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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安嶺法庭非法審理王玉紅等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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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2008年12月22日下午,黑龍江大興安嶺韓家園法庭對王玉紅等大法弟子非法開庭。在開庭前,法官李恆江稱此案不公開審理,經辯護律師嚴正抗議,才不得不公開審理,但是,卻將法庭臨時設在大興安嶺韓家園林業公安局看守所的會議室。

所謂的「公開審理」還不允許旁聽者進屋,只能在走廊做旁聽,開始時,還把門緊緊地關上,在律師強烈要求下,才把門打開,讓走廊做旁聽的人能聽到聲音。大興安嶺、韓家園林業局沒有法院,由大興安嶺呼瑪縣法院受理此案。

在法庭開庭過程中,王玉紅等大法弟子當庭指出辦案警察韓朝等人對她們採取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事實,法官和公訴人等人面目表情冷漠、無動於衷,根本不去追問一些細節。而惡警韓朝做賊心虛,在那裏坐立不安、趁別人不注意時,溜出屋,到走廊躲著,惡警韓朝還偷偷對同事講:說我打她們,打死我,我也不承認。

在法庭開庭過程中,王玉紅等大法弟子當庭指出辦案警察非法扣押各人物品如:手機、電腦、新購買的還沒開封的光盤播放機等時,公訴人張志鋼(男,40多歲,大興安嶺呼瑪縣檢察院起訴科科長)當時搶著回答說:物品都扣押,不能還給她們。

大法弟子色桂榮當庭問法官,煉法輪功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有錯嗎?法官打斷她的話,不讓她講這些,卻聲稱有人證明你有罪。色桂榮讓法官把證人找來,出庭做證時,公訴人張志鋼卻說:我上哪裏找去?就是這個所謂的「公訴人」張志鋼在當庭整理證據物品時,有意把法輪功創始人的照片扔在地上,而且還在踩了一腳之後,用得意的眼光看了一眼在場的人。當時大法弟子李亞娟過去把照片從地上撿起來說,這麼好的照片,怎麼能隨便扔在地上踩哪?還是這個公訴人張志鋼在法庭上大肆叫囂要重判大法弟子。張志鋼在閉庭後,對大法弟子的親人聲稱:本來她們沒甚麼大事,可是她們卻請來了律師,這回事就大了,那意思就是說大法弟子在被他們迫害時只能任由他們擺布。惡黨人員們明明迫害人了,調過頭來,家人還得領他們的情,這邊幹著壞事,那邊卻裝著好人。

在開庭過程中,王玉紅的女兒看到媽媽就想給媽媽照張像,由於手機不太好使,也沒照成。就因這事,還遭到警察的恐嚇。

辯護律師在為大法弟子辯護時指出,從律師介入這個案子時就受到各種不正常的干擾,如:禁止辯護律師行使法律賦予的複製案件卷宗的權利;未在開庭前按規定向辯護律師送達開庭通知;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時被國保大隊警察監視;在開庭前,法院無端剝奪律師依法行使的辯護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嚴重侵犯了律師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及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由此,辯護律師更加擔心,法院是否能公正審理本案。

律師還注意到法官可能存在一種心理,無論你辯護人如何辯護,已經有無數的生效判決,對法輪功的行為,都是要判「有罪」。從這一點上就可看出中國到底人治國家,還是法制國家,中國是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辯護人指出:人民法院為人民,人民法院是老百姓尋求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希望法官能做一個公正的判決,因法輪功不是「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及控方指控的王玉紅等人的行為,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構成要件,不能依據「刑法」第三百條對王玉紅等人定罪處罰,應依法宣判王玉紅等人無罪。

開庭過程到2008年12月24日下午法官宣布閉庭。這次律師為大法弟子辯護,使很多人受到震動,這是以前他們連想都想不到的,很多人也都開始用心在想,他們也明白了一些真相。

辦案人員:宋宇,手機號:1338457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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