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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七二零誣告案」法庭審訊問答選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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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五日】新加坡政府誣告法輪功學員的「七二零誣告案」,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的最後一輪審訊是在學員沒有代表律師的情況下進行的。兩名當事人學員余文忠和黃才華,一是工程師,一是家庭主婦,平時都不善言辭。但他們在法庭上提出的很多問題,使訓練有素的法官(西瓦•尚木根)、主控官(夏鴻俊)無言以對,只能頻頻使用「與本案無關」的托辭回應,或乾脆裝聾作啞。


余文忠和黃才華在新加坡初級法庭前

在審訊結束前,主控官特別關照法官將一些關鍵問答從法庭記錄中刪除,他給出的理由是「相關證據都已被法庭拒絕,如這部份證詞仍保留在記錄中,就等於是從後門塞入的」。那麼到底是哪些問答令主控官如坐針氈,非得將其從新加坡司法史上抹掉不可呢?本文從法庭記錄中為讀者翻譯整理了部份問答。

* 關於秘密審訊

黃才華在十一月二十八日審訊一開始就要求換大的審訊室,以後每次開庭也都問法官對這個問題的考慮結果,直到最後一次開庭:

黃才華: 我再次向法官提出要換大房間,我們在審前會議中就多次提出這個問題。這對你們並不困難,這個法庭有很多大房間。我們有很多支持者,你不應該總讓他們站立庭外。我並不想為此向高庭動議,但這已形同秘密審訊,我希望被公平對待。

法官: 這事我已做出裁決,不要再問了。現在傳召警方第一位證人。

黃才華: 我抗議,這是不公正的對待。

警方證人黃耀宗是否認為法輪功被迫害

黃才華: (問黃耀宗)在上一輪的聽證中,你在回答問題時說,如果我們能證明迫害是事實,這個控狀就不成立。你現在還是堅持這樣的證詞嗎?

主控官: (打斷問話)控狀是否成立是法官的決定,不是黃耀宗可以回答的

黃才華: (繼續問黃耀宗)你可知道上個月李光耀訪問美國達拉斯南方衛理學院時,當地法輪功學員告訴他中國在殘酷迫害法輪功,並呼籲新加坡不要再跟隨中共迫害法輪功,他說新加坡很小……

主控官: (打斷)被告不應再繼續問這類問題。

法官: 這些問題與本案無關。

黃才華: 不是無關是有關,這個案件背後有政治動機。

法官: 如果你不再提出第二個問題,我就認為你已經結束盤問。

黃才華: 不對,我還有很多問題要問,但是你不允許我問。李光耀已經公開承認迫害法輪功是事實。

法官: 那你要問的問題是甚麼?

黃才華: 他(指黃耀宗)是否還堅持原來的口供?

主控官: 他如何認為在這裏是不相關的問題。

* 為何突然為陳培育撤訴

黃才華: (問黃耀宗)你知道(原來三位當事人之一的)陳培育在買菜路上被移民廳官員劫持,被突然撤訴和被驅逐出境嗎?

主控官: 這是關於「七二零」的案子,她卻去談陳培育……

法官: 這是不相關的。

黃才華: 她是當事人,怎麼能不相關?(與你們三人)都是有關的。我希望你們對陳培育的事情做一個好好的解釋,為甚麼你們要對她突然撤訴和遣返,是不是法院、警察和移民廳幾個部門的聯合行動?

法官: 我已經說了,與此案無關。

* 為甚麼起訴發生在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

黃才華: (問黃耀宗)七月二十日之前,我和陳培育每天都在中國大使館門前和平抗議,沒有被起訴,為甚麼偏偏在李光耀邀請李嵐清訪問新加坡這段時間構成騷擾?

黃耀宗: 針對你的另一項控狀(指七月十二日黃才華一人在中使館前靜坐),橫幅內容是針對李嵐清的。

黃才華: 這正是我要問的。

主控官: (打斷)這是關於另一案件的,不相關。

黃才華: 現在的案件也與李嵐清有關。

法官: (插入)那你的問題是甚麼?

黃才華: 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很多法輪功學員被控、被遣返,這不是偶然的。

主控官: 這些問題偏離主題,與此案無關。

黃才華: 是有關聯的。黃耀宗曾告訴我多次,他沒有辦法,必須按上司的要求做。為了保住飯碗,他沒有辦法。但我告訴他就算這樣也不能違背良心。所以說我們沒有犯罪,這個案件背後有政治因素……

* 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黃才華: (指著一些照片問黃耀宗)這是我拍攝的其它社團懸掛的橫幅,類似橫幅在新加坡各處都能看到,大街上,居民區,民眾聯絡所等,為甚麼他們沒有造成騷擾呢?為甚麼你只針對法輪功的橫幅起訴呢?

主控官: 反對。你不能問他如何認識,只能問事實。

法官: 黃耀宗的個人認識與本案無關。

黃才華: 這是對我們的歧視,原因是背後的政治動機。

法官: 下一個問題。

黃才華: (對法官)您曾宣誓維護司法公正。

法官: 下一個問題。

* 指控本身不需要證人

黃才華: (問黃耀宗)到底誰被騷擾了,受害人在哪裏?

主控官: 這是一個法律的問題,控狀上的指控是「有可能造成騷擾……」

法官: 下一個問題。

余文忠: (問黃耀宗)在這起案子中,我們的行為是否造成對他人騷擾這一點,是否是由你個人來決定的呢?

黃耀宗: 是,這是由我決定的。

余文忠: 我說你的決定是錯的。

法官: 你可以以後再說。

余文忠: 你知道迫害法輪功的嚴重事件正在中國發生,他們甚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

法官: 這些與本案無關。

* 關於在中國的迫害

余文忠: 如果A看到B在殺人,A展示一個橫幅讓B停止殺人,結果A獲罪而不是B,這是不公平的,如何做是對人性的檢驗。

中共正在殺人,新加坡應當站出來制止迫害,讓法律制裁惡者而不是善者。在新加坡我們是真正被騷擾的,多年被媒體的歪曲報導騷擾。但是政府官員、警察、媒體從業員也是受害者,我們對任何人都沒有怨恨之心。

對法輪功的迫害是真實存在的,我們有太多的證據可以呈堂。我們的社會應當鼓勵這些講出真相的人。每時每刻,都有法輪功學員在遭受酷刑折磨。作為一個人,如果不設法制止這一切,就不能算作一個人。

主控官: 沒有甚麼好說的,事實重於一切。我已提交了針對控狀的事實,它們可以證明控狀是成立的,

* 關於黃才華為甚麼去中國大使館

黃才華: (自己作證)我沒有罪,我應該繼續坐在中國大使館抗議,而不是來在這裏。一年半之前我看到高蓉蓉被電棍毀容,再被迫害致死的消息後非常悲痛,才決定去中國大使館抗議,不管多困難我都決心要去。現在我後悔去的太晚,我應當在迫害開始的二零零零年就去中使館。我已三次被起訴,看現在的審訊我就知道結果都是定好的,秘密審訊,控方無故撤銷證人。我知道這背後是李光耀在控制著一切,很類似中共的做法。陳培育的事使我最難過,七十三歲的老人,這裏本來有她的親人,你們卻將她驅逐到國外,逼她無家可歸、流離失所。

李光耀和楊邦孝(李的好友、原大法官)碰到法輪功問題就說新加坡國家小。人不能因為國家小、經濟利益、飯碗這些東西而喪失良知。

新加坡人應當覺醒,我還是要到中使館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我要繼續將法輪功真相告訴新加坡的老百姓,我為我做的一切感到驕傲,因為我做這一切都是為了他人。

主控官: 為甚麼你選擇去中國大使館展示橫幅,而不是去動物園或其他地方?

黃才華: 當然是因為中共在迫害法輪功。

主控官: 所以你的觀眾是中國大使館官員?

黃才華: 還不只呢。還包括到中國大使館辦事的人,和過路的新加坡人。

主控官: 所以你是針對大使館官員和路過的新加坡人。

黃才華: 我們讓他們知道真相,不是為了針對誰。

主控官: 他們知道了能做甚麼?能幫你制止所謂的迫害嗎?橫幅與拯救中國的生命有何關係?

黃才華: 最起碼能消除他們的誤解,他們還可以寫信或告訴朋友他了解到的,至少如去中國移植器官要三思。

主控官: 有沒有人譴責你們做的?

黃才華: 沒有。很多明白真相的人告訴我他們敬佩我,支持我,有些到使館辦簽證的人找我退黨。有些中國人對我說「法輪大法好!」

中使館對面有一座洋房,屋主對我們很理解,允許我們每天在他們門前掛橫幅。

* 關於突然改變上訴程序

十一月三十日判決之前,黃才華一開庭就向法官提出傳召陳培育老人出庭供證的申請。過去提出傳召申請只要在櫃台呈交表格就行,但程序突然改動,現在一旦案件進入審訊,就需要審訊法官的批准。

黃才華: 我們昨天送上傳召陳培育的申請,但被拒絕,原因是傳召程序已在一個月前改動。按現在的程序,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訊階段,傳召證人須獲得主審法官的同意才行。陳培育這個證人對案件很重要,我希望獲得您的批准。

法官: 你為甚麼現在才提出來?她來這裏能做甚麼?

主控官: (插入)為甚麼她今天才提出來,而不是昨天或幾週前?陳培育來這裏要說甚麼?

黃才華: 主控官你自己撤銷證人(攝影師)也是當場才提出來的,還有陳培育也是被突然撤訴的,為甚麼你們可以我就不行?

主控官: (無言)

法官: 陳培育到這裏要說甚麼,她能幫這個法庭確認事實嗎?

黃才華: 她就在現場,當然重要。你拒絕了我們好幾名證人,理由是不在現場,但這個證人就在現場。我還是問你為甚麼突然為陳培育撤訴?

法官: 還有其他問題嗎?

黃才華: 你應該主持公道。

證人是否必須出現在現場

十一月三十日當余文忠宣讀完結案陳詞後,他接著說:

余文忠: 我借此機會反駁主控官的話。他一直說證人「沒有出現在現場,與本案無關。那麼如果一個人是買兇殺人呢?」再有,主控官說大使館派人出來給我們拍照就說明我們騷擾他了。當然了,一個殺人犯是不希望被曝光的。就這次的審訊,我們已向高等法庭動議。動議已被接受正在處理中,你們應當等待高庭結果再做判決。

主控官: 我向法官提出要求,要求將所有這一類的證詞從法庭記錄中抹掉。這些包括他們一直宣稱的中國對法輪功的所謂迫害,李資政所說的話、聯合國報告、美國國會決議案等。有關的證據都已被法庭拒絕,如果證詞仍然保留在法庭記錄中,就等於是從後門插入的。關於你的動議,高庭並未給出聽證時間。再說,你在七月二十日的確去了大使館展示橫幅,這點並沒有爭議。根據新加坡的案例法,高庭法官VK Rajah對徐淑貞(新加坡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的妹妹)案的判決,你的行為的確構成騷擾,這是常識。在這裏法律的著眼點是,可能你的活動的確是和平的,但是在法律上構成對他人潛在的威脅,因為你傳達的訊息是氣憤和不滿。再談證據的問題,黃耀宗個人的看法如何與上述問題無關。他的看法只影響當初的指控,不影響現在的決定。只有法庭才能根據法律裁決。他們一直都在申述不公,動議至高等法庭直至上訴庭,將一件案子拖了這麼久,這是被告特別有能耐的地方。直到今天他們還在申訴不公。被告帶著一個固有的想法來到法庭,他們是被不公正地對待,是被迫害的。事實上,是他們在抹黑這個法庭。我(向法官申請)刪除記錄中有關對案件發生的時間(指李嵐清訪問期間)的指控,以及李資政所說的話,我不知道這些是從哪裏來的,這些都是他們自己聲稱的。

* 當事人對於判決的反應

法官: 我很仔細的考慮了雙方申述的理由,認為控方證據極具說服力,法庭沒有疑問,兩被告罪名成立。現在聽取你們的求情。

黃才華: 我沒有做錯任何事,我為甚麼要向你求情?這個秘密審訊和判決,是對新加坡司法公正的侮辱,是對新加坡人民的侮辱。我們所講的都是圍繞著論證為甚麼控方證人做出的決定是錯誤的,怎麼就與本案無關了呢?這場審訊分明是在走形式,我們辯方的證人證據以及申辯理由受到極大的限制。控方原本只有兩個證人,臨時撤銷了一個,他們是想草草結案,這個判決是早就準備好的。

法官: 我已記錄了,你放棄求情。 (轉向余文忠)

余文忠: 我為法官所做出的判決感到悲哀,因為你們在用法律懲治好人,鼓勵壞人。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他人,我毫無悔意。

主控官: 很明顯他們沒有任何悔意。

法官: 我宣布判決結果,判黃才華罰款一千五百新加坡元,如拒繳罰款須坐牢十五天;判余文忠罰款一千新加坡元,如拒繳罰款須坐牢十天。

(宣布判決結果後法官、主控官都匆忙離開法庭)。

黃才華:

余文忠: 提出立即上訴並要求擔保

庭警: (諮詢法官後回話)法官決定:你們如不當場繳納罰款,不可以上訴,直接進監獄服刑。等服完刑後才能上訴(即先執行判決再上訴)。

(註﹕當地律師的意見:在上訴結果之前還是之後執行判決,的確是法官有權決定的事情。但一般情況下,一旦被告提出上訴,則允許其在保釋的情況下等待上訴結果,視上訴結果如何才執行判決。只有在被告是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的罪犯的情況下,法官才拒絕將他們保釋在外。律師認為法官對這類案件拒保是完全違反常規的,顯然是執意將被告送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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