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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文陽家屬的一封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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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控告秦皇島山海關公安分局執法人員執法犯法、控告河北省保定市勞教所管教人員非法虐殺年僅三十七歲的鄧文陽。

鄧文陽,男,滿族,三十七歲,原繫秦皇島山海關中鐵山橋集團職工,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被山海關公安分局非法抓走,僅僅十二天的時間,十月八日晚十點多被殘酷迫害致死於保定市勞教所。

鄧文陽一九九五年年底學煉法輪功後,精神充實了,身體健康了,以前「經常失眠的症狀」沒有了,而且明白了做人的道理,知道了「真、善、忍」是衡量宇宙中好、壞人的唯一標準。用大法作指導,工作中他兢兢業業;社會上他樂於助人;家裏邊他尊老愛幼,是一個公認的真誠、善良、忍讓的大好人。這樣的好人僅僅因為堅持「真、善、忍」的信仰,竟被非法勞教三年。二零零二年九月從勞教所出來後,原單位竟然因他不放棄信仰,將他非法開除。鄧文陽四處找工作,但未能如願,無奈只有在家每日接送孩子上學和做飯。

一、秦皇島山海關公安分局執法人員執法犯法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晚上,鄧文陽去勸慰一位因煉法輪功要被判刑者的母親,被山海關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十六日夜裏三點,強行用鄧文陽鑰匙開門搜家,從家中非法抄走私人物品一本《轉法輪》書、一個MP3、一部電腦。

中國法律賦予中國公民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的權利,鄧文陽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其行為未對任何人、任何部門造成任何傷害,是完全合法的公民。即鄧文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事實,其行為沒有違反中國任何一條法律、法規。山海關公安分局負責人僅因其信仰法輪功,就將其抓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在拘留過程中未依法履行任何法律手續,也未依法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是非法執法,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公安分局一科科長張德岳等人抄家時,未依法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更無搜查證明,抄走私人物品時未依法出具任何清查物品清單,其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

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山海關公安分局局長趙然和一科科長張德岳帶警員三十餘人,再次闖入鄧文陽的家中,強行把他從床上綁架。當時鄧文陽只穿背心和褲衩,沒讓穿外衣,就被抬上警車。鄧文陽的老母親看到兒子被無理綁架,又驚又怕昏倒在地無人理睬。九月二十七日鄧文陽被送往保定市勞教所。

鄧文陽從家被抓走後,家屬去山海關南關派出所、山海關公安分局詢問,他們推說不知此事,無一人告之有關鄧文陽的具體狀況,未見到任何勞動教養決定書,更未辦理任何法律手續,沒有任何人依據法律通知家屬鄧文陽的去向及被抓捕的原因。山海關公安分局有關人員的劫匪行徑,嚴重破壞法律實施,其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到法律處罰,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徇私枉法罪。

鄧文陽在拘留所非法關押期間,身體虛弱。公安分局於八月三十日將鄧文陽送勞教,因身體不符合條件被拒收。回來路上公安惡警因未能將其送進勞教所而對鄧文陽毒打、針扎、掐大腿裏、掐腋下(被掐的部位黑紫)以發洩魔性。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因其執法人員的特殊身份,應從重處罰。

九月二十六日,公安分局以開十七大為由,明知鄧文陽身體虛弱,需要休養,明知勞教所的生活條件惡劣,明知勞教所摧殘被監管人員,卻野蠻的將仍躺在床上,只穿背心短褲的鄧文陽,從家中強行抬上警車,千方百計送進勞教所繼續加重迫害。對鄧文陽在勞教所遭受的非人虐待(家屬看到遺體手腳有戴戒具的明顯痕跡;身上有被電擊後的痕跡;睪丸上有血跡;睪丸凹陷)採取縱容和默許的態度。公安分局這一切行為構成與保定市勞教所共同故意地犯罪,是虐殺鄧文陽的同案犯,所有參與人員行為觸犯《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保定市勞教所管教人員非法虐殺生命

鄧文陽於九月二十七日被送到保定市勞教所後,鄧文陽之妻於十月九日下午接到本單位口頭通知:去保定市勞教所勸勸鄧文陽,可是到保定後卻被告知:鄧文陽已於十月八日晚十點二十分死亡了。

家屬聽後如五雷轟頂,不敢相信。當詢問死因時,勞教所人員介紹說:鄧文陽九月二十七日到勞教所,不說話、不吃飯、不喝水,九月二十八日到保定二五二醫院檢查,十月一號至十月四號住進保定二五二醫院進行輸液,十月四號轉至保定六六三九三部隊門診部醫院繼續輸液進行治療,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晚十點因突發性心臟猝死,沒有其它異常情況。

然而在鄧文陽家屬查驗鄧文陽的遺體時卻發現:1,手腕、腳腕處有約五毫米的勒痕,是戴戒具的明顯痕跡;2,未發現死者身上有輸液時留下的針跡;3,死者身上有電擊後的痕跡;4,睪丸上有血跡;5,睪丸凹陷。

這一切說明甚麼?被害人永遠的不能再說話了,可是他傷痕累累的遺體就是在痛訴施暴者的罪行!就是在揭穿勞教所管教人員惡毒荒誕的謊言。一個正值壯年的男子漢,因修煉法輪功身體變的健康強壯,怎麼會在短短的十二天得心臟病死亡?他真正的死因是勞教所人員暴力毆打、毫無人性的性摧殘所致!人已含冤離去,勞教所卻昧著良心散布謊言,傷天害理呀!

而且在十月八日上午九點、十一點家人兩次向保定市勞教所打電話詢問,關注鄧文陽的安危,均答:鄧文陽在那不說話、不吃飯、不喝水。且明確表示不准接見不准去勸。而鄧文陽當天晚十點多人竟死了,這說明了甚麼?對於出現生命危險的人,勞教所不是採取救助的辦法,竟然為了達到他們逼迫人放棄信仰、提高轉化率以邀功請賞的邪惡目地,不惜一切手段進行迫害!對於虛弱瀕死的人,仍暴施淫威。在江澤民「打死算自殺」的邪惡指令下,在金錢的誘惑下,他們把自己從人降至魔鬼。他們就是要置人於死地,對此沒有任何顧慮,視生命為草芥,真可謂人性全無!

保定市勞教所勞教人員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殺人罪。

保定市勞教所自知有命案在身,提出與秦皇島山海關公安分局共同給家屬十四萬元以圖息事寧人,抹去其殺人的罪過,並以鄧文陽是法輪功學員為由,給家屬施以壓力,將遺體強行火化,並威脅不許亂講。

在法律面前有不同待遇嗎?法輪功學員們不也是人嗎?而且是最好的人!是按照真、善、忍主動歸正自己善待別人的好人!這樣的好人被虐殺,兇手卻升官得獎,逍遙法外,眾人為保全自己都不說實話,散布謊言而不自責,這樣的社會不可怕嗎?這樣的人群不危險嗎?「人在做事天在看,三尺頭上有神靈」,神決不會允許有人的外形,卻沒有人性的「人」存在,善惡有報的天理不可違,作惡的人等待他的只有嚴厲的天懲!

秦皇島山海關公安分局、保定市勞教所,他們敢於這樣對待鄧文陽的理由是,煉法輪功國家不讓。身為執法人員,說這句話本身就是違法的(中共為了欺騙人民,有意混淆國家與政府的概念)。這個政府不也號稱是依法治國嗎?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被允許不是以法律來衡量的嗎?一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不是由法院來判定的嗎?法律不等於政府,更不等於某個人的個人意志。自從一九九九年法輪功被非法取締至今,沒有任何一個公開合理的法律程序確認法輪功非法,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從未通過任何決議確認法輪功為非法組織。江澤民操控「兩高院」匆忙拋出的所謂決定、解釋隻字未提法輪功,公安部的「六不准」嚴重違憲,成為一紙廢文。為發洩私憤,江澤民在公開場合對外國媒體稱法輪功為×教,全國媒體相繼轉載,其口頭的說辭便成為鎮壓的依據。這是法律嗎?能作為處罰人的依據嗎?

曾經身為國家領導人的江澤民,出於妒忌,運用手中的權力,使用謊言、暴力掀起全民參與的對法輪功的迫害,幾十萬人被抓被關,有些送進精神病院,甚至被活摘器官。上萬人被迫害致死、致殘,天怨人怒。其罪惡行徑被全世界所唾棄,其本人已在全世界多國被起訴,很快面臨正義的審判!而法輪功在幾年中迅速傳遍八十多個國家,大法書籍被翻譯成三十多鐘語言廣為傳閱,深受全世界人民的喜愛。聲援正義,停止迫害,嚴懲兇手的呼聲響徹雲霄!那些還在殘酷迫害法輪功,執迷不悟,執法犯法的人等待你們的又是甚麼?

綜上,秦皇島山海關公安分局執法人員、保定市勞教所勞教人員知法犯法,草菅人命,對於他們的暴行,我們提出嚴厲的控告,我們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徹查此案,追究非法執法人員與兇手的刑事責任,主持公道,匡扶人間正義,讓已逝去的人安寧,讓生者得到心靈的慰藉!

控告人:鄧文陽家屬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


附:行政起訴狀
原告:鄧明德(被害人鄧文陽父親 )男 八十二歲 滿族 秦皇島青龍邊杖子村人
被告:秦皇島山海關公安分局;
山海關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趙然 公安分局局長

訴訟請求:
一、撤銷對被害人鄧文陽的非法勞動教養的決定,恢復原告的名譽;
二、賠償因將鄧文陽迫害致死對本人與家屬造成的一切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失;
三、依法追究每一個參與非法抓捕、簽署非法抓捕、遣送被害人鄧文陽,及放縱勞教所迫害致其死亡並掩蓋事實真相的所有違法執法人員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被害人鄧文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事實,被告對其處罰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被害人鄧文陽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被非法拘留,以致九月二十六日被非法勞教的全部事實和理由是:八月十五日鄧文陽到一名將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的母親家,對老人進行勸慰。

被告稱煉法輪功國家不讓。身為執法人員,說這句話本身就是違法的。這個國家不也號稱是依法治國嗎?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被允許不是以法律來衡量的嗎?一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不是由法院來判定的嗎?法律不等於國家,更不等於某個人的個人意志。自從一九九九年法輪功被非法取締至今,沒有任何一個法院確認法輪功非法,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從未通過任何決議確認法輪功為非法組織。江澤民匆忙拋出的「兩高院」的所謂決定、解釋隻字未提法輪功,公安部的「六不准」嚴重違憲,成為一紙廢文。為發洩私憤,江澤民在公開場合對外國媒體稱法輪功為邪教,全國媒體相繼轉載,其口頭的說辭便成為鎮壓的依據。這是法律嗎?能作為處罰人的依據嗎?

中國法律賦予中國公民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的權利,鄧文陽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其行為未對任何人、任何部門造成任何傷害,是完全合法的公民。被告僅因其信仰法輪功,就將其抓捕,卻無法指出其行為違反中國任何一條法律法規,是對中國人權利的蔑視,是對中國法律的公然踐踏,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程序違法

1.非法抄家

公安分局一科科長張德岳等人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凌晨三點,用鄧文陽鑰匙開門抄家。未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更無搜查證明,從家中搶奪鄧文陽私人財物一本《轉法輪》、一個mp3、一部電腦,未出具任何清查物品清單。

2.非法拘留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分局付勇等人將鄧文陽非法抓捕,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也未依法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

3.非法勞教

鄧文陽被非法關押至八月三十一日,由家人接回家中。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點鄧文陽無緣無故再次被秦皇島山海關公安分局趙然、張德岳等人綁架,並於九月二十七日送往保定市勞教所。這期間家屬去山海關南關派出所、山海關公安分局詢問,他們推說不知此事,無一人告之有關鄧文陽的具體狀況,未見到任何勞動教養決定書,更未辦理任何法律手續,沒有任何人依據法律通知家屬鄧文陽的去向及被抓捕的原因。

三、蓄意虐殺生命,隱瞞事實真相。

鄧文陽在拘留所被非法關押期間,身體虛弱。被告於八月三十日將鄧文陽送勞教,因身體不符合條件被拒收。回來路上公安惡警因未能將其送進勞教所而對鄧文陽毒打、針扎、掐大腿裏、掐腋下(被掐的部位黑紫)以發洩魔性。九月二十六日,被告以開十七大為由,明知鄧文陽身體虛弱,需要休養,明知勞教所的生活條件惡劣,明知勞教所摧殘被監管人員,卻野蠻的將仍躺在床上,只穿背心短褲的鄧文陽,從家中強行抬上警車,千方百計送進勞教所繼續加重迫害。對鄧文陽在勞教所遭受的非人虐待(家屬看到遺體上手、腳有戴戒具的明顯痕跡;身上有被電擊後的痕跡;睪丸上有血跡;睪丸凹陷)採取縱容和默許的態度。被告這一切行為構成與保定市勞教所共同故意地犯罪,是虐殺鄧文陽的同案犯,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使所有涉案人員受到刑罰處罰。

鄧文陽之妻十月九日下午接到本單位口頭通知:去保定勞教所勸鄧文陽。但是到保定勞教所後被告知,鄧文陽已於十月八日十點二十分死亡,死於突發心臟病。當家屬看到鄧文陽傷痕累累的遺體時,謊言不攻自破。

鄧文陽死亡後,被告作為辦案單位一定首先被告知,但被告卻裝聾作啞,掩蓋事實真相,拖延時間不與鄧文陽家屬聯繫,妄圖逃避責任。

綜上,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其執法人員知法犯法,行為嚴重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多項罪名。

《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時或者搜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在對鄧文陽的非法處罰過程中不能依法行事,正說明鄧文陽的行為沒有違法之處。

對於鄧文陽的淒慘經歷,被告並無悔過之意,竟想通過給付鄧文陽家屬十幾萬元錢了結此事,並威脅家屬不許亂講,妄圖抹去其殘害生命的天大的罪惡。怎麼可能呢?誰會答應呢?

被告這種蔑視生命、知法犯法,公然與法律叫板的行為,是在吞噬自己的生命。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時,沒有一個人能夠用「我在執行上級的命令」使自己得到開脫。誰命令了,誰具體執行了,誰犯法了,一個都無法逃脫正義的審判!審判他的依據就是他現在蔑視的法律!

被告違法執法,是造成鄧文陽──一個鮮活的、健壯的、年輕的、善良的生命過早悲慘離世的最根本原因,必須承擔其罪責!希望法院與有關部門主持正義依法追究被告及所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

原告人:鄧明德
二零零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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