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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八旬老漢自述受迫害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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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7月23日】我今年80歲,1996年修煉法輪功,修煉了十年,過去一身頑疾,現已徹底消除。修煉十年來,未吃一顆藥,也沒打過一針,身心比過去健康了。

1999年7月,法輪功被無理取締後,我多次被公安派出所拘留,五次被單位談話強迫寫檢討不煉功保證,三次單位領導親自在召開的會議上要我表態脫離法輪功,有一段時間命令我每天上班都到單位保衛部門「反省」,無論是誰要我口頭或書面檢討保證不煉功,我都堅決拒絕,我心中就銘記著師父說的「一個不動就制萬動」(《在美國中部法會上講法》)牢記這一法理,抑制了邪惡。

2000年底,我多次被非法抄家,惡人抄去同修寫的心得交流材料,拘留我一個多月。2001年1月我參加一次在職工宿舍內的學法會,被便衣暴力拘捕,關押一年半。釋放後接著被勞動教養兩年,監外執行。回家後事情接踵而至,自治區黨委下文件開除黨籍,單位人事部門停發離休工資,每月僅發幾百元生活費,期間又被抓去洗腦班洗腦,並被經濟勒索等等。幾年來迫害是步步升級,為甚麼?說到底是因為我不願意盲目跟從,也不寫檢討保證,而令某些當權者惱火,以「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加緊迫害煉功人。例如某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長陳某某找我談話時,就大聲吼我說:「你不寫(檢討保證)就關到你死。」不久我就被關入看守所了。

2001年1月在看守所,宣布正式逮捕我,要我在逮捕證上簽字,我不簽。其後,檢察院向法院非法起訴我,法院也準備開庭了,偏偏這個「起訴書」極其荒唐,所列主要罪狀都是故意捏造的,沒有證據的。此事被揭發出來後,2001年8月上級檢察廳,不得不在一次有我律師參加的會議上令其撤訴了。法院也通知不予開庭了。至此,想通過判罪------名譽上搞臭的圖謀落空了。

罪判不成,它心不甘。其實在看守所已關押我半年多了,宣布撤訴就應該放人,《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說,撤消起訴「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但公安並沒有釋放我,也不解釋,仍繼續關押九個多月(至2002年6月釋放,共關押18個多月)。這明顯是屬於故意違法關押和超期關押的雙重迫害的例證。

判刑不成轉而給我勞教。中國的勞教制度在世界上是臭名昭著的,它是不須經任何司法程序,就可以任意加罪懲罰一個人。而在我身上按照其文件我也不符合勞教條件的,無論是國務院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或第十四條都不符合我的情況。例如其中第十四條說:「對精神病人、呆傻人員、盲聾啞人、嚴重病患者、懷孕或哺乳未滿一年的婦女,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者,不應收容教養」。我當時已76歲,明顯屬於喪失勞動能力者範圍,也被非法給勞教兩年處罰,豈不荒唐嗎?

儘管2005年12月,單位已被迫恢復我扣發多年的離休工資,並且補發了解教後扣發的部份,但是無理扣發的勞教兩年的四萬元工資(養老金)至今不給,並且在那段時間,離休人員參照在職同級人員,可提高一級工資(每月101元)至今也不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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