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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海縣公安造假、法院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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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河北省唐海縣公安局李富國等人搶劫法輪功學員後又偽造證據,唐海縣法院聽信一面之詞,非法判法輪功學員孫翠清四年刑,非法判法輪功學員徐娜重刑四年半。徐娜於2009年1月4日被非法劫持到石家莊監獄迫害。孫翠清仍被劫持在唐海縣看守所。

2008年7月26日,十里海海興村孫翠清和寧永秀出門時遇到居委會主任王懷紀,並告訴回家過節當天回來。在唐海鎮唐海路新城大街附近,遭十里海海興村蔣彥立和王樹宏攔截。這時十里海邊防派出所所長唐長利等人到達,強行搜了孫翠清和寧永秀的身,搶走了孫翠清隨身攜帶的真相護身符之後,就將二人綁架到十里海邊防派出所。寧永秀被迫害得心臟病復發,唐海縣公安局怕擔責任,勒索五千元現金將其放回。

唐海縣公安局李富國、張順、孫敬森以及十里海邊防派出所多名公安人員,在孫翠清家中無人的情況下,將孫翠清家的門鎖撬開,在孫翠清家穿鞋上炕,翻箱倒櫃,將家中DVD一台,MP3兩個,錄音機2個、數字電視接收器1個和衣櫃裏衣服間夾的五百元現金等多項私人財物非法劫走,家被翻得一片狼藉,真象遭土匪洗劫一般。惡警搶走一千多份法輪功真相資料和書籍,十里海書記說:「孫翠清家法輪功的東西有一千二、三百份。」李富國等人為了自己的功利,為了加重迫害孫翠清,弄虛作假,偽造證據,造了一張9258份法輪功宣傳品的扣押物品清單。唐海縣法院2008年11月27日、12月8日兩次對孫翠清非法開庭。

李富國等人為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徐娜,也用造偽證的手法。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唐海縣公安局李富國等人著便裝闖進徐娜家中,將其綁架,誣陷徐娜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九日到十農場散發法輪功宣傳品,並誣陷說剩餘的有宣傳卡片74份、印模22個、小冊子7份、光盤154份、報紙47份。唐海縣法院不顧傳播法輪功真相符合憲法的事實,非法判了法輪功學員徐娜四年半。

李富國等人搶劫法輪功學員,才是真正的犯罪者。在法律健全的時候,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以下是孫翠清家屬對國保大隊李富國等人的起訴狀。


被投訴人:唐海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李富國
投訴人:孫翠清家屬
案由:被告知法枉法、執法犯法,捏造、歪曲事實,褻瀆法律,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害及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

2:原告弄虛作假,製造偽證

訴訟請求:
1、被告停止對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迫害,解除非法判刑,無條件釋放
2、賠償原告非法關押期間的經濟損失,公開向原告道歉
3、依法追究張順、李富國、孫敬森的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唐海縣十里海派出所攔路搶劫,綁架無辜

2008年7月26日,十里海海興村孫翠清和寧永秀出門時遇到居委會主任王懷紀,並告訴回家過節當天回來。在唐海鎮唐海路新城大街附近,行駛途中十里海海興村蔣彥立和王樹宏將二人攔住。十里海邊防派出所所長唐長利等人已到達,強行搜了孫翠清和寧永秀的身,搶走了孫翠清隨身攜帶的護身符之後,就將二人綁架到十里海邊防派出所。

二、唐海縣公安局李富國等私闖民宅,搶劫私有財產,執法犯法

2008年7月26日,唐海縣公安局李富國、張順、孫敬森以及十里海邊防派出所多名公安人員,在孫翠清家中無人的情況下,將孫翠清家的門鎖撬開,將家中DVD一台,MP3兩個,錄音機2個、數字電視接收器1個等多項私人財物非法劫走。此行為嚴重違反了憲法33條、34條、35條、36條、37條、38條,違犯了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等多項權利,實數入室搶劫,知法犯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唐海縣公安局所提供的搜查筆錄中沒有孫翠清、寧永秀的簽字,也沒有作為第三方見證人的簽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字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唐海縣公安局沒有讓物品持有人孫翠清參與清點和簽字,也沒有讓見證人張方國、申立春參與清點,其二人只是見證了搜查的過程。所以物品清單沒有法律效力!

《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第五十八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這些所謂的「物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三、唐海縣公安局李富國弄虛作假,偽造證據

2008年7月26日,李富國在孫翠清家非法劫走一千多份真相資料和書籍,十里海書記說:「孫翠清家法輪功的東西有一千二、三百份。」李富國等人為了自己的私利,為了加重迫害孫翠清,弄虛作假,偽造證據,造了一張9258份法輪功宣傳品的扣押物品清單。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毀滅證據或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罪的,從重處罰。

《刑訴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四、信仰法輪大法合法

世上的「信」,千奇百怪、不計其數。有人認為「八」這個數字吉利,「四」不吉利;有人認為桃木能避邪;有人認為家裏住燕子會招好運;有人認為中國人是龍的傳人,這是我們百姓眼裏的「信」。在宗教中,佛教相信有多佛,基督教認為只有一個真神,各執己見,和平相處。信,是思想、人心的問題,是完全自由的。在當今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正常政府不會去參與評價哪個「信」是正的,哪個「信」是邪的,更不會去暴力干預。

在「信仰法輪大法合法」的法律依據方面,《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也有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

五、講清真相合法

大法弟子是信仰「真、善、忍」的,他們對於所遭受的迫害,不會編造,不會誇大,其講述真相的過程中不損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壞社會秩序,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而且在講清真相過程中啟發人們善念,讓人們選擇站在正義和良知一邊,不但無過,而且有功。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強加於法輪功學員,根本上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法輪功學員的破壞,也就是說找不到「犯罪客體」。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的角度看,沒有「犯罪客體」,也就談不上「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三個的情況下,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這不是在判案,這是在草菅人命。

大法弟子無論是上訪也好,製作、發放各種小冊子、書籍、傳單、光盤也好,打條幅、噴標語、搞電視插播也好,傳《九評共產黨》、促「三退」(退黨、退團、退隊)也好,所有這些做法無非是圍繞「堅守信仰」和「講清真相」,沒有任何的違法性,更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

綜上所述,要求當局撤銷並依法糾正對孫翠清的誣判,並依法追究唐海縣公安局李富國的法律責任,希望你們站在正義一邊,真正按法律行事,還法律真實的面目。


孫翠清的家人
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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