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鄧林鳳被非法判刑 孩子遭警察恐嚇致死(圖)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法輪功學員鄧林鳳與其十七歲的兒子,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在佳木斯火車站遭警察劫持,孩子在佳木斯鐵路公安分處多次逼迫恐嚇後重病,在北京陸軍醫院二週內就花了七萬多元,病情不見好轉。佳木斯鐵路公安處不但不放鄧林鳳回家照顧孩子,還夥同檢察院、法院對她非法判刑兩年。孩子聽說後,病情再度加重,鄧林鳳的丈夫不得不當賣住房作抵押,再次帶兒子進京治療,在又花去數萬元後,孩子於八月二十日在從北京返回佳木斯的途中含冤離世。

孩子去世後的嘴一直是張著的,好像有無盡的冤屈沒有訴說完。望著被推進火化爐的孩子遺體,親屬們的哭喊聲撕心裂肺。就這樣,一個完好的家庭在中共當局「和諧」的口號中破碎了,用「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這句話來形容鄧林鳳和其丈夫的處境已經遠遠的不夠了。



鄧林鳳十七歲的兒子含冤去世



法輪功學員鄧林鳳

鄧林鳳,女,42歲,家住佳木斯市安慶小區,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點鐘與兒子準備乘火車去勃利親屬家串門。在火車站進站安檢時,安檢人員發現包裏有光盤,要求開包檢查,發現了一些隨身攜帶的真相資料。隨後,佳木斯鐵路公安處綁架了鄧林鳳,隨後逼迫嚇壞了的孩子領著到家裏進行了非法抄家,並對綁架在公安處的鄧林鳳進行恐嚇,逼迫其說出其他大法弟子,被鄧拒絕,當時就把鄧林鳳關押到了鐵路看守所。

次日,惡黨不法人員又到鄧林鳳家,搶走了孩子用的電腦。間隔幾天,鄧林鳳所住單元下水道被堵,發現是真相資料,隨即鐵路公安處又把鄧林鳳的兒子找了去,逼迫其說出誰是他母親的同修。這樣一個十七歲的孩子,在父親不在家的情況下,親眼目睹母親被綁架、被抄家和多次恐嚇,精神上受到沉重打擊,幾天後就病倒了,而且病情非常嚴重。

經佳木斯市醫院檢查說本地治不了,在親屬的幫助下馬上去了北京陸軍醫院。經過專家會診,發現孩子病情嚴重,有生命危險,需要高額的醫療費,二週內就共花了七萬多元,但病情仍不見好轉。鄧林鳳家經濟條件不好,前期治療費都是親戚朋友借的,現已負擔不起醫療費,不得已回到家中。

孩子父親要出去打工掙錢,孩子也需要母親護理,懇請鐵路公安處釋放鄧林鳳回來護理孩子。佳木斯市鐵路公安處不但不放人,還起訴到檢察院要非法審判。

六月十七日,在惡黨人員對鄧林鳳非法開庭的前一天上午九時左右,法輪功學員吳啟蓮和文英到佳木斯鐵路看守所去看望她,當場即被蓄謀伺機行惡的佳木斯鐵路公安分處的王鳳君綁架,並非法關押在該看守所。隨後聞訊趕到的惡警陳萬友也十分賣力的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吳啟蓮和文英的迫害。

六月十八日,佳木斯邪黨人員操控鐵路運輸法院非法開庭,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鄧林鳳,整個審判大廳幾十個座位多是事先安排好的便衣和警察。由於事先沒有通知家屬和親友要帶身份證,結果幾十名前來旁聽非法庭審的鄧林鳳的親朋好友被阻截在門外,最後只有十幾名親屬到庭。北京市東方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國為鄧林鳳作了無罪辯護。

因為家人聘請到了敢於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的正義律師,這令一向對法輪功學員驕橫行惡慣了的中共公檢法人員們大為惶恐,佳木斯鐵路公安處的邪惡之徒王鳳君、佳木斯市公安局所謂「反×教支隊」成員陳萬友等人均先後趕到現場。當時法院周圍有很多便衣特務來回走動,其中還有一些便衣特務用手機對著現場的人群偷偷的錄像和照相。而在陳萬友乘坐過的那輛無牌照黑車內,還有人拿著攝像機透過黑玻璃偷偷的對路邊的人錄像。而在法庭內,當仗義執言的張建國律師為法輪功學員鄧林鳳作無罪辯護時,所謂的審判人員多次無理取鬧般的打斷和羞辱律師。張律師首先指出:法律保障被告人享有充份的辯護權,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法律反對任何人和組織予以剝奪。

張建國律師特別指出:鄧林鳳的孩子剛滿17歲,由於司法機關執法犯法,未成年的孩子被非法強制詢問限制人身自由,導致這個少年無法上學、重病臥床、幾近廢人,花費近十萬元疾病仍無法控制。辯護人認為: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權利等基本權利不容侵犯,這樣不僅僅損害個案當事人的權利,更長遠、更宏觀而言,將損害你我他每個人普遍意義上的公民權利和法律實施。司法機關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112條非法收取的證據為法律所反對,沒有程序的公正就沒有公民的安全感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我國始終強調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我們樂意和期待共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張建國律師指出:法律反對司法機關的一切違法所為,在違法情況下收取的證據為法律所不允許,這嚴重地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這種做法同時也嚴重地與我國的刑事法律原則、刑事立法精神相衝突相違背。

所謂的「公訴人」一再強調他們的行為合法,並且還說律師不懂法,讓律師回去好好學一學法。張建國律師說,我們都是搞法律的,我天天學,而且隨身攜帶,需要好好學習的恰恰是那些執法犯法誤國誤民的不法幹警!公訴人無言以對。

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書指控鄧林鳳觸犯刑法300條犯第1款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指控不能成立;縱觀本案,公訴人指控被告人鄧林鳳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符合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不具備我國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沒有任何依據證明被告人鄧林鳳破壞了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及破壞程度如何,等等,讓人無法信服我們的法律及我們的司法人員的合法公平和正義性。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律師在辯護中強調:對本案的審理不符合我國憲法及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根據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充份的政治權力言論自由權利。中國政府人權白皮書,前言部份向世界宣告:中國沒有政治犯,在中國僅有思想構不成犯罪,任何人不會因為僅僅因持有不同的政治觀點而被處以刑罪,中國不存在所謂「政治犯」。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理,也是嚴格執行這個原則的,只審理他們的刑事罪行,不審理其政治思想路線。請本案法官依法審理。

法輪功學員鄧林鳳也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護,她說,「我不懂多少法律,但我知道我學了法輪功我身體好了,我知道如何做一個好人了,而且我煉功沒有傷害到任何人。」凡是參加旁聽,了解鄧林鳳的人,都普遍感到,鄧林鳳在被迫害後,特別是聽說自己的孩子在自己被迫害後被騷擾恐嚇現已重病在床,精神受到了極大地刺激。

非法審判結束後,法院人員沒有膽量釋放鄧林鳳,聲稱等合議庭合議後再作出最後判決。鄧林鳳被非法判刑二年。對鄧林鳳的公訴和審判,與我國喊的口號:依法治國、民主政治、司法公平,背道而馳;與表面政策「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統一、尊嚴、權威,支持公民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與國家法律政策嚴重相背。

七月二十日,哈爾濱鐵路法院人員在佳木斯鐵路法院第二次對鄧林鳳秘密開庭,非法維持原判二年,將她劫持到哈爾濱女子監獄繼續關押迫害。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八點半左右,法輪功學員吳啟蓮、文英和於曉青被一輛載有四五個警察的依維柯警車從佳木斯鐵路看守所劫持到黑龍江省佳木斯勞教所。於曉青也是在準備乘坐火車去哈爾濱,經過佳木斯火車站安檢時遭不法警察非法扣押。

孩子聽說媽媽被非法判刑後,病情再度加重,鄧林鳳的丈夫不得不當賣住房作抵押,再次帶兒子進京治療。又花去了數萬元。終因病情過重,花去一萬五千元在北京僱用120救護車,於八月二十日在從北京返回佳木斯市的途中含冤離世,嘴一直張著,好像冤屈沒有訴說完。

鄧林鳳和其丈夫不僅要面對「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精神上的壓力和惡黨非人的迫害,還要背負為兒子治病所欠下的十多萬元的外債。這就是中共惡黨在高喊「和諧社會和幸福家庭」的時候製造的悲慘世界。

有關電話如下(區號:0454):

佳木斯鐵路法院:
院長王金恆 手機 :13904544218 單位: 8922018 宅:8305818

主管刑庭副院長曹振霆 手機 :13904544228 單位: 8922028 宅:8922098

刑庭庭長張淑君 手機 :15904549208 單位: 8922048

刑庭副庭長張曉東 手機 :13836667988 單位: 8924198

刑庭辦公室: 8922698

鐵路看守所:

看守所所長 8923948宅(王)8925088
教導員   8923968宅   8922188
內勤值班  8923978
佳鐵公安分處
處 長   8922918(宅)   8922908
副處長   8922928(宅)   8923908
副處長   8922938(宅)   8923508
副處長   8922958(宅)   8922728
處長助理  8922948(宅)   8923708
黨委書記  8922998(宅)   8923018
紀委書記  8922318(宅)   8923038
紀委辦公室 8922328
國安科科長 8922818
住宅(王) 8923248手機13836664418(尤) 8921995
內勤    8923718
情報偵察組 8923728
內保科科長 8922898
住宅(呂) 8923198
住宅(王) 8923238
內勤    8923818
監察組   8924298
乘警支隊長 8923768(宅)    8925078
副支隊長   8923788
教導員    8923778(宅)    8924258
內 勤    8923798
佳客所所長  8923618(宅)    8923518
教導員    8923628(宅)    8925028
值班所長   8923648
值班室    8923638
法制科科長 8922828
(宅)   8923128
副科長   8924928
治安科科長 8922838
(宅)   8923138
副科長   8924238
(宅)   8925038
(宅)   8923288
內 勤   8923838
傳 真   8924838
辦 案   8923828
特 行   8924248(宅)   8923538
站車線   8923738
治安隊長  8924898(宅)   8923278
副隊長(宅)8925058
治安隊   8922788
警衛科科長 8922848(宅)   8923148
副科長(宅)8923238
內 勤   8923848
技術科科長 8922868(宅)   8923168
副科長(宅)8925068
內 勤   8924278
刑事警察支隊長8924958(宅)     8924848
政 委    8924958(宅)    8923098
副支隊長   8922858(宅)    8923108(宅)    8923158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