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多名律師就周惠敏被迫害致死檢舉成都武侯分局局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二零零八年十月,法輪功學員鐘芳瓊等十一人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法院枉法判重刑三至七年。除鐘芳瓊等被枉判重刑之外,與鐘芳瓊等先後一起被綁架、並一起被非法「批捕」的法輪功學員周惠敏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在成都市看守所的定點醫院──成都市青羊區人民醫院被迫害致死。庭審中,律師多次向公訴機關提出周惠敏意外死亡一事及本案中的刑訊逼供的問題,均遭搪塞。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北京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到成都市武侯區檢察院遞交了由十名律師聯名簽署的「關於成都市武侯區公安分局局長楊崇友等涉嫌故意殺人犯罪的檢舉信」。

檢舉信說:貴院提出的《起訴書》中第4頁「經依法審查查明」部份第3行記載有「周惠敏(已死亡)」的事實。在該案庭審中,11位被告當中有8人聲稱自己遭到過嚴重的刑訊逼供和非法拘禁,案卷材料中的一些內容也予以初步佐證。其中多名被告指出周惠敏被抓之前身體健康,沒有任何疾病,其死亡原因為刑訊逼供所致,該案庭審錄像均已記錄。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該案偵查機關武侯區公安分局在辦案過程中對被告人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並涉嫌對周惠敏刑訊逼供致死,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為「故)。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武侯區公安分局局長楊崇友作為本案偵查機關的總負責人對於本案被告的刑事拘留決定、提請批捕、刑事偵查等各個法定環節都屬於決策者領導者知情者及共同參與者的角色,因此,其對於周惠敏被刑訊逼供致死應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檢舉信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之規定, 我們特提出對楊崇友等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檢舉法律意見。

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權利,維護憲法、法律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請貴院立即履行法定職責對成都市武侯區公安分局局長楊崇友等涉嫌故意殺害周惠敏一案展開立案偵查,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追究違法犯罪行為。

檢舉律師為:牟繼源、北京市兆君律師事務所;唐吉田、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
劉輝、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王雅軍、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劉巍,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金光鴻、北京市東澤律師事務所;謝燕益、北京市共信律師事務所;李春富、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江天勇、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林小建、北京市萬騰律師事務所。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