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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歲母親控告邪黨國保支隊綁架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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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

申請人:宿靜珍 女 74歲 戶口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石井溝派出所

控告事項
1、 無正當手續非法抓捕無違法犯罪行為的公民。
2、 違法送達刑拘通知書。
3、 公安人員狄士剛等私設刑堂、刑訊逼供。
4、 公安人員孫壯違法收繳現金佔為己有。

事實及理由

2007年2月13日下午16時許,我女兒王立秋去尋找一夜未回家的穆春紅,就沒再回家,家人到處尋找,後聽說向陽派出所附近抓人了,就在當夜24時許到向陽派出所詢問。被告知,派出所未抓人,市局的國保抓人了!家屬又連夜去市國保詢問,值班人員回答是抓人了!家屬又連夜去市國保詢問,值班人員回答是抓人了,如果抓捕中有王立秋,會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次日,家屬又去市局的國保詢問,門衛不讓進,打電話2409865及2409866無人承認抓捕了王立秋。家屬又多次到國保詢問,均無消息。

直到3月6日,距其被抓22天時,家屬才接到刑拘通知書。但上面並沒有註明為甚麼才通知家屬的原因。

3月14日,家屬得知:在2月13日,王立秋就已被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科長狄士剛、幹警孫壯等劫持到吉林市船營區警犬基地,在他們私設的刑堂中,被強行從鼻子中灌進去8瓶芥末水,從鼻子中灌進,從口中噴出,導致王立秋多次休克。狄士剛等用涼水將其潑醒,繼續灌,造成王立秋心臟病頻頻發作,病情嚴重,幾近死亡。幹警孫壯搶走王立秋身上的440元錢,不返還家屬,被其佔為己有。

以上種種,只是家屬已經得知的消息,還有家屬不知道的、也不願想像的,王還受到過如何的非人對待。但就市局的國保幹警無正當手續非法抓捕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公民、私設刑堂、刑訊逼供、違法收繳現金佔為己有等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22條,並且造成嚴重後果,違反了《刑法》247條。這些就足以讓百姓心寒(自己納稅養了這樣一幫欺凌自己的人),也丟盡了人民警察的臉。這樣的違法犯罪分子不繩之以法,老百姓有甚麼安全可言?

請求貴機關對此依法處理,並立即釋放無辜的王立秋。還百姓一片安全的天空。

此致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宿靜珍
2007.04.25

主送:吉林市檢察院 吉林市公安局
抄送:吉林市六一零辦公室 吉林市政法委 吉林市人大 吉林市政協 吉林市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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