架到東區公安分局大渡口派出所六樓坐老虎凳刑訊逼供。

當天下午5點,惡警們用雙層黑塑料袋一個一個的套上於川程、牟建昌、劉世波、湯志國的頭和整個面部,把他們綁架到延邊新縣城金谷酒家2、3樓分別進行迫害。這些惡警分三班輪番迫害大法弟子,惡警段清、邱天明打於川程的耳光,並威脅她,大法弟子於川程拒絕邪惡的要求,18日凌晨,惡警就把她雙手反肩背銬上,惡警段清把於川程雙手的手銬提起來又甩下去後,猛一掌將於川程仰面推倒在地,並說這還是最輕的。惡警段清和黃湧津還把於川程弄到會議室,將於雙手反背用繩子捆起,吊在黑板上。於川程被吊的汗水濕了一地,快不行了,惡警段清才走開,另一個警察才把於川程放下來,銬在鐵凳子上。晚上輪到段清值班時,強迫於川程站著,不准閤眼,段清說你閉眼就用火柴棍給你撐起。

折磨到2月20日晚上,惡警們才把於川程、牟建昌、劉世波送到攀枝花市彎腰樹看守所。

3月3日,惡警段清、黃湧津一夥把劉世波外提到大渡口派出所六樓,段清、黃湧津先打她耳光,然後又反背吊到窗架上,折磨數小時才送回看守所。

3月5日,國保支隊惡警段清、黃湧津又把五十五歲的於川程外提到東區大渡口派出所六樓,把她雙手反背吊在鐵窗上,腳尖點地,黃湧津用手背狠狠地打於的臉。於川程當時臉就腫起來了,眼睛腫得瞇起來了,看不見東西。中午,於川程才被放下來,被強制坐在老虎凳上,直到晚上6點才送於回看守所。

2009年9月17日,大法弟子於川程被非法開庭迫害。下面是律師的辯護詞。

對於川程破壞法律實施案的無罪辯護

各位法官:

通過法庭調查,充份顯示了於川程無罪。

一、本案沒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於川程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在本案質證過程中,對本案每一個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辯護人已經做了比較充份的闡述,這裏不再重複。本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收集的、檢察機關用來指控於川程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全部的證據都不成立。本辯護人通過質證得出的這一結論,自認為合理合法,希望能得到法庭的採納。

二、現有證據的內容,也不能證明於川程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首先,起訴書上提到的於川程的那些事實,不管存在還是不存在,都沒有講到於川程利用了任何組織,其中包括邪教組織。公訴人說:被告人在明知國家取締法輪功之後仍然從事邪教活動具有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這種推理不能成立。

其次,公訴人沒有舉出任何證據來表明,於川程主觀上具備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三、檢察機關認為於川程至今練習法輪功,「並積極從事法輪功非法宣傳活動」,就指控她犯了刑法第300條,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係適合法律不當。

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於川程信仰法輪功,不管法輪功邪不邪,我國憲法沒有規定不許信,信了就要治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孫軍工說:邪教的「教」不是指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類邪惡的說教,並以此組織、發展起來的邪惡勢力。按照這個邏輯推理,在信仰共產主義的共產黨人和甚麼都不信的人看來,有哪一樣宗教不是歪理邪說?如果有哪一樣宗教是正理正說,那共產黨人和甚麼都不信的人又為甚麼不去信呢?所以不管甚麼教,它正也好,對於去信的人,都無罪可言。

對於本案的法律適用,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請不要對刑法第300條及兩高的司法解釋(二)進行斷章取義。

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才構成犯罪,即利用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兩者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機關與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按照兩高司法解釋的要求,「製作」與「傳播」是並列的,「製作」與「傳播」兩者缺一不可。不僅「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而且還要第一「宣傳邪教」,第二「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兩高的司法解釋中,可沒有說只要製作了或者傳播了,即使沒有破壞法律法規的實施,就要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於川程信仰法輪功無罪!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於川程利用了哪一個邪教組織,去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於川程確實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我的辯護意見暫時就到這裏。

辯護人:李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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