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勞教制度是惡黨迫害民眾的工具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6年7月11日】中共邪黨的勞動教養制度是千夫所指的惡政。從1957年「反右」運動開始,被勞教者、其中包括被迫害者已有350萬人以上。

──1959年到1961年,在甘肅酒泉市夾邊溝勞教農場,3000名右派中有兩千餘人死亡。(見《夾邊溝記事》)
──河北省公民郭光允因為「誹謗省裏主要領導」、「反程維高集團」的罪名而被當權者授意法庭「判幾年徒刑」,但因缺乏證據,被勞教兩年。
──瀋陽公民周偉因舉報馬向東等人的腐敗問題,被勞教兩年。慕綏新也將舉報他的人送進了勞教所。
──山東記者賀某因舉報區教委主任的腐敗行為而被勞教3年。
──在陝西勞教所,勞教人員惠曉東被打死。
──在遼寧葫蘆島市勞教所,勞教人員張斌被人折磨、毆打致死。
──魯北在《勞動教養還要試行多久》一文中記述了他所目睹的情況:有一名勞教人員病得很厲害,幾天沒有吃飯了,兩隻腳腫腫的,大、小便都是在床上,不時從嘴裏發出救命的微弱呼聲。但幹警仍說他是裝病,有一天,當其他勞教人員向幹警報告他不行了,醫生來到他床前,號脈後卻說:沒事,心跳正常。轉身就出來了,也許房間的氣味使他受不了。我問他怎麼樣?他說,沒事,裝病。沒過十分鐘,這位勞教人員就停止了心跳。
──廣西某地公安局僅僅根據一封恐嚇信,就抓捕了近60人。有關當局為了彰顯打黑政績,極力拼湊「黑社會」,把相互不認識的、剛來打工的都說成是黑社會成員,頭一天剛經過公安局批准購買的礦山用爆炸品都成了「打黑成果」。當局發動輿論工具廣泛報導,於是乎,案件上升為上級督辦的大案、要案。儘管經過核對筆跡後發現恐嚇信與這些人無關,但他們仍將許多民工送去勞教,以顯示沒有抓錯人。
──現在勞教又成為迫害法輪功的工具。據不完全統計,從1999年至今在中共的勞教所共陸續關押法輪功學員83萬多人,迫害致死近千人,而且還有「在勞教所打死法輪功學員算自殺」的內部政策。對法輪功的迫害包括一個由江澤民建立的恐怖組織: 610辦公室系統,610辦公室在每個省、市、縣、大學,政府部門和政府擁有的企業為迫害打前鋒。江對610辦公室的命令是「根除」法輪功。這包括在1999年的夏天將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關進監獄和勞教所。根據美國國務院2005年關於中國的人權報告,中共警察管理著數百個拘留中心,有340個「勞動再教育」中心就能關押30萬人。報告也表明在被關押期間死亡的法輪功學員的人數估計有幾百到幾千人。還有中共邪教組織現在利用勞教系統割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暴行……

大量的事實顯示,勞動教養制度是一部份官員作惡的工具。有的地方官員隨意將自己不喜歡的人、正當申訴的人、上訪維權的人進行勞動教養,而不需經過任何司法程序;有的把屬於道德調整或民事糾紛範疇的人送去勞教;有的把法規禁止收容的精神病人、殘疾人、嚴重病患者和懷孕或哺乳未滿一年的婦女,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者送去勞教;有的突破勞教對像年齡的限制將未滿16週歲的人送去勞教;有的將取證困難、證據不足,怕移送起訴後被退查的案件,或辦案經費緊張、辦案人手有限,畏於追查的案件,或案情複雜根本無法查清的案件,都以勞教代替刑罰了事;有的公安機關對一些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偵查結案提起刑事訴訟的犯罪嫌疑人,以勞動教養的方式繼續關押,使超期羈押合法化。有的地方對違法人員只由辦案人員一人進行訊問,或由聯防隊員盤問,由辦案人員事後簽名,匆忙將人處以勞教;甚至有的辦案單位為完成上級下達的創收指標,或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以勞教相威脅,對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處以高額罰款了事,等等。湖南株洲大法弟子喻穎祝被白馬壟勞教所迫害的種種內幕曝光以來,2個多月間白馬壟勞教所一直強制不讓家屬探望喻穎祝。白馬壟勞教所的惡警曾對大法弟子叫:「不讓你死,要讓你生不如死!」為此,家屬多次找到白馬壟勞教所、株洲市勞教委,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喻穎祝,停止對喻穎祝的迫害。它們公開回答:「對法輪功沒有法律講!你們不是告嗎?看你告到哪裏去!等你告!你們打不贏官司的,看哪個律師敢替你們打官司!」當家人表示擔心喻穎祝在勞教所的安危時,它們的答覆是:「不會死在勞教所的,在沒死之前會通知家屬接人……??

勞動教養制度如此罪惡,如此聲名狼藉,高牆內究竟又有多少罪惡之舉?我們呼籲社會各界正義人士,關注發生在勞教所內外的種種違法行為,共同制止對大法弟子有恃無恐的邪惡迫害,還善良者公道。

請所有大法弟子都來關心被非法關押在勞教所的同修,加大力度針對勞教所的罪惡進行揭露和發正念清除。對於仍被非法關押同修的營救,我們也不能麻木和放鬆。讓我們做的更好。

附件:勞動教養制度違憲違法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屬於行政規章,卻違法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甚至可延期為4年。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