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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萊州市法院非法庭審四位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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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六日,山東萊州市法院在看守所非法庭審四位大法弟子任月巧、泮玉軍、李玉富、呂建國。大法弟子的家屬們在得知非法開庭的消息後,趕到非法開庭地點,卻全部被阻擋在外。

四名大法弟子高喊「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極大的震懾了惡人。大法弟子李玉富的家屬為親人做無罪辯護,法官竟以時間來不及為由,不讓辯護人陳述完畢。

大法弟子泮玉軍絕食抗議迫害,身體極度虛弱。泮玉軍的母親已近八十高齡,遠途趕來,也沒能看上一眼被邪黨惡警迫害的已不能行走的兒子,老人痛心的哭喊,使許多善良人為之動容。這見不得人的庭審在世人的鄙視中草草收場。

以下是大法學員李玉富的無罪辯護詞

奧運前夕的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晚上十點多鐘,山東萊州公安與郭家店派出所警察十餘人,強行拆斷兩根窗櫺非法闖入李玉富家中,綁架了李玉富,從家中搶走了電腦等貴重物品。李玉富被綁架到萊州市店子洗腦班,遭警察吊打四天,身心造成極大傷害。

在社會上,李玉富是道德高尚的好人,李玉富在開小吃部的過程中撿到2000元錢,輾轉找到失主交給他,遇到幾次車禍都沒向對方要賠償,而是自己回家煉功很快恢復健康。對李玉富的抓捕、拘禁、起訴我認為完全是違法的。

一、「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成立

1、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觀體現的立法本意是:行為人出於阻止、干擾、抵制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從而通過組織和利用會道門、×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形式進行破壞。

2、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指控李玉富罪名不成立,眾所周知,犯罪由四個要素組成即犯罪主體,客體 ,犯罪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一)犯罪主觀方面:李玉富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和動機麼?沒有!因為我們看不到他於何種心理狀態對哪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存在抵觸情緒。

(二)犯罪客體:李玉富究竟破壞了哪部或哪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破壞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還是其中的某些條款?找不到!

(三)犯罪客觀方面:李玉富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破壞到甚麼程度?影響多大?是既遂還是未遂?有甚麼樣的社會危害性?無從談起!犯罪的四個要素缺三個,如何定案!

由此可見

其一,涉及到「正教」、「×教」的定義、區分,根本不屬於法律問題,而是信仰領域的話題。自從人類有宗教開始,就存在著正教與×教的爭議。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是被當作×教迫害的。既然正教與×教的區分不屬於法律問題,把「×教」二字寫進法律條文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因此,對於本案指控罪名的前半部份,即「利用×教組織」部份,本辯護人認為不成立。但這並不是本案指控罪名的主體和關鍵,畢竟它僅僅是一個利用甚麼甚麼形式,況且一個信仰是不是×教,不是我們在這裏能夠討論清楚的。同時如果利用×教組織就等同破壞法律實施,刑法第三百條何必還要有第二款、第三款?

其二,本案指控罪名的主體和關鍵是「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法輪功信仰者李玉富根本就不知道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將對他的利益產生損害,更不知道如何才能「破壞」一部法律的「實施」。實際上,公訴人也無法找到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李玉富「破壞」。

2、「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成立,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才構成犯罪。而法輪功信仰者李玉富連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對自己利益會構成威脅都不知道,就無從談起主觀上故意還是過失。

3、破壞法律實施不同於違反法律,一般人也根本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夠破壞一部法律的「實施」。

4、李玉富被非法抄走的計算機等屬於私人物品,持有該物品不能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我認為:本案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無論是否屬實,無論數量多少,只要這些證據不能證明李玉富故意阻撓和破壞某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並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得以本條罪名對他進行拘留、逮捕、起訴、審判,否則就是錯案。

二、講清真相無罪

憲法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是第一位的。講真話應當提倡,言論自由應當保證。從法律角度來說,製作和發放真相資料本身只不過是一種言論表達的方式而已,既然有言論自由,那麼製作和發真相資料是一種跟隨的必然的自由。在針對上訪無門和法輪功各種言論渠道被堵塞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製作和發材料是一種迫不得已的一種表達方式,請各位考慮這個特殊背景。

在不公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做人的基本權利。法輪功學員只是用自己的血汗錢講述自己煉功受益的真實情況和無端遭受迫害的事實,與此相反那些誹謗、打壓、誣陷法輪功的所謂條例、法規等等強加法輪功學員罪名的依據,有誰敢把它們拿來一一與憲法對照?

綜合上述事實與推論,現在看來,李玉富是無辜的,當初對李玉富的拘留、逮捕、起訴就是錯誤的。因此,請法庭立即當庭宣判李玉富無罪並予以釋放。而綁架、抄家、拘禁好人的執法犯法的警察,才是真正利用職權踐踏法律的罪犯。

三、講真相是大善的行為

浩瀚的宇宙,有沒有比人更高級的生命?茫茫的天體,該有怎樣的法則遵循?真善忍是不是最高法則?善惡有報是不是一條天理?正如你善待空氣就會有清新的藍天,善待水源就會有潔淨的河流。講真相是教人棄惡從善,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無知的惡行使原本善良的生命遭到了惡的報應。因為你的善念善言善行給他人帶來益處,給自己帶來善果。請記住真善忍好法輪大法好,80多個國家的洪傳已說明這個問題。

1999年7月20日以後,政府部門的個別人挾持國家的權力,無端的打壓按真善忍做好人的群體,使不明真相的人們盲目仇恨、敵視法輪功,甚至助紂為虐迫害煉功人。眼下李玉富的遭遇就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就在李玉富被非法綁架兩個月後,參與綁架李玉富的郭家店派出所協警兩死一傷。當迫害好人的惡行遭報應時,對於這些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不明白真相,在無知中毀了自己。真善忍沒有敵人!我們遵循大善大忍的準則告訴他們真相,給他們一個選擇良知善念的機會,這就是我們講真相的目的。政府強制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申訴的權利,把所有上訪、申訴都視為「鬧事」、「擾亂」,並非法進行抓捕、關押,甚至勞教、判刑。我們只有向社會呼籲,揭露迫害、制止迫害,講清事實真相。

你也可以換一個角度想一下,現在商品經濟大潮中,大力宣傳推銷自己充斥社會每一個角落,廣告滿天飛,他有宣傳的權利,你也有聽和不聽、信和不信的權利,誰也擾亂不了誰的秩序。法輪功學員自費印、制、發真相資料、宣傳只是為了提醒你善惡有報的道理,別跟壞人作惡,以免遭報應,是為了你好,並不要你任何回報!你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但你不能剝奪他相信和宣傳自己信仰的權利!在這唯利是圖、金錢第一的社會濁流中,你也可以說這些不圖回報、受打壓而不折不撓的人「愚」、「傻」,但是你不能說這些人是違法犯罪!是不是這個道理呀?可現在就是把這當成了違法犯罪來懲治,這是踐踏法律、踐踏人權!

法輪功的案例在拷問每一個人的良心,在利益和正義之間你選擇了甚麼?人心生一念,天地盡皆知,

真心的希望你明真相得福報!

辯護人:李玉富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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