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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修煉法輪功,我被中共惡黨剝奪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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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6月29日】我叫乜新梅,女,1971年10月8日生。1999年3月,我被招幹至中國銀行東營分行工作。2000年10月因法輪功遭受迫害而去北京上訪後,被非法關押於山東省東營市看守所一個月(2000年10月4日~11月5日),出來後就被停職/停發工資。當時是由在任行長欒慶禹幕後指揮(現調至中國銀行青島分行)進行的。直到2000年12月中旬,中國銀行東營分行紀檢書記劉慶永(現已退二線),通知我到其辦公室。到了之後,他明確要求並威脅我填寫下崗申請書,辦理下崗手續。迫於當時的壓力,我填寫了一份下崗申請書,在下崗原因處我明確填寫了「因練習法輪功」等字樣,交給了人事科辦事員宋偉(現調至營業廳),隨後辦理了下崗手續,離開中國銀行。

直到2005年3月底我得知,中共曾於2001年6月7日下發過一份《關於進一步妥善處理法輪功練習者因××××被勞動教養人員公職學籍等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指出不允許以法輪功為由開除\下崗\解除勞動合同等。於是我去找610\中國銀行等單位協調未果的情況下,於2005年5月11日向東營市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結果認定我已超過仲裁期限(實際並未超出中共相關法律規定的期限),於是我提起訴訟至東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我敗訴,我不服,上訴至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維持原判,依然判我敗訴。

雖然中共法院判我敗訴,但只要是智力正常的人,都能從我的資料中判斷出我的下崗原因,就是因為中國銀行東營分行的當權者是因為我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的迫害,而中共的執法單位和仲裁單位竟然判我下崗與法輪功無關。可見,他們一方面如此殘酷迫害法輪功,另一方面,他們卻又不敢公開承認,還要遮遮掩掩,偽裝善良,欺騙百姓和國際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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