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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武城受害者及家屬起訴國保惡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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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九月七日】

原告:山東省武城縣全體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受害者家屬
被告:山東省武城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張瑞軍,原籍:山東省武城縣甲馬營鄉後廟村。

我們是山東省武城縣被非法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經過受害者親述及核實,被告武城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張瑞軍,非法迫害了為數眾多的法輪功學員,特此訴訟。

起訴理由及被告犯罪事實:

●鑑於張瑞軍參與了對武城縣所有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行動。

●鑑於99年迫害法輪功以來,據不完全統計,僅武城一縣,至少有陳桂彬、於振華、王少清、王順清、楊德貴、徐寶祥、姚桂敏、龐鳳英、李氏(崔軍臣之母)9名法輪功學員因迫害去世。

●鑑於至少有10名被迫流離失所的法輪功學員和家人被非法懸賞「通緝」。

●鑑於張瑞軍或其指使公安警察,非法抓捕近1000人;非法勞教42人(見名單);送洗腦班迫害100多人;累計勒索罰款至少50萬元;搶劫法輪功學員私人財物無數(電腦、摩托車、收錄機等),沒有合法手續,不開收據,見到有用的東西隨便拿走,據為己有。

●鑑於進入2008年,張瑞軍等變本加厲,借奧運加劇迫害。截至8月30日,武城縣至少40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屬被非法綁架、抄家、關押,不准家人探視,勒索高額罰款。有至少10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新一輪迫害,致使民不聊生,受害者莊稼荒蕪、個體停工、老人及孩童無人照管,法輪功學員的親友受株連。

●鑑於張瑞軍等以勞教法輪功學員為籌碼,非法向法輪功學員家人勒索巨額贖金。僅舉一例:在迫害法輪功學員李秀雲時,張瑞軍向李秀雲丈夫張口索要10萬元錢,問李秀雲的丈夫:是拿錢還是送勞教 ?

●鑑於在無視憲法、法律的張瑞軍這裏,憲法不但是一紙空文,還可以冠冕堂皇的借所謂「執法」名義,濫用法律,違法犯罪。張瑞軍假借「擾亂公共秩序」之名,非法勞教法輪功學員。

●鑑於以上諸多張瑞軍的犯罪事實,而且至今還變本加厲的繼續犯罪,我們依法起訴該罪犯,並將起訴書在媒體公布,送達各級執法機關直至國際法庭。

案由:被告張瑞軍超越職權並濫用職權,侵害及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權。

訴訟請求:

責令被告對被非法關押的所有法輪功學員停止迫害,解除關押,無條件釋放。
對原告賠償非法迫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對原告公開道歉並電視公布。
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法辦張瑞軍。
如數退還所搶掠的法輪功學員私有財物。

以下為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部份案例與張瑞軍部份犯罪事實

●99年7月20日迫害開始,張瑞軍等人對去北京上訪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攔截、關押,對在家的法輪功學員綁架,毆打,抄家,強迫每天去派出所報到,受害者近千人。隨後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限制法輪功學員去北京,非法向法輪功學員索要所謂保證金,每人500至5000元,沒有合法收據,有的也只是沒人簽名的白條(見下圖)。這筆巨額款項至今沒有歸還法輪功學員。

●2000年11月,張瑞軍等人一次綁架近30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關押,勒索罰款幾萬元。

●2001年初,張瑞軍非法提審法輪功學員石仲申,唆使惡警用螺絲刀把,連續無數次猛敲石仲申的頭,致使石仲申昏迷,折磨了石仲申一夜,第二天又送回看守所關押。

●陳桂彬被毒打致死

法輪功學員陳桂彬,男,35歲,山東省武城縣銀河公司工人,身體健壯,是全廠有名的好職工,是機修車間的主力。法輪功受迫害以後,陳桂彬被多次非法拘留、罰款, 罰款金額達2500餘元。

2001年1月8日晚飯後,在銀河公司保衛科,四個保安給陳桂彬戴上手銬毒打,致使陳桂彬兩節頸椎被打斷,全身癱瘓。這時這四個保安還不罷休,又對陳桂彬進行拳打腳踢,隨後把他扔在雪地裏(當晚下了大雪)凍了一個多小時,又把他抬回拘留室,扔在光板床上,還把窗戶打開,想把陳桂彬凍死。期間,陳桂彬妻子周海濤也被非法拘留,周海濤向公司總經理王玉民和副總經理王金柱反映情況,二人態度惡劣,置之不理。保衛人員強行把周海濤拉回拘留室,用手銬把她銬在床頭上。陳的母親和弟弟多次要求相見都遭拒絕。9號晚上6、7點鐘,陳桂彬才被送到醫院,這時,陳桂彬已經被打癱躺在光板床上一天一夜。2001年正月十五早9點,陳桂彬含冤去世。

陳桂彬被打時,武城縣公安局張瑞軍在銀河公司坐鎮。

毒打陳桂彬的兇手是:侯金才、吳小剛、楊建功、姚金山

●周海濤被迫害精神失常

法輪功學員周海濤,女,45歲左右,山東武城縣銀河公司棉紡廠職工。她的丈夫陳桂彬,於2001年被迫害致死,在失去丈夫的巨大悲傷和無助中,原本聰明勤快的周海濤,有些精神失常,還得帶著年幼的兒子孤苦度日。

張瑞軍並沒有放棄對周海濤的迫害。2001年9月,幾名惡警翻牆跳入周海濤家,綁架周海濤,送德州洗腦班迫害。三個月的迫害,對周海濤的精神打擊更是雪上加霜。

隨後沒有人性的張瑞軍,又把周海濤送入更邪惡的山東省勞教所,強行洗腦五十多天。回到家中,周海濤的精神越加恍惚,身體冰涼的,晚上常常被噩夢驚醒,時常自言自語,生活又沒有保障。無奈,家人把周海濤送入精神病院治療。回家後,周海濤精神崩潰,對人生完全失去信心,割腕自殘,幸虧有人及時發現制止。

現在的周海濤被迫害的精神恍惚,一個人常常孤獨的呆在家中,吃霉食,睡在爛被套裏,骨瘦如柴,苦不堪言。

一個曾經美滿幸福的家在迫害中破落了;一位全廠有名的好職工──陳桂彬被迫害致死:一位賢妻良母被迫害成精神病人。就因為他們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就被張瑞軍一夥迫害的家破人亡。

●在張瑞軍唆使下,2002年元旦前10天左右,惡警統一時間10點至次日半夜2點,非法抓捕大法弟子28名,每人被勒索3600元錢,分別送往淄博勞教所洗腦班、濟南勞教所洗腦班、德州洗腦班強行洗腦,主要的流氓手段是不讓睡覺,甚麼時候妥協,甚麼時候讓睡覺,邪惡至極,人性全無。

●法輪功學員於振華被迫害去世

於振華,男,60歲左右,武城縣馬莊村人,多次遭到張瑞軍等人的綁架、洗腦、敲詐勒索,並被非法勞教。在邪惡的洗腦和迫害下,於振華疾病纏身。2008年春天,於振華帶著遺憾離開了人世。

修煉前,於振華疾病纏身,在醫院做了截腸手術,非常痛苦。修煉後,不長時間裏,他感覺身體奇蹟般的舒服了,激動的他寫了長長的一篇心得體會,拿給別人看,逢人就講「法輪大法好」,大法的神奇展現,使整個村莊的人心悅誠服。

●王少清遭精神病院折磨去世

法輪功學員王少清,男,42歲,武城縣二棉廠某科科長。

2001年,王少清遭綁架,被張瑞軍等人劫持到山東淄博王村勞教所,非法勞教兩年。在勞教所,法輪功學員被迫一刻不停的做奴工。吃的饅頭像豆腐渣,每天兩頓菜湯,缺油少鹽,玉米粥湯湯水水,早飯一片白蘿蔔鹹菜,甚至把蘿蔔葉子洒上一把鹽當鹹菜吃, 10個人一小碗,生活差的讓人無法想像。王少清提抗議,要求減少奴役勞動工時,提高生活質量,改善環境時,遭到嚴管,被警察用手銬平拉式的吊起來毒打,逼其認錯。王少清還被隔離蹲小號迫害。

2003年從勞教所釋放回家後,王少清向民眾說明法輪功真相,寫真相標語,再次遭綁架,被非法關押在精神病院折磨迫害達一年之久,造成精神失常、呆滯,於2005年7月離世。王少清遺孀改嫁。

●法輪功學員姚桂敏遭迫害去世

姚桂敏,女,43歲,武城縣魯權屯鎮北甘泉村人。1999年姚桂敏去北京上訪,曾被非法關押在武城縣看守所,後來縣、鎮不法人員經常到她的家裏騷擾。

2001年元旦前夕,姚桂敏再次遭綁架,被張瑞軍非法勞教三年,在濟南第一女子勞教所,遭受強制洗腦、吊銬、毒打、夏天在太陽下曝曬、強制坐小板凳、不讓上廁所、用飯盒當便盒、煙頭燙等酷刑,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2004年元旦前放回家後,武城縣、魯權屯鎮不法人員仍然繼續騷擾,武城縣法院還以姚桂敏修煉法輪功為名,硬判她和丈夫離了婚,並註銷了她的戶口。

在各種壓力下,姚桂敏在勞教所受摧殘時的舊病復發,於2005年11月9號含冤離世。

●郝王莊草屯村法輪功學員崔軍臣一家遭嚴重迫害,崔母離世。

2000年,崔軍臣的鈴木AX100摩托車(價值7000元),被張瑞軍搶走,據為己有。後來,張瑞軍騎該摩托車撞在樹上,摩托車報廢。

2001年,崔軍臣曾被張瑞軍非法勞教二年,在山東淄博王村勞教所飽受迫害。家中幾十萬元的林木損失一空,家中只有崔軍臣七十歲的老母親李桂榮和妻子,帶著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艱苦度日,多靠親友接濟,欠了很多債。

崔軍臣回家後,郝王莊派出所警察、鎮邪黨人員和張瑞軍等人經常上門騷擾。大約2006年秋天,張瑞軍等人突然闖入崔軍臣家,崔母受驚嚇,加之多年遭受迫害的痛苦,致使李桂榮老人幾天後含冤去世。之前,老人堅持煉功,身體很好,能幫著洗衣做飯,料理家務,好端端的一位善良老人,幾天就被迫害離世。這是張瑞軍欠下的又一筆血債。

●法輪功學員趙志海被綁架勞教

2005年4月4日(清明節前一天),武城縣公安局張瑞軍等人,闖入法輪功學員趙志海家,問還煉不煉法輪功,並非法搜查,沒找到任何證據。隨後以趙志海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為由,並誣陷趙志海犯有「以×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強行綁架。趙志海的母親(80歲左右)出來阻止綁架兒子,被惡警扒拉個趔趄。趙志海的妻子和惡警們說理,惡警全然不管。

當時還有多位民眾在場,有人喊「為甚麼無緣無故抓人?」惡警叫囂「誰再說話,一齊抓走!」 惡警們怕綁架不成,又叫來一輛警車和一幫惡警,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幾個惡警把趙志海連拖帶拉的抬上警車,綁架到武城縣看守所非法關押。趙志海被非法勞教2年。

●法輪功學員李秀雲被二次非法勞教

李秀雲,女,50多歲,是武城縣電業局職工家屬。

修煉法輪功以前,李秀雲曾患乳腺癌,在醫院切除了一側乳房,痛苦的化療,使李秀雲頭髮脫落,家務活一點都幹不了。在絕望中,她想通過練氣功尋找生路。

煉法輪功後,李秀雲的身體發生了奇蹟般的變化,絕症頑疾不翼而飛。

迫害法輪功以後,李秀雲也屢受迫害。 2001年,張瑞軍等人,把李秀雲送洗腦班迫害。此後,李秀雲被多次非法關押、勒索錢財。

2002年,李秀雲再一次被張瑞軍等人綁架。在看守所,惡警問她還煉不煉法輪功,李秀雲義正詞嚴的說:是法輪功給了我第二次生命,你要不叫我煉,就是不叫我活,你就給我準備棺材吧!因此,李秀雲被非法勞教兩年,在濟南第一女子勞教所受迫害,家裏只剩丈夫和兒子爺倆度日。

2008年春天的一個下午,李秀雲被惡警綁架到看守所關押。張瑞軍厚顏無恥,向李秀雲丈夫張口索要10萬元錢,問李秀雲的丈夫:是拿錢還是送勞教?李秀雲丈夫沒那麼多錢,無奈,眼巴巴的看著李秀雲受迫害。3月28日下午,被張瑞軍等人構陷,送濟南第一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

●張瑞軍瘋狂搜捕在外的大法學員

武城縣老城鎮法輪功學員張恆玉、王付興等多名法輪功學員,為躲避迫害,被迫流離失所。張瑞軍等人四處張貼所謂協查通報瘋狂搜捕他們。

張瑞軍等人綁架、審訊張恆玉親友幾十人,搶走張恆玉的新大洲摩托車(價值6000元)。非法到張恆玉家搶走貴重集郵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收據。綁架張恆玉表哥、表外甥(未修煉法輪功)後,勒索錢財一萬多元才放人,惡警還問張恆玉表哥:你有存款嗎?張恆玉的連襟也被張瑞軍等人三次綁架到公安局、看守所非法關押折磨,勒索錢財幾千元。

張恆玉的朋友劉鏡波,在山東省寧津縣時集地毯廠任副經理,因和張恆玉通過電話,張瑞軍等人居然把劉鏡波非法拘禁半個月,致使他失去了工作,肝病復發,不久後含冤去世。

張恆玉親友家不敢留他住。張恆玉飢寒交迫,實在找不到住處,只能在冰天雪地的野外過夜,還要避免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

武城縣老城鎮法輪功學員王付興被迫流離失所後,妻子不堪干擾也只好離開家。女兒被迫輟學,15歲便去武城縣地毯廠打工。老城公安分局惡警得知消息後,領人守在廠門口,叫廠裏人員去找王付興的女兒。女孩子在善良人的幫助下得以脫身,再也無法回廠上班。在他們流離失所的七年時間裏,張瑞軍等惡警沒有停止過對他們的搜捕。

惡警還到膠州王付興兒子打工的地方去恐嚇,並通過當地派出所指使廠內保安監控他的行動。對王付興家人和部份親屬的電話監聽:一次王付興的姪子從學校往家打電話,惡警馬上趕到學校;一位親戚在年底的時候給王付興父親打過電話,惡警趕到他家搜查,並在周圍監控數日。

王付興的親友多人被牽連迫害。一朋友因牽連被綁架關押十幾天,被勒索數千元。河北省一大棚農戶雇王付興打工,武城惡警知道後,多次騷擾糾纏。為了糊口,王付興開三輪車串鄉崩苞米花,惡警聞信後,派出多人到河北省的清河縣、南宮、故城縣等地,盤查崩苞米花的人。

張瑞軍多次毆打法輪功學員及家人,甚至對不煉功的法輪功學員家人,張瑞軍扒下自己的皮鞋,狠狠的往頭上抽打。

很多法輪功學員,因被張瑞軍非法勞教,導致家庭負債累累,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以上的案例只是張瑞軍所犯罪行的冰山一角,為免於再遭迫害,其餘案例和本起訴案的人證、物證,待開庭審判時到達。

起訴山東省武城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張瑞軍的法律依據

依據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張瑞軍迫害法輪功學員,違犯了《憲法》、《刑法》。

中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中國政府公開宣布和承認在人權問題上的責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

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作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基本上與國際社會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標準相同。當其它各種法律、法規及政策所規定的具體措施企圖威脅信仰自由時,都是違反憲法36條。

中國《憲法》第36條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每個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不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權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權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權利。只要該公民沒有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執法機關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對擁有上述信仰的公民採取限制或干涉他的自由信仰。即使公民有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法律懲罰的對像也不是該公民的信仰內容,而是該公民的具體犯罪本身。

第二,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都無權對任何一個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法律上評價並以此評價作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據,這是文明社會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

第三,宗教徒設立聚會場所不需要經政府機關批准。因為宗教信仰純粹是社會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動,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在行為而不能去窺視人的內在精神和情感。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介入並對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評價,對其活動行使世俗法律的「許可權」。

第四,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者(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從事傳播宗教信仰內容的權利無須獲得來自政府機關的「許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而被觸犯的法律規定必須是符合憲法的規範和原則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宗教教徒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這同時也是中國《憲法》第35條宣布的出版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國《刑法》第248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張瑞軍對法輪功學員採取的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學員人身自由的措施。這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

中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們不管張瑞軍執行的是誰的「號令」,張瑞軍罪行累累、鐵證如山、罪不可赦。千古奇冤終有時,善惡必報是天理。

法輪功教人以「真善忍」為原則的生活與工作,在任何正常的社會都是合法的。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信口雌黃的說「法輪功就是×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江澤民的話和《人民日報》的社論,不僅不是法律,而且犯有故意傷害他人名譽的誹謗罪。

即使依據中共制定的法律,煉法輪功在中國也完全是合法的,而對法輪功的鎮壓才是違憲、違法的犯罪行為。法輪功學員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信仰無罪,講述法輪功真相更無罪,因為媒體造謠,嫁禍、抹黑法輪功,為迫害製造藉口。如「天安門自焚」等假案,欺騙了民眾,使法輪功蒙受不白之冤。法輪功學員是澄清事實,告訴民眾真相,是正義之舉。如果媒體不造謠,法輪功學員就不會講甚麼真相。

作為法輪功信仰者,我們擁有法輪功書籍,談論法輪功信仰是我們的權利。當今社會進入了互聯網時代,全球信息共享,每一個上網的人,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下,都可以把自己感興趣的知識、文章、圖片進行上傳、下載、保存及互相交流、散發都是合法的,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法輪功學員同樣具有這些平等權利。

法輪功學員正常的信仰、日常的社會交際、走親訪友或旅遊以致去北京、甚至家有電腦、打印機等物品,都被張瑞軍變態的認定為違法行為,而實施綁架、搶劫、勒索等犯罪,甚至把他這種犯罪行為,當作「功績」上報,以求獎勵、升遷。這是嚴重的執法犯法,褻瀆國法,荒唐至極。

各位法官:你們身為人民的法官,應信守道義和良知,依法辦案,公正判決,為民伸冤。並希望你們由此明白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

申訴人:武城縣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
2008年9月

附:據不完全統計 截至08年8月30日,被非法勞教的武城縣法輪功學員有:

崔軍臣 趙長海 張廣文 齊君 崔豔菊 朱美菊 朱家軍 朱學志 吳青 王文芳 徐翠英 李秀雲 盧春鳳 盧春梅 張秀霞 劉丙芹 宋金良 欒翠紅 王少清 劉春青 魏志國 杜桂紅 石立申 趙志海 張躍西 石桂菊 齊偉 李風昌 張秀玲 張秀雲 褚桂玲 韓嘯 姚桂敏 蘭鳳 鄭殿旺 郭紅喜 於振華 於海霞 前王莊一位婦女(不知名)劉同蘭 王愛香 劉吉芬


附註﹕此訴狀已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山東省檢察院、德州市檢察院,武城縣檢察院以及各級法院、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機構及個人。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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