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趙振海,原白河公安局副政委,現任白河縣委政法委副書記兼610辦頭目;
被告人高玉坤,原白河公安局局長,現任旬陽縣公安局政委;
被告人蔡逢濱、王福甸,現任白河縣公安局副局長;
被告人杜愛民、葉澤新,原白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被告人晏開和,現任白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告人韓國慶、朗華,現任白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員;
被告人洪啟軍,現任白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刑警。
控告事實一:2000年1月21日至3月23日,白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杜愛民、公安局副局長陳宏恩,沒有向張顯斌出示任何法律文書,將其非法關押,嚴重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與行政覆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及34條規定,其行為構成嚴重違法,根據刑法第238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控告事實二:2000年7月19日至8月23日,白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杜愛民、副局長陳宏恩、局長高玉坤再次將張顯斌非法關押,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作為執法人員,其行為再次觸犯法律,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控告事實三:2000年12月14日至2001年3月11日,張顯斌進京上訪後被白河縣公安局非法關押,期間未出示任何法律文書,隨後在沒有接到勞動教養通知書的情況下,被秘密送往陝西省棗子河勞教所執行三年的勞動教養。當時辦事人員杜愛民、趙振海、蔡逢濱,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
控告事實四:2004年7月14日至8月16日,白河縣政法委副書記趙振海、公安局長蔡逢濱、副局長陳宏恩、國保大隊隊長葉澤新、在沒有向張顯斌出示任何監視居住的法律文書下,指使韓國慶、王滿、黃勇、張明、唐澤順在其家裏對其監視居住(24小時)。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
控告事實五:2005年1月31日,在白河縣610主任趙振海、公安局局長蔡逢濱的指使下,國保大隊長葉澤新、警員韓國慶、朗華,城關派出所副所長鄧仕林、警員黃勇、王滿等七人,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下,將張顯斌強制從家中帶走,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
控告事實六:自明慧網2005年2月5日再次將張顯斌的遭遇報導後,白河縣公安局於2005年6月2日在深圳將張顯斌非法抓捕。6月6日至6月11日,在白河縣委政法委書記趙振海、公安局長蔡逢濱、副局長王福甸的指使下,公安局派出七人對張顯斌進行「車輪攻堅戰」,企圖對其網羅罪名,晚上不讓其睡覺,致使張顯斌腳部腫的很高,張顯斌多次絕食抗議這種無理傷害,均無濟於事。這種嚴重的體罰行為看守節所的所有管教見證了這一切,其行為嚴重違法。
控告事實七:2005年10月9日,白河縣法院秘密對張顯斌非法開庭,白河檢察院公訴人方冬梅出示證據。有疑問的是以往多次沒有過向張顯斌出示的各種法律文書竟全部搬上了法庭。在2000年7月21日這張拘留證上竟然有韓國慶的簽名,而韓國慶是2000年12月才調入國保大隊的,怎麼會有他呢?這張拘留證上還寫著張顯斌拒絕簽字,而張顯斌連拘留證都沒見過怎麼會簽字呢?明顯的做了偽證,這就是晏開和、洪啟軍辦的所謂的鐵案,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
控告事實八:自1999年7月22日起,白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杜愛民、葉澤新在白河縣公安局副局長陳宏恩的指使下,長期扣押張顯斌的居民身份證,給其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干擾,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身份證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其行為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事實,白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濫用職權,凌駕於法律之上,行為惡劣,是執法犯法的典型、侵犯人權的典型,現提出控告。希望司法機關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為根本,嚴懲執法犯法人員,還法律的公正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