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廈門市思明區惡黨法院非法對葉密第三次開庭,律師在上次開庭提出的幾項疑問,此次開庭不給以任何說法,公然違反中國的法律,非法判葉密4年有期徒刑。目前,葉密的律師已經再次上訴,表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依法改判。上訴理由如下:
一、關於信件複印件的證據力
廈門市國家安全局給福建衡正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的材料,及公安分局移送給檢察院的作為證據的61封信,及公訴機關在法庭質證過程中出具61封信件,都是複印件,沒有出具原件,以供上訴人、辯護人、法官辨認,核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複印件。」第三款規定「書證的副本、複印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對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真實的,才能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
根據廈門市國家安全局廈國安四[2005]45號「關於葉密涉嫌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信件的證據函」,該61封信件的原件被作為「絕密」資料均存放於廈門市國家安全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第八條規定:「國家秘密包括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一)國家事務的重大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第九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暴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根據以上規定,「法輪功宣傳品」顯然不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無需由有關部門保密。因此,廈門市國家安全局在提供鑑定材料時應當出具原件,廈門市思明區公安及公訴機關均不存在調取原件困難的情況。因此,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提供的信件複印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書證的證據形式,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證據,其證明力不應被採納。
同時,因為公訴機關不能出具書證的原件以供核對,無法確定廈門市國家安全局提供給福建衡正司法鑑定所的要求鑑定上訴人筆記的複印件與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在法庭上出具並要求質證的複印件是否一致。雖然,廈門市國家安全局和廈門市思明區公安局分別在其提供的複印件上蓋章確認與原件核對無誤,但是,因為這些信件是廈門市國家安全局截獲的、據以起訴上訴人有罪的證據,因此,這兩個部門在有罪證據的複印件蓋章確認與有罪證據原始件核對無誤,有失證據的公正性,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精神。上訴人要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要求公訴機關當庭出示61封信的原始件進行質證。
二、關於司法筆記鑑定結論的證據力
首先,該份鑑定結論存在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
廈門市國安局九處寄送福建衡正司法鑑定所鑑定的材料包括:A、信件封面複印材料62頁;B、暑「廈門大學美術系」寄「北京團結湖北頭條7-2-103 7樓2單元吳楚小姐收」信件複印件一份 C、葉密填寫的「廈門大學科研人員年度考核表」等三份日常手書的資料的複印件。
而國安局要求鑑定的卻是信件封面字跡及信件字跡是否是上訴人所寫。信件封面複印材料、信件複印件與信件封面、信件是不同的概念。
在沒有證明信件封面複印材料、信件複印件與信件封面、信件原件核對無誤的前提下,根據國安局提供的複印件是無法得出信件封面、信件是上訴人所寫。
其次,福建衡正司法所的鑑定過程存在邏輯推理錯誤。
福建衡正司法所將材料A與材料B進行對比,得出材料A與材料B是同一人所寫。接著將材料C 的三份資料進行對比,得出材料C的三份材料是葉密所寫。據此得出結論材料A、材料B與材料C 都是上訴人所寫。
這個推理過程中,司法所沒有進一步將材料A或B同材料C進行對比的情況下,得出材料A、B與材料C是同一人書寫的結論,這明顯存在邏輯推理上的錯誤。
三、關於上訴人寫給吳楚的信件的證據力
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見葉密作為一個公民,其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護,有關部門要對其信件進行截獲檢查,必須滿足兩個要件,一是目的要件,即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二是主體要件即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葉密一案是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於2004年4月28日予以立案偵查。而上訴人寫給吳楚的信件在2003年12月11日,上訴人還沒有被採取任何刑事措施的情況下,就被廈門市安全機關截獲。可見,廈門市安全機關截獲信件的行為,既不符合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主體要件規定,也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規定。所以上訴人寫給吳楚的信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再次請世界正義人士關注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學員的無端迫害!葉密出生於書畫世家,母親是中國著名的畫家。她就職於廈門大學美術系,是一個深受學生愛戴的老師,有一個美滿的家庭,而現在,卻因為無理的迫害身陷囹圄,不能承擔她作為一個女兒,母親,老師的責任。而葉密這樣的案例卻是中國無數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案例中的一個!請您來關注這個事情,幫助我們,制止邪惡,共同伸張正義!
廈門市相關部門電話及惡警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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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詠兵:212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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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長: 吳剛毅 2098039(家)
主要非法審法輪功學員的法官鄭志勇:2088987,2030148
廈門市人民政府
一、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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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室 5052308;505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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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5052306;506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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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黨委 539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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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組織部
部長室 5052199
副部常室 5057444 5094644
辦公室 5052349
值班室 5061627
組織處 5052553;5086117
幹部一處 5052350;5369058
幹部二處 5113905;5369059
幹部三處 5094645;5367785
市委組織員辦 5052440
教育辦、國企辦、非公辦 5030585 5090897
C)宣傳部
辦公室 505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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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政法委員會 5398096
E)市直機關黨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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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工委 5052563
組織處(黨建研究會)5052346;5368373
宣傳處 (文明辦、政研會、紅十字會)5095200; 5365098
F)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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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調研處電話:2117282 傳真:2031260
教育活動處電話:2047106 傳真:2031261
G)老年基金會
電話:2044866 傳真:2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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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128282
二、人大
值班室 5052315
秘書長辦公室 5089191; 505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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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幹處 5058987
信訪處 5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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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司法委 5085367;5368156
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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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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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信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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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603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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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安局
總機 202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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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2110122
行業場所接待室 21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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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處 2130131
警務督察處 2055587
第一收教治安拘留所 2078684
第一看守所 5051724
第二看守所 505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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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區公安邊防大隊 2572336
曾厝安邊防派出所 2085792
湖裏區公安邊防大隊 5211566
高崎邊防派出所 5210110
嵩嶼邊防派出所 6890264
值班室 5302910/11
刑警大隊 2023591/2032405
經偵大隊 2032403
禁毒大隊 2131108
中華派出所 2023791
文安派出所 2022692
碧山派出所 2085392
思明派出所 2023792
濱濱派出所 2560110
嘉蓮派出所 5539752
鷺江派出所 2023292
公園派出所 2022291
梧村派出所 580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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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北派出所 505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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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嶼派出所 2062725
何厝邊防派出所 5025894
湖裏派出所 6021372
禾山派出所 5781758
高臀派出所 6036499
馬壟派出所 571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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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站派出所 602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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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731111部隊廈門第二幹休所 2057303
中國人民解放軍731111部隊廈門第三幹休所 2225509
中國人民解放軍32404部隊廈門第二幹休所 2057776
惡黨××市委員會黨校 53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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