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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大法學員牟永霞家人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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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大慶市大法學員牟永霞,60多歲,2008年7月9日深夜,被破鎖闖入家中的龍崗公安分局數十餘惡警綁架。日前龍崗公安分局非法起訴牟永霞,欲圖對她非法判刑。牟永霞堅持信仰,多年來多次遭邪黨綁架、關押、酷刑折磨。以下是牟永霞家人的申訴書。

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

我家親人牟永霞,60歲,優秀的中學教師,已退休。2008年7月9日深夜,龍崗公安分局出動警車和數十餘警察,包圍牟永霞的住處,用開鎖大王直闖民宅,強行把牟永霞綁架。據說牟永霞喊了兩聲「法輪大法好」,突然就沒有聲音了,可能是惡警做賊心虛,怕醜行敗露,堵住牟永霞的嘴。然後,中共警察們又土匪式的非法抄家,搶劫了筆記本電腦、彩噴打印機、大法書籍、真相資料等私人物品,把屋裏的所有物品和皮箱衣櫃統統翻個底朝上,滿屋扔的亂七八糟,狼藉一片。

惡警在這次綁架牟永霞之前,就騷擾和跟蹤她的兒子,追逼她的行蹤。現在牟永霞仍被非法關押在大慶看守所迫害,因為有冤無處申,只能天天喊「法輪大法好」,她孩子去看望,看守所也不讓見。

不僅如此,龍崗公安分局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罪名非法對牟永霞起訴。因訴訟理由與事實不符,龍崗公安分局有關人員在整個辦案過程中嚴重違法,特提出申訴。

申訴理由:

一、龍崗公安分局對牟永霞綁架、羈押、批捕不符合法律程序,是違法的

1、利用開鎖大王強行開鎖入室,實施綁架、抄家。這在行為上和程序上顯然已經構成違法。
因為: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非法搶劫了筆記本電腦、彩噴打印機、大法書籍、真相資料等私人物品。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法輪功書籍有出版書號,有合法的版權登記號,不是非法出版物。在被有關部門宣布非法前,公民個人購買的法輪功書籍理所當然成為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至於電腦、打印機等屬正常的家用設備,很多世人家都有,已經普及,不能作為犯罪證據查抄;真相資料是法輪功學員維權和陳述事實的發聲方式,符合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作為犯罪證據而查抄更是違法的行為。

3、非法拘禁:法輪大法修煉者按真、善、忍做好人,向人們講述被迫害的真相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不應被拘留。龍崗公安分局給家人的所謂通知單是「拘留通知書」,按法律規定拘留的最長期限應為14天。而對牟永霞的刑拘早已超過60天。不知龍崗公安分局在這期間做了哪些調查取證,調查到了怎樣的犯罪證據,牟永霞違反了哪些法律條文,根據甚麼批捕?請檢察官們明察。

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成立

其一,牟永霞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敵意,本案起訴方也沒能證明牟永霞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敵意。

其二,牟永霞客觀上也沒有給社會帶來危害性。不能具體說明牟永霞哪種行為致使國家的哪部法律的實施受到了何種影響。沒有指出法輪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文件。因為任何一種起訴是要建立在事實法律和充份的證據的基礎上的。起訴方在被告人主客觀要件均不具備的前提下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加於被告人的頭上是荒唐的。這種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的公然踐踏和侵犯,應及早做出道歉和賠償。

其三,中國法律從來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法輪大法一九九九年被非法定性,沒有經過「全國人大」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完全是江澤民私自以共產黨總書記的身份,利用公安部發通告,違反國家法律程序,是違法的。李洪志大師教導弟子們按照真、善、忍修煉,做好人,與人為善,處處考慮別人,無私無我,先他後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何邪之有?假如這些都屬於邪,天下哪裏還有正?「真、善、忍」是法輪大法的根本,這三個字哪一個是邪的?而那些貪婪、自私、權欲熏心、極端妒嫉大法威德的所謂執法者以及打手們,他們隨意的搶奪大法弟子們的財產,進行抄家、綁架和毒打,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真、善、忍」,甚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真是邪惡至極!

綜合上述事實與推論,龍崗公安分局指控的犯罪嫌疑是不成立的。牟永霞是無辜的,不應遭到起訴。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三、以信仰法輪功和講清法輪功真相為犯罪嫌疑而批捕是違法的

首先、江澤民利用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和打擊,完全是非法的,是違反《憲法》的。《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知情權。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也是一種信仰,教導修煉者按「真、善、忍」做好人。對任何國家和社會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不能對人民封鎖法輪功真相信息和掩蓋迫害法輪功的事實。牟永霞等大法弟子所做的「講真相」目的是把法輪功的真相和法輪功受江氏集團打壓的真相告訴給人民,還人民一個知情權。

其二、迫害法輪功和迫害法輪功學員是違反《國際法》準則和違背《國際人權公約》的。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有責任和義務履行《國際法》和《國際人權公約》。

其三、憲法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是第一位的。講真話應當提倡,言論自由應當保證。從法律角度來說,製作和發放真相資料本身只不過是一種言論表達的方式而已,既然有言論自由,那麼製作和發真相資料是一種跟隨的必然的自由。在針對上訪無門和法輪功各種言論渠道被堵塞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製作和發真相資料是一種迫不得已的一種表達方式,請各位檢察官考慮這個特殊背景。

所謂的犯罪證據(宣傳品),為甚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前沒有。在江澤民妒嫉心和權欲的指使、置當時六個常委的反對於不顧,一意孤行,凌駕於法律之上,開足了所有的宣傳機器,鋪天蓋地對法輪功進行造謠中傷,栽贓陷害,欺騙全國人民。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作為在法輪功中深深受益法輪功學員,作為以真、善、忍為準則做好人的人,牟永霞等法輪功學員用自己的血汗錢講述自己煉功受益的真實情況和無端遭受殘酷迫害的事實,講述中共利用國家機器和人民的納稅錢製造謊言迫害人民的真實情況,這不但不是違法,而是捍衛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他們告訴還有善念的人們大難來臨如何保命,告訴那些為了名利跟隨惡黨的警察官員們善惡有報的道理……這些不但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更是大善之舉,是應該提倡的。

而那些誹謗、打壓、誣陷法輪功的所謂條例、法規等等強加法輪功學員罪名的依據,有誰敢把它們拿來一一與憲法對照?

四、法輪大法是正法,世界需要真、善、忍

法輪大法自1992年傳出以來,到1999年短短幾年的時間,就洪傳到全國各地,所到之處無不人心向善、道德回升,在健康人民的身體、促進人類道德的昇華、推動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卓越奉獻。就牟永霞而言,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牟永霞在修煉前,因「文革」時下鄉12年,精神重壓導致心、肝、胃、腎都有病,還有風濕癱瘓,二級殘疾,久治不癒,度日如年。「文革」後的她30歲才入大學。帶著一身病艱難的生活著,偏偏雪上加霜,後來又高位截癱(現在還有殘疾證),生活不能自理。已失去生活勇氣的她,修煉法輪功後,僅一個多月,久病的身體神奇康復。大法教她修心做好人,她的思想境界昇華,真正體味到了擁有健康的快樂與幸福,生活充滿光明與希望。她逢人就講是法輪功挽救了她曾經垂危的生命。……

在法輪功無端遭受迫害的九年間,法輪功學員仍然以大善大忍的胸懷,始終以和平的方式向各級政府部門和世人講述自己被迫害的真相,沒有給社會、給政府、給任何人帶來危害,反而使越來越多的人明白了大法的美好,明白了這場殘酷迫害的荒誕。

中共耗費無以計數的國家財力、警力資源,迫害以真、善、忍為準則做好人的人,使無數警察官員淪為中共暴力的工具和殺人兇手;使無數百姓因相信中共的謊言仇視真、善、忍和其修煉人;又使多少官員明知是迫害,為保烏紗帽和個人利益不受損失而參與其中?這能說不是對人類的道德和正義的摧毀嗎?

看今天中華大地,貪污腐敗遍地,黃賭毒橫行,假冒偽劣隨處可見,打砸搶燒猖獗,天災人禍不斷。人人自危。如果人人都按真、善、忍要求自己,自覺維護社會公德,重德行善,社會自然安定。這是於國、於民都有利的大好事,怎麼就遭到迫害了呢?如果按「真、善、忍」做好人,說真話都是罪過,那麼執法犯法,貪贓枉法就合國情嗎?法輪功學員都是手無寸鐵,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守法公民,只是說幾句真話就被羈押判刑,泱泱大國竟無百姓的說話權,這世道會太平嗎?人不報天一定會報!

中共動用所有宣傳機器,集政府、警、法、司甚至軍隊開足了馬力的殘酷鎮壓了九年的法輪功,現已洪傳世界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修者億萬之眾。而揚言三個月要「鏟除」法輪功的迫害元凶江澤民及其幫兇,早已在世界多國被起訴,等待的將是歷史和人間正義的審判;而為名利盲目追隨,於真相而不顧,執意參與迫害的惡警、惡官、惡人們,有很多已遭惡報,或已被列入惡人榜,正在被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追查,等待他們的同樣是非常可悲的下場。而中共,這個對眾生、對神佛犯下滔天大罪的邪靈,正在被解體和神懲之中。

善惡到頭終有報,歷史上迫害正信的從來都沒有成功過。

希望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們能夠秉公執法,為國家負責,為百姓伸張正義。依法核實,退回無端起訴,無條件釋放牟永霞,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法律的正義之劍針對的應該是邪惡,而決不是善良。真心的願你們明辨善惡、是非,做出經得起歷史推敲的、公正的裁決。

申訴人:牟洪國、牟永豔、牟永琴、尹維平、李景軒、李冠南、李文猛、楊琛

20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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