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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納和解無誠意 澳洲法輪功學員繼續起訴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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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8月14日】2006年8月8日上午10時,澳洲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駐澳大使館前舉行抗議活動暨新聞發布會,宣布不接受澳洲外長唐納沒有誠意的和解,狀告唐納濫用外長職權簽署「限制法輪功學員在堪培拉中國大使館前打橫幅的證書」一案將繼續。

據悉該案遞交堪培拉高院13個月以來,唐納多次被法庭要求遞交他簽發證書行使外長權力的證據、證詞,唐納一直採取拖延的方法,並提出庭外和解。7月24日高等法院聆訊命令唐納必須在今年9月4日前提供本案的證詞,否則「後果自負」,並宣布下次聆訊時間為9月11日。

新聞發布會上,原告之一的戴志珍女士表示:唐納要求庭外和解,停止簽發了證書並同意支付原告的法律費用,但同時唐納不承認他原先簽發的證書是錯的,並保留簽發相似證書的權力,因此不能接受唐納沒有誠意的和解。她認為澳洲法輪功團體很有可能面臨唐納隨時簽發證書的威脅。

戴志珍列舉了今年4月溫家寶訪澳期間,唐納用了三輛公交車擋住法輪功的橫幅,她說:「唐納明顯的是改換方式來支持中共。起訴外長唐納案繼續下去是為了在法庭上曝光唐納屈服於中共,放棄澳洲立國之本。」

另一原告章翠英女士認為:唐納為了討好中共,連續49個月簽發了不許法輪功學員在堪培拉中國大使館前打橫幅的證書,這嚴重的傷害了澳洲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中共還在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這實際是在對整個人類犯罪。

章翠英還表示,唐納用謊言誤導公眾,說法輪功團體24小時使用高音喇叭,實際上從來就沒有過。她相信澳大利亞的法庭是公正的,她說:「不管是外長也好、還是再高的職位,他違反了人權,必定受到懲罰。」

法輪功發言人Kay Rubacek女士在發言中表示,近四年來,法輪功團體第一次收到NCA(National Capital Authority)的許可,可以把橫幅固定在地上,根據NCA條例:任何團體每月允許申請三天固定橫幅在地上。但是唐納的證書剝奪了我們這一權利長達四年。

來自墨爾本的前奧林匹克競賽游泳亞軍Jan Becker女士在新聞發布會上發言表示:她將有關中國人權問題的4000個徵簽呈報給國際奧委會,該會主席 Mr Jacques Rogges已經向國際奧委會分部──中國奧委會提出問題,請他們答覆。徵簽的呼籲內容包括:1、有關證人指證中共正在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事件;2、國際奧運委員會應要求中國政府在2008年給全世界法輪功學員發放中國簽證,並保證他們在中國停留期間的權利;3、國際奧委會應與中國政府溝通,幫助制止迫害法輪功,否則中國沒有資格舉辦奧運會。

Jan Becker認為外長唐納是濫用了他的職權。她的祖父一代為了澳洲的自由和民主而戰,而唐納卻剝奪了作為澳大利亞公民自由表達的權利,她希望唐納能夠尊重澳洲人自由的權利。

橫幅事件背景:

2002 年3月16日,中國外長唐家璇來澳訪問的前一天,澳外長唐納在中共施壓下,利用外長特權,簽署了第一份限制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大使館前使用橫幅的行政令,聲稱法輪功的橫幅和音樂有損中國代表團或中國大使館的尊嚴。此後,唐納以1992年的外交特權和豁免章程為由,連續四年簽署不允許在堪培拉中國使館之外展示橫幅和播放擴音音樂的行政令。3年來法輪功學員一直試圖通過與其對話解決相關問題,但無任何回應,因此,在2005年6月9日,法輪功學員章翠英和戴志珍聯合向堪培拉最高法院遞上訴狀,狀告外長唐納濫用特權簽發行政令,剝奪了法輪功學員在中共大使館前打橫幅和播放音樂的正當權利,要求法院下達強制令禁止唐納簽發該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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