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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律師劉如平上訴半年無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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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6月26日】濟南律師劉如平2005年12月14日被惡黨送入「山東男子第二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三個月,現已達半年有餘。在此期間他面臨邪惡的種種殘酷迫害,一次次的闖過,他堅信大法,拒不「轉化」,所以至今仍然被關押在封閉式的小房子裏(同他在一起受迫害的是濟南大法弟子王厚生)遭受著折磨……

濟南律師劉如平自被非法關押至勞教所後,就為抗議非法勞教而上訴,寫了「行政起訴狀」。可到現在沒有任何回音?!是勞教所扣押了?還是司法部門裝聾作啞呢?!

請我們看一看劉如平的「行政起訴狀」,就能得知惡人們看了這「行政起訴狀」後必定是氣急敗壞,而且恐懼。

附:行政起訴狀

原告 劉如平,男,1961年11月1日生,漢族,濟南市長清區委黨校法學教師,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現非法押於山東省第二勞教所。

被告 濟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訴訟請求

1、依法判定被告作出的濟勞教字(2005)第277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無效決定,並予以撤銷。

2、立即釋放違法在押的原告。

事實與理由

許多有識之士早已提出,我國的勞教制度由於嚴重地違反了(憲法)、(立法法)、(刑法)、(刑訴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已經成為依法治國建設法制國家的根本障礙,成為繼收容審查制度之後最應立即取締的一個特權專制制度。這個制度游離於我國法律體系之外,是公安等機關基本不受監督,特別隨意執法的自留地。與勞教制度相應的機構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其實是公安局),勞教所等都是我國法律體系之外,沒有合法依據存在的非法機構。因此,本案起訴的決定是非法機構作出的一個違法決定,無論從程序上、主體上、內容上都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一個無效的決定書。

第一、在程序上,決定書的製作違背了我國一個案件不得同時有兩個處理決定的法律理論原則。

2005年10月18日至25日,原告被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分局刑事拘留後,以不構成犯罪而釋放。那麼,作為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而釋放就是對刑事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然而,在刑事釋放原告的同時,長清公安局又一直把原告先後兩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濟南市法制培訓中心一個月強制洗腦。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對此,(決定書)不表述是對重大違法事實的刻意隱瞞。

原告這起刑事案件,在前述兩次處理的基礎上,2005年12月14日被告再次進行勞動教養的行政處理是完全錯誤的。一個刑事案件進行刑事處理和行政處理重複進行違反了法律原則,並且有兩個單位即長清公安分局和被告對同一事實重複處理,作出不同處理決定而又分別執行,是嚴重地濫用職權隨意處理案件。

第二、在主體上,製作決定書的被告是一個在法律上沒有合法地位的非法機構。如上所述,勞教制度存在的違法性,使被告在法律上沒有合法地位。一個沒有合法地位的非法機構製作的任何決定也必然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第三、在內容上,決定書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決定。而(勞動教養辦法)不是法律,它的規定同現行法律相衝突,而必然無效。因此,對原告決定勞動教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一個非法決定。

對原告進行長達一年三個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即沒有通過法院判決又無法律依據,這是典型的踐踏法律的行為。為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的決定書為無效決定,並予以撤銷。以維護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利。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劉如平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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