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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堅持誣判 審判長汪明涉嫌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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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原四川省德陽二重廠程序員嚴小平於2007年11月14日被成都市國安局、公安局、金牛分局、營門口派出所在營門口一小區綁架。2008年9月8日嚴小平被金牛區法院非法誣判三年。嚴小平當庭即表示不服所謂「判決」,並提出上訴,其家人從北京為其請來兩名律師做無罪辯護。

律師經過閱卷、會見當事人及其家屬後表示:一審法院認定的嚴小平構成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是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嚴小平案在事實和法律適用兩個方面都不符合定罪的要求。對嚴小平的「判刑」完全就是相關單位向上邀功請賞的政治任務。為此,兩位律師先後三次向成都市中院及主審法官汪明致電、致函,要求嚴小平案二審公開或發回重審,糾正一審的錯誤,對嚴小平做出「無罪釋放」的正確判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對律師的這一要求,中院一直未予明確答覆;甚至十月二十日下午,兩位代理律師到成都市中級法院見主審法官汪明,要求公開審理嚴小平案,但汪明及合議庭人員均以「要開會」為由,不予見面。與此同時,汪明等卻一再要求律師先提交辯護詞,並聲稱根據辯護詞再決定是否開庭。

事實上,金牛法院對嚴小平的所謂「一審」是不完整的。在金牛區法院的所謂一審「判決書」中赫然寫著這麼一句話「在審理過程中,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以調取新的證據為由申請延期審理,本院予以同意,現已審理終結」。但是法院在甚麼時候重新開庭審理卻沒有作出說明;事實上,法院只在九月八日對嚴小平開過一次庭,審理是不完整的。律師表示,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同時,嚴小平的妻子和母親均被拒絕旁聽其一審的所謂「開庭」,違背程序正義。對於嚴小平「案」一審所存在的「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且程序嚴重違法」的錯誤,根據相關法律,二審必須公開。如果成都市中級法院決議不開庭,就是公然違法,有暗箱操作之嫌。

但成都市中院不僅沒有公開「審理」,而且維持了明顯是錯判的所謂「一審判決」。

但就這個所謂「案子」無論是事實和證據,還是法律適用方面所存在的致命錯誤,任何智力正常且沒有偏見的人都不難看出,這個所謂「判決」根本不能成立。

一、事實不清

一審的所謂「判決」,很多事實都沒有交待清楚,前後矛盾,根本無法自圓其說,也根本不能形成一個證據鏈條。如:在訊問筆錄中,嚴小平反覆強調只有兩台儀器樣品,而判決書上卻寫著有三十台儀器,數量上如此大的差異是甚麼原因?諸如此類的疑問還有很多。而一審判決書中沒有絲毫相關的解釋。

二、證據不足

嚴小平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被批准逮捕前,有關方面在成都市教育中心(洗腦班)對其非法拘禁取得的所謂「詢問筆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均屬違法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金牛國保出具的鑑定結論,由於其鑑定單位金牛國保、鑑定人梁小兵同時也是本案的偵察單位和偵察員,這是典型的自偵自鑑,嚴重違法,因此,鑑定結論也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四、適用法律不當

《刑法》300條即所謂「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違反憲法三十六條,因此無效。當然不能適用。並且中國現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也就是說,即使《刑法》300條不違憲,也根本不能適用於法輪功學員。用此惡法對法輪功學員嚴小平定罪無疑是違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

從構成犯罪要素來看,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嚴小平在主觀上既無想破壞「法律實施」的思想動機,也找不到被破壞的法律客體,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了或會受到破壞,當然也無從談起破壞到甚麼程度。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乏三個,根本不能定案。

就用《刑法》第300條對法輪功學員定罪所存在的致命錯誤,眾多大陸律師及海內外法律工作者都從各個角度進行了全面而深刻的論述。大連律師王永航先後致信胡、溫及中國最高司法機關,要求當局立即改正自1999年來的錯誤判決,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信仰者。並指出,由於在實踐中對刑法300條第一款理解和適用的錯誤,所有參與偵查、起訴、判決法輪功信仰者的司法人員的行為已經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的基本特徵。

也就是說,本案中,無論就事實還是法律適用,都根本不能給嚴小平定罪。而嚴小平被非法綁架後,相關方面將其關押於洗腦班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也就是說,真正違法甚至犯罪的恰恰是本案的「偵查人員」。但他們如此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卻為何未受追究?!成都市中院堅持對嚴小平一審誣判的所謂「判決」,違背拋棄一切程序、事實和證據,強詞奪理,已經遠非程序不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錯誤,而是對法律尊嚴、對法院權威、對法官職業的公然玩弄、褻瀆和侮辱!並且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主審法官汪明等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要求當局撤銷並依法糾正對嚴小平的判決,並依法追究主審法官汪明等徇私枉法的法律責任。

成都金牛區檢察院:公訴人 鄧中文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地址:成都市撫琴西路109號 郵編:610031
刑一庭:主審法官:汪明,電話:028--82915153
合議庭其他人員:王曉川,電話:028─82915239;秦波 電話:028─82915279;王媛 電話:028--82915410

附:四川大法弟子嚴小平所受迫害

2008年9月8日,四川大法弟子嚴小平被成都市金牛區法院在不通知家人、也不准家人旁聽的情況下非法判刑三年。目前邪黨人員還不允許家人與嚴小平見面。嚴小平的妻子楊紅英在楠木寺女子勞教所被反覆迫害致精神失常,至今尚未完全康復,而且沒有工作,家庭經濟困難。

嚴小平,一九七零年八月生,畢業於成都無線電機械學校,原中國二重集團工藝研究所職工。他從小就心地善良,一九九九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他經常向周圍的人講法輪大法的美好,法輪大法是科學。

二零零零年元月,他抱著向政府說明情況的目地到北京上訪。為了不連累他人,他寫了一份辭職報告。在天安門廣場他展示大法的美好,被惡警暴打後非法關押在天安門派出所。德陽駐京辦又叫他單位人把他弄回德陽拘留所非法關押十五天,期間強迫他拖牛皮、乾雜活,並強行讓他支付在駐京辦的住宿費用、單位來人的一切費用、非法拘留期間的「生活費」等。單位又派副所長、副科長等四人管他,那四人的工資、資金都與他捆綁在一起。

後來嚴小平第二次到北京上訪,向政府反映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為了不連累單位遭受惡黨迫害,他又再次向單位遞交 辭呈。嚴小平被非法勞教一年。

從勞教所出來後,惡黨人員懷疑嚴小平在德陽市貼真相標語,以莫須有的罪名再次非法勞教兩年。在兩次非法勞教期間,惡警為了強迫他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採取了強迫奴役高強度強力勞動、名為「訓練」實為折磨的體罰、銳減睡覺和休息時間等手段實施迫害,並強迫看聽誹謗大法的音像資料、高壓強迫洗腦。

二零零三年,英傑電氣請他上班,嚴小平工作勤勤懇懇、兢兢業業,買了大量電氣方面的書籍研究學習,很快工作上手,從技術角度給公司提了不少建議,公司產品性能大大提升,公司業績越來越好。二零零五年,他參加職稱考試,獲得了高級程序員資格證書。

二零零六年,因德陽國安特務的騷擾,嚴小平被迫離開原公司,開始出來自己創業。成都一公司委託他設計新產品,他設計成功並通過測試,沒想到卻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被成都市金牛區公安分局惡警非法綁架,客戶找那家公司簽合同也因此而擱淺。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嚴小平帶著初步設計好的產品到了成都,十一月十四日被綁架。之後家人一直不知道他的消息。直到十二月二十四日家人才被通知到成都收拾他的東西,筆記本電腦、手機、移動硬盤、儀器、儀表、工具都沒有了,只有部份衣物,惡警也不告訴人在哪裏。當時嚴小平被非法關押在新津洗腦班。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惡黨人員非法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他逮捕,家人二月五日送去的被褥、衣物等二月十四日才交給他。

九月八日,惡黨人員非法對嚴小平判刑三年,不通知家人,也不准家人旁聽。嚴小平自己為自己做了信仰無罪的辯護,並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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