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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市伍家崗區公檢法迫害蔣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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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大公橋派出所、伍家崗區國保大隊不法警察葉兵、徐彩虹等人2008年7月底,在市區馬路上綁架五十多歲的法輪功學員蔣國芳,長期非法關押在宜昌第一看守所。同時非法抄了蔣國芳的家。

近日得到消息,蔣國芳被伍家崗區檢察院、法院內部非法判刑兩年,因蔣國芳被迫害得身體非常虛弱等原因,被判監外執行。現在蔣國芳在看守所裏精神和身體上都受到很大摧殘,狀況很不好,家屬所送衣物、食品也被犯人私分、私用。

現在蔣國芳的家屬強烈要求宜昌市大公橋派出所、大公橋街道辦事處及勝利四路社區居委會等單位把蔣國芳接回家。但據悉,伍家崗區司法局、伍家崗區公安局國保大隊不法人員從中阻攔,大公橋街道辦事處、大公橋派出所、勝利四路社區居委會等單位也互相推諉,拒不接人。

據我們所知,大法弟子蔣國芳是道德高尚的好人,對大法弟子蔣國芳的抓捕、拘禁、起訴完全是違法的,希望宜昌市各部門負責人的官員們能調查核實,秉公辦案,並敦促伍家崗區司法局、伍家崗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公橋街道辦事處、大公橋派出所、勝利四路社區居委會等單位去看守所接人。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來,全國上下絕大多數人都在中共媒體造謠、誣陷、矇騙下(非法的媒體宣傳),形成了一種完全錯誤的認識,那就是:「中共已經將法輪功定為『×教組織』,這就是法律」。但事實上,這個被強加的「×教組織」的罪名完全是違法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中共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所幹的一切都是違法的。

1.非法的取締

1999年7月22日,全國上下,媒體大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此《決定》講:「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非法組織」的依據是「未經依法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國務院第250號令,於1998年10月25日頒布。《條例》第39條明確寫著:「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法輪功是在此《條例》之前就已經成立了的民眾團體,自1998年10月25日頒布到1999年7月22日被「取締」,距《條例》所規定的重新登記期限還有3個多月的時間。顯然,民政部的《決定》和國務院第二百五十號令的《條例》是相違背的,因此「取締」不能成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已於1999年7月22日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據此,特通告如下:……」很顯然,依照一個不能成立的「取締」做出的《通告》更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有申訴、控告、檢舉、上訪的權利。這些都被公安部的《通告》六條給禁止了,強行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公民權。《通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完全抵觸,執法的不講法律在做甚麼?這是在踐踏《憲法》,人為的在製造迫害。

1999年7月19日還沒有《通告》公安部就在全國各地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實施非法關押。《通告》其實就是騙人的把戲,將超越法律違法抓捕、打壓變的似乎合法化。國家民政部不是法律部門,無權裁決誰合法誰非法。公安部是執法部門,也無權做出甚麼《通告》,《憲法》明確的講了立法所屬,因此《決定》,《通告》都是違憲違法的。

2.非法的定性

1999年10月25日,江××在回答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提問時,信口就講「法輪功是×教」。隨後10月28日,《人民日報》以此話為題發表社論,私自給法輪功定性。而此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都未對法輪功做出任何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而沒有給任何組織定性的權利。江澤民個人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國家主席應有的權限而胡亂發表言論,完全是違法的。《人民日報》的違法更是顯而易見,它僅僅是中共中央、國務院下屬的中宣部之下的一個單位,誰給它權力可以超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之上呢?

這個非法的定性,混淆了全國大多數人的正常思維,誤以為這就是法律,現實社會中法盲之多極其的普遍。

3.非法的司法解釋

針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99年10月9日第1079次會議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1999年10月8日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此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都未對法輪功做出任何決定,也就是說這時還沒有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又在解釋哪家法律呢?違法是顯而易見的,而且荒誕可笑。

2001年5月10日,最高兩院又針對性的做出了第二個司法解釋,此司法解釋的內容與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的決定完全相抵觸,超越權限凌駕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之上,所以這個司法解釋更是違法的。

4.非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1999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宗賓將法輪功說成是「邪教組織」,並且做了一個《(草案)說明》,提交人大審議。

1999年10月30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否決了侯宗賓的《(草案)說明》,即否決了侯宗賓關於法輪功是「×教組織」的提案。通過了一個法輪功與「×教組織」沒有任何關係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簡稱《防懲決定》)。法輪功教人修煉真、善、忍做好人,使人身心健康道德回升,在祛病健身方面創造了許多人間奇蹟,許多絕症患者重獲新生。無論侯宗賓給法輪功羅列了多少罪名,法輪功都是現實社會中最善良的民眾團體,他們連抽煙喝酒這種不良習性都沒有,更沒有任何犯罪行為,也找不到這樣的犯罪事實給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法輪功根本沒有邪教特徵,因此《防懲決定》未提法輪功一個字,這是在否定侯宗賓提案的前提下做出來的。《防懲決定》產生的本身就告訴人們:法輪功不是×教組織。這就是立法。

事實上,直到目前為止,中國現行法律中根本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組織」。

儘管有《防懲決定》這樣的立法。但是,仍被公、檢、法、司及各級政府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蠻不講理的當作「法律根據」來迫害法輪功學員。

八年來,全國上下絕大多數人都在中共媒體造謠、誣陷、矇騙下(非法的媒體宣傳),形成了一種錯覺,認為這場迫害是經過立法的,這種錯覺正是中共宣傳所需的社會效應。事實上,這個被強加的「邪教組織」的罪名完全是違法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可是,這個被強加的、莫須有的「罪名」,卻成了公安局、國安局、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檢察院、法院、監獄局、政法委和「610辦公室」(「綜治辦」)等機構非法迫害法輪功的最邪惡的「理由」。有了這個「罪名」就可以「肆無忌憚」的套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隨意迫害法輪功學員。其中,國家專政機構同黑社會流氓集團一樣,集古今中外一切邪惡手段,變異瘋狂的參與這場空前的違法和犯罪,製造了無數的冤案、慘案,甚至是最滅絕人性的虐殺。同時,也人為的使許多世人對法輪大法犯罪,造下深重的罪業。

中共精心導演編造「天安門自焚」偽案,栽贓陷害法輪功,妄圖使全社會的民眾都來仇恨法輪功。愚蠢而又可笑的是禁止上訪,賊喊捉賊的以「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法輪功學員完全不講法律,肆意執法犯法,超越法律的瘋狂犯罪(完全是亂來),綁架、抄家、收容、拘留、逮捕、關押、判刑、勞教、洗腦班、強送精神病院等,對修煉者迫害使用的手段之惡劣,都是史無前例的。

曾有數百萬人被抓捕、關押。數十萬人被判刑、勞教,酷刑折磨……有的被活活打死。利用職業,中共惡警強姦女法輪功學員。目前可查證的就有三千多人被奪去生命,還有不計其數的人被全國各地大大小小的洗腦班非法關押,或送精神病院。無數人被開除工職、流離失所,無數家庭被拆散,家破人亡。數以千萬計的大法弟子及其家屬、親朋好友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據知情人士揭露,更有甚者,有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在秘密關押的地下黑獄中被殘忍的活體摘取器官後焚屍滅跡……。已經不是簡簡單單的違法之事,而完全是群體滅絕、沒有人性的獸類所為。

5.「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成立

大法弟子指控「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完全錯誤的,理由如下。

1、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看,觸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有的一般表現。

(一)本罪主體:一般主體,略去不談。
(二)本罪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破壞特定的、而非籠統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故意。此處,「法律」既然與「行政法規」並提,當然是指狹義的法律。
(三)本罪客體:國家某部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正常實施。
(四)本罪客觀方面:由於行為人的破壞,導致某部具體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能夠正常實施,而且情節嚴重。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觀體現的立法本意是:行為人出於阻止、干擾、抵制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從而通過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形式進行破壞。舉個例子:如果行為人以某邪教組織遵從「一夫多妻」為由組織成員對抗《婚姻法》(推行一夫一妻制)的實施,情節嚴重,則當以本罪論處。

2、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指控大法弟子蔣國芳,犯罪構成的四個必備要素缺三個,如何定案!

(一)犯罪主觀方面:大法弟子蔣國芳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和動機麼?沒有!因為我們看不到她們基於何種心理狀態對哪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存在抵觸情緒。
(二)犯罪客體:大法弟子蔣國芳究竟破壞了哪部或哪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破壞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還是其中的某些條款?找不到!
(三)犯罪客觀方面:蔣國芳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破壞到甚麼程度?影響多大?是既遂還是未遂?有甚麼樣的社會危害性?無從談起!

可以給出以下結論:

其一,涉及到「正教」、「邪教」的定義、區分,根本不屬於法律問題,而是信仰領域的話題。自從人類有宗教開始,就存在著正教與邪教的爭議。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是被當作邪教迫害的。既然正教與邪教的區分不屬於法律問題,把「邪教」二字寫進法律條文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因此,對於本案指控罪名的前半部份,即「利用邪教組織」部份,本辯護人認為不成立。但這並不是本案指控罪名的主體和關鍵,畢竟它僅僅是一個利用甚麼甚麼形式,況且一個信仰是不是邪教,不是我們在這裏能夠討論清楚的。同時如果利用邪教組織就等同破壞法律實施,刑法第三百條何必還要有第二款、第三款?

其二,本案指控罪名的主體和關鍵是「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法輪功信仰者蔣國芳根本就不知道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將對她們的利益產生損害,更不知道如何才能「破壞」一部法律的「實施」。實際上,公訴人也無法找到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大法弟子「破壞」。

2.「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成立,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才構成犯罪。而法輪功信仰者連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對自己利益會構成威脅都不知道,就無從談起主觀上故意還是過失。

3.破壞法律實施不同於違反法律,一般人也根本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夠破壞一部法律的「實施」。

綜上,我們認為:本案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無論是否屬實,無論數量多少,只要這些證據不能證明蔣國芳故意阻撓和破壞某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並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得以本條罪名對她進行拘留、逮捕、起訴、審判,否則就是錯案。

6.講清真相無罪

憲法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是第一位的。講真話應當提倡,言論自由應當保證。從法律角度來說,製作和發放真相資料本身只不過是一種言論表達的方式而已,既然有言論自由,那麼製作和發真相資料是一種跟隨的必然的自由。在針對上訪無門和法輪功各種言論渠道被堵塞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製作和發材料是一種迫不得已的一種表達方式,請各位考慮這個特殊背景。

在不公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做人的基本權利。法輪功學員只是用自己的血汗錢講述自己煉功受益的真實情況和無端遭受迫害的事實,與此相反那些誹謗、打壓、誣陷法輪功的所謂條例、法規等等強加法輪功學員罪名的依據,有誰敢把它們拿來一一與憲法對照?

綜合上述事實與推論,當初對大法弟子蔣國芳的拘留、逮捕、起訴就是錯誤的。因此,請法庭立即當庭宣判大法弟子蔣國芳無罪並予以釋放。而綁架、抄家、拘禁好人的執法犯法的警察,才是真正利用職權踐踏法律的罪犯。

根據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按照這樣的規定,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就構成了對公民的非法綁架和非法拘禁。另外伍家崗區大公橋派出所、伍家崗區國保大隊不法警察葉兵、徐彩虹等人等人的行為本身也構成了瀆職與入室搶劫罪,應依照相關法律予以量刑制裁。

最後我們強烈要求伍家崗區司法局、伍家崗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公橋街道辦事處、大公橋派出所、勝利四路社區居委會等單位去看守所接人。


附宜昌市伍家崗區公檢法等政府部門地址:

宜昌市伍家崗區大公橋街道辦事處:湖北省宜昌市勝利一路一號 郵政編碼 443001
伍家崗區大公橋街道辦事處:主任羅新萍 副主任丁豔 翁繡蓉 鮑蓉華 劉國勝 陳江平杜成翠(主管治安)

伍家崗區公安局國保大隊:
隊長葉兵
副隊長楊勇
成員:徐彩虹、余華東
伍家崗公安分局局長:曾浩
伍家崗公安分局副局長:鄭小昌
宜昌市伍家崗公安分局法制科長:李 華
伍家崗區公安局:宜昌市夷陵路281號 郵政編碼 443001

宜昌市伍家崗區委辦公室人員:


蔡建國 區委書記、人大主任
鄭龍 區委副書記
呂妮華 區委辦主任
張倫旭 區委辦副主任
張光濤 副書記
陳濤 信息科科長
韓瓊 秘書科科長
黃鷗 督辦室主任
伍家崗區委辦通信地址: 湖北省宜昌市八一路2號 郵政編碼 443001


勝利四路社區居委會:主任:胡明秀 勝利四路社區居委會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勝利四路28號 443003


宜昌市伍家崗區政府辦公室人員:


張鵬 區長
周鴻 副區長
李桂菊 副區長
徐宗傑 副主任
宋玉彪 副主任
嚴偉 督察室主任
周華 社會發展科科長


伍家崗區政府:湖北省宜昌市八一路2號 郵政編碼 443001


宜昌市伍家崗區政法委人員:


劉永生 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徐昆平 副書記、綜治辦主任
伍明豔 綜治辦副主任
鄭家仁 副書記 鄒勤 司機

伍家崗區政法委:湖北省宜昌市八一路二號 郵政編碼 443001


大公橋派出所警察名單(部份)周新國(所長) 譚強  陳文武 張勝蕘 范麗丹 唐萬湘  李東明  鄭克清 胡友強  吉祥  蔡軍  冷輝鋒鄒銘  廖思福  鄧鳳平
大公橋派出所:宜昌市伍家崗區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勝利二路 郵政編碼 443000

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宜昌市伍家崗區白洋路9號 郵編443000
所長:覃衛 副所長:李植森、鄒繼先、張廣恩、熊建國、周選舉、
熊海琴(女看)、陳亞萍(女看)

宜昌市伍家崗區司法局:
局長何立
副局長:宋曉東、曹書華
辦公室主任李成望
科員:曾憲科 ,彭小文,文道蔚 ,潘莉 ,楊俊武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任建文 ,夏飆
伍家街辦司法所司法助理員: 胡俊傑
宜昌市伍家崗區司法局
聯繫地址: 勝利四路 湖北省宜昌市勝利四路六號 郵政編碼 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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