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湖南懷化尹秋陽、尹蘭英被非法枉判三年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南省懷化法輪功學員尹秋陽、尹蘭英被鶴城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這是尹秋陽第三次遭邪黨人員綁架迫害,而尹蘭英以前遭受過至少五次非法關押。

尹秋陽,女,五十八歲,湖南邵東縣人,懷化鐵路北區工務段職工家屬;尹蘭英,女,五十九歲,湖南邵東縣人,懷化鐵路客運段退休職工。她們都是1999年7.20以前開始修煉法輪功的,表姐妹倆同一家族成員,關係自然密切,聚散經常。她們由於修煉大法從中身心受益,在被打壓中堅持信仰的同時,向世人講清法輪功遭受迫害的真相。

2008年 4月17日,倆人結伴與另一叫廖元梅的法輪功學員上街向路人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被李文兵、曾玉兩人惡意誣告後,遭湖天派出所惡警綁架,五月十六日被非法批捕。

從八月六日檢察院非法起訴,八月二十八日法院非法庭審(家屬委託的律師在壓力下難以作為),到十一月二十七日非法判決終結,超期關押三個月零二十一天。刑訴法第168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本案沒有126條所述的情形,故標準審限為一個月。但是,從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檢察院將案卷移送鶴城區法院,到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審宣判,實際審理期間是三個月零二十一天,超期羈押是一種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對公民的非法拘禁。

尹秋陽、尹蘭英倆姐妹被以莫須有的「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非法判決。所謂事實證據,是擁有修煉法輪功的書籍,持有並散發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及相關的資料。面對家屬的詢問與質疑,相關法官經常說的一句話是「我們判不了,我們做不了主」,那不打自招的背後因素就是真正的非法組織「六一零辦公室」。

越來越多的人通過觀察、分析冷靜的思考後看到一個清楚的事實,對法輪功的這場迫害是完全建立在謊言與欺騙的基礎上的,九年來,迫害法輪功學員千篇一律的司法套路,其「理論」來源與各級基層的具體執行都是對法律與公權利的濫用,都是極其荒唐和邪惡的,甚至已構成犯罪。

1、刑法三百條本身的違憲無效(法律沒有對「正」、「邪」能夠指點與認定的標準)。《刑法》300條即所謂「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違反憲法三十六條,因此無效。當然不能適用。並且中國現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也就是說,即使《刑法》300條不違憲,也根本不能適用於法輪功學員。

2、刑法學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能定罪量刑,法律只針對人的行為而不能針對人的思想與認識。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個文件介紹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個,其中沒有法輪功。

3、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四要件)。從構成犯罪要素來看,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當事學員在主觀上既無想破壞「法律實施」的思想動機,也找不到被破壞的法律客體,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了或會受到破壞,當然也無從談起破壞到甚麼程度。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乏三個,根本不能定案。

對尹秋陽、尹蘭英倆姐妹非法判刑的該罪名構成的兩大部份,相關方面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罪名能夠成立,所謂的法律依據與事實證據都對不上號,所謂的證人證言、搜查筆錄、扣押物品照片也解決不了行為人與社會危害之間的關係問題(哪些法律的實施被破壞)。用此惡法對法輪功學員定罪無疑是違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

近年國際社會的正義支持,使反對中共迫害法輪功成為世界潮流,也標誌著這場迫害正走向盡頭。在此正告迫害大法弟子的所有參與者,請立即停止迫害,將功補罪。否則當中國及全世界正義力量清算中共這個邪惡幽靈時,你們就將成為中共罪惡的承擔者,受到法律嚴懲的同時,也將作為迫害善良的罪人被永遠釘在歷史恥辱柱上。

尹秋陽、尹蘭英、廖元梅三人九年來被迫害情況簡述

1、尹秋陽三次遭綁架

2001年夏天,尹秋陽在麻陽散發大法真相傳單時被綁架,絕食四天後被無條件釋放。2002年1月中旬,麻陽縣公安局惡警滿薈龍與鐵路公安惡警王健(原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負責人)等人,綁架了尹秋陽,並將她直接劫持到株洲白馬壟勞教所非法勞教。這次是她第三次遭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三年。

2、尹蘭英屢遭綁架

2001年7月,尹蘭英與表妹曾在麻陽縣散發真相資料被非法關押,因絕食被放回。2001年9月27日下午5點左右,其懷化鐵路客運段邪黨委辦公室惡徒曾令雲帶領麻陽縣「610」一夥5、6人闖進尹蘭英家,逼尹蘭英隨他們去辰溪參加所謂「學習班」。尹蘭英拒絕配合,惡徒們就使用暴力綁架她,尹蘭英當場昏死過去,在不省人事的情況下被惡徒從四樓抬下去扔進車裏,直接劫持至株洲白馬壟勞教所非法勞教。

2003年8月23日晚,尹蘭英去一小區貼真相資料,被受謊言毒害的人惡告,鐵北派出所惡警將她劫持,隨即將她關進拘留所。尹蘭英抵制非法關押,絕食13天,經整體營救後被無條件釋放。

2003年11月28日,尹蘭英因給單位有關方面和部門寫信講真相、寄真相資料,懷化鐵路客運段惡徒劉立山、曾令雲,公安處政保一科惡警馮湘龍、鐘洪波闖進屋裏抄家,尹蘭英從外面回家,一夥人想要把她抓走,被尹蘭英與母親強烈抵制。惡徒們隨後幾天來回糾纏,長時間擂門,還在門口攔劫,鄰居也被吵得不得安寧,無奈中,尹蘭英將自己的遭遇寫成小字報,貼在小區內,後她被「610」惡警綁架,尹蘭英絕食絕水,因身體狀況惡化,才被放回。

2005年元月17日,尹蘭英因在火車站散發大法真相光碟時被廣場派出所綁架,經營救無條件釋放。這次又遭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三年。

3、廖元梅曾被注射不明藥物

廖元梅,女,50歲左右,懷鐵南站退休職工。1999年10月和2000年2月,她兩次進京上訪,先後被非法拘留15天。第三次步行到北京為大法說公道話被非法關押在北京郊區一看守所,後被轉到天津的一個看守所,遭惡警電棍電;單位和「610」歹徒來接人時,被勒索1000元;在當地看守所到期後又轉至其單位租的公寓非法囚禁,之後被非法勞教一年。

2002年8月的一天,單位連哄帶騙廖元梅去開會,結果是誹謗大法的所謂「揭批會」,廖元梅便大聲呼喊:「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單位負責人夥同鐵路惡警又將她非法關押,她絕食抵制,才獲得自由。

2002年9月28日,單位惡人協同「610」惡警用暴力把廖元梅挾持到「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洗腦班)。她絕食抵制,天天遭暴力灌食。一次,惡人叫來4個打手對她拳打腳踢,並威脅她如不「轉化」就非法勞教、判刑。廖元梅被打昏過去,惡人趁機從她頭頂給她注射了4支半被稱為「轉化針」的不明藥物針劑。因廖元梅堅持煉功,惡人就把她的腿綁起來,飯裏面放安眠藥和其它不明藥物。在被非法關押近一年後,廖元梅體重從115斤降到了70斤,整個人都變了形。

2004年8月27日晚,廖元梅與另一法輪功學員在懷化市紅星路段講真相時遭綁架拘留數天,經營救被無條件釋放。

這次廖元梅又遭綁架後被非法庭審,家人被610國保敲詐勒索數萬元(據說四萬元),已回家。

電話區號:0745
參與迫害的單位及人員:
鶴城區法院
刑庭:2234948 立案庭 2252516
審判長:汪競業
審判員:況潔:13107152028(非法庭審直接責任人) 
審判員:舒勇13789286309
公訴人:丁軍
批捕科:鄧曉玲(直接責任人)13034859592  2252995(宅)
書記員:楊建澤
區政法委書記陳張
國保大隊長宋東寧,手機13707458232,金誠耀
懷化市國保大隊:2710479 國保隊長:劉美奇、雷文
公安局長:黃平均(起訴意見告知簽名責任人)15907453333
湖天派出所所長諶儒13762956666,教導員唐正13973079189
對三大法學員作誣陷材料的是湖天派出所的陳明耀、陳理建、張善忠,
陷害誣告者:曾玉、周開田、李文兵
李躍工,市「六一零」辦頭目
張楚林,市「六一零」辦副頭目
郭定林,「六一零」副頭目
胡傑,「六一零」副頭目
聶芳天,「六一零」秘書
鶴城區「六一零」主任:楊春暉 賀玉蓉 楊俊
市政法委副書記陳善美
懷化市第二看守所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