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忠和黃才華在新加坡初級法庭前 |
在審訊結束前,主控官特別關照法官將一些關鍵問答從法庭記錄中刪除,他給出的理由是「相關證據都已被法庭拒絕,如這部份證詞仍保留在記錄中,就等於是從後門塞入的」。那麼到底是哪些問答令主控官如坐針氈,非得將其從新加坡司法史上抹掉不可呢?本文從法庭記錄中為讀者翻譯整理了部份問答。
* 關於秘密審訊
黃才華在十一月二十八日審訊一開始就要求換大的審訊室,以後每次開庭也都問法官對這個問題的考慮結果,直到最後一次開庭:
黃才華: 我再次向法官提出要換大房間,我們在審前會議中就多次提出這個問題。這對你們並不困難,這個法庭有很多大房間。我們有很多支持者,你不應該總讓他們站立庭外。我並不想為此向高庭動議,但這已形同秘密審訊,我希望被公平對待。
法官: 這事我已做出裁決,不要再問了。現在傳召警方第一位證人。
黃才華: 我抗議,這是不公正的對待。
警方證人黃耀宗是否認為法輪功被迫害
黃才華: (問黃耀宗)在上一輪的聽證中,你在回答問題時說,如果我們能證明迫害是事實,這個控狀就不成立。你現在還是堅持這樣的證詞嗎?
主控官: (打斷問話)控狀是否成立是法官的決定,不是黃耀宗可以回答的
黃才華: (繼續問黃耀宗)你可知道上個月李光耀訪問美國達拉斯南方衛理學院時,當地法輪功學員告訴他中國在殘酷迫害法輪功,並呼籲新加坡不要再跟隨中共迫害法輪功,他說新加坡很小……
主控官: (打斷)被告不應再繼續問這類問題。
法官: 這些問題與本案無關。
黃才華: 不是無關是有關,這個案件背後有政治動機。
法官: 如果你不再提出第二個問題,我就認為你已經結束盤問。
黃才華: 不對,我還有很多問題要問,但是你不允許我問。李光耀已經公開承認迫害法輪功是事實。
法官: 那你要問的問題是甚麼?
黃才華: 他(指黃耀宗)是否還堅持原來的口供?
主控官: 他如何認為在這裏是不相關的問題。
* 為何突然為陳培育撤訴
黃才華: (問黃耀宗)你知道(原來三位當事人之一的)陳培育在買菜路上被移民廳官員劫持,被突然撤訴和被驅逐出境嗎?
主控官: 這是關於「七二零」的案子,她卻去談陳培育……
法官: 這是不相關的。
黃才華: 她是當事人,怎麼能不相關?(與你們三人)都是有關的。我希望你們對陳培育的事情做一個好好的解釋,為甚麼你們要對她突然撤訴和遣返,是不是法院、警察和移民廳幾個部門的聯合行動?
法官: 我已經說了,與此案無關。
* 為甚麼起訴發生在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
黃才華: (問黃耀宗)七月二十日之前,我和陳培育每天都在中國大使館門前和平抗議,沒有被起訴,為甚麼偏偏在李光耀邀請李嵐清訪問新加坡這段時間構成騷擾?
黃耀宗: 針對你的另一項控狀(指七月十二日黃才華一人在中使館前靜坐),橫幅內容是針對李嵐清的。
黃才華: 這正是我要問的。
主控官: (打斷)這是關於另一案件的,不相關。
黃才華: 現在的案件也與李嵐清有關。
法官: (插入)那你的問題是甚麼?
黃才華: 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很多法輪功學員被控、被遣返,這不是偶然的。
主控官: 這些問題偏離主題,與此案無關。
黃才華: 是有關聯的。黃耀宗曾告訴我多次,他沒有辦法,必須按上司的要求做。為了保住飯碗,他沒有辦法。但我告訴他就算這樣也不能違背良心。所以說我們沒有犯罪,這個案件背後有政治因素……
* 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黃才華: (指著一些照片問黃耀宗)這是我拍攝的其它社團懸掛的橫幅,類似橫幅在新加坡各處都能看到,大街上,居民區,民眾聯絡所等,為甚麼他們沒有造成騷擾呢?為甚麼你只針對法輪功的橫幅起訴呢?
主控官: 反對。你不能問他如何認識,只能問事實。
法官: 黃耀宗的個人認識與本案無關。
黃才華: 這是對我們的歧視,原因是背後的政治動機。
法官: 下一個問題。
黃才華: (對法官)您曾宣誓維護司法公正。
法官: 下一個問題。
* 指控本身不需要證人
黃才華: (問黃耀宗)到底誰被騷擾了,受害人在哪裏?
主控官: 這是一個法律的問題,控狀上的指控是「有可能造成騷擾……」
法官: 下一個問題。
余文忠: (問黃耀宗)在這起案子中,我們的行為是否造成對他人騷擾這一點,是否是由你個人來決定的呢?
黃耀宗: 是,這是由我決定的。
余文忠: 我說你的決定是錯的。
法官: 你可以以後再說。
余文忠: 你知道迫害法輪功的嚴重事件正在中國發生,他們甚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
法官: 這些與本案無關。
* 關於在中國的迫害
余文忠: 如果A看到B在殺人,A展示一個橫幅讓B停止殺人,結果A獲罪而不是B,這是不公平的,如何做是對人性的檢驗。
中共正在殺人,新加坡應當站出來制止迫害,讓法律制裁惡者而不是善者。在新加坡我們是真正被騷擾的,多年被媒體的歪曲報導騷擾。但是政府官員、警察、媒體從業員也是受害者,我們對任何人都沒有怨恨之心。
對法輪功的迫害是真實存在的,我們有太多的證據可以呈堂。我們的社會應當鼓勵這些講出真相的人。每時每刻,都有法輪功學員在遭受酷刑折磨。作為一個人,如果不設法制止這一切,就不能算作一個人。
主控官: 沒有甚麼好說的,事實重於一切。我已提交了針對控狀的事實,它們可以證明控狀是成立的,
* 關於黃才華為甚麼去中國大使館
黃才華: (自己作證)我沒有罪,我應該繼續坐在中國大使館抗議,而不是來在這裏。一年半之前我看到高蓉蓉被電棍毀容,再被迫害致死的消息後非常悲痛,才決定去中國大使館抗議,不管多困難我都決心要去。現在我後悔去的太晚,我應當在迫害開始的二零零零年就去中使館。我已三次被起訴,看現在的審訊我就知道結果都是定好的,秘密審訊,控方無故撤銷證人。我知道這背後是李光耀在控制著一切,很類似中共的做法。陳培育的事使我最難過,七十三歲的老人,這裏本來有她的親人,你們卻將她驅逐到國外,逼她無家可歸、流離失所。
李光耀和楊邦孝(李的好友、原大法官)碰到法輪功問題就說新加坡國家小。人不能因為國家小、經濟利益、飯碗這些東西而喪失良知。
新加坡人應當覺醒,我還是要到中使館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我要繼續將法輪功真相告訴新加坡的老百姓,我為我做的一切感到驕傲,因為我做這一切都是為了他人。
主控官: 為甚麼你選擇去中國大使館展示橫幅,而不是去動物園或其他地方?
黃才華: 當然是因為中共在迫害法輪功。
主控官: 所以你的觀眾是中國大使館官員?
黃才華: 還不只呢。還包括到中國大使館辦事的人,和過路的新加坡人。
主控官: 所以你是針對大使館官員和路過的新加坡人。
黃才華: 我們讓他們知道真相,不是為了針對誰。
主控官: 他們知道了能做甚麼?能幫你制止所謂的迫害嗎?橫幅與拯救中國的生命有何關係?
黃才華: 最起碼能消除他們的誤解,他們還可以寫信或告訴朋友他了解到的,至少如去中國移植器官要三思。
主控官: 有沒有人譴責你們做的?
黃才華: 沒有。很多明白真相的人告訴我他們敬佩我,支持我,有些到使館辦簽證的人找我退黨。有些中國人對我說「法輪大法好!」
中使館對面有一座洋房,屋主對我們很理解,允許我們每天在他們門前掛橫幅。
* 關於突然改變上訴程序
十一月三十日判決之前,黃才華一開庭就向法官提出傳召陳培育老人出庭供證的申請。過去提出傳召申請只要在櫃台呈交表格就行,但程序突然改動,現在一旦案件進入審訊,就需要審訊法官的批准。
黃才華: 我們昨天送上傳召陳培育的申請,但被拒絕,原因是傳召程序已在一個月前改動。按現在的程序,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訊階段,傳召證人須獲得主審法官的同意才行。陳培育這個證人對案件很重要,我希望獲得您的批准。
法官: 你為甚麼現在才提出來?她來這裏能做甚麼?
主控官: (插入)為甚麼她今天才提出來,而不是昨天或幾週前?陳培育來這裏要說甚麼?
黃才華: 主控官你自己撤銷證人(攝影師)也是當場才提出來的,還有陳培育也是被突然撤訴的,為甚麼你們可以我就不行?
主控官: (無言)
法官: 陳培育到這裏要說甚麼,她能幫這個法庭確認事實嗎?
黃才華: 她就在現場,當然重要。你拒絕了我們好幾名證人,理由是不在現場,但這個證人就在現場。我還是問你為甚麼突然為陳培育撤訴?
法官: 還有其他問題嗎?
黃才華: 你應該主持公道。
證人是否必須出現在現場
十一月三十日當余文忠宣讀完結案陳詞後,他接著說:
余文忠: 我借此機會反駁主控官的話。他一直說證人「沒有出現在現場,與本案無關。那麼如果一個人是買兇殺人呢?」再有,主控官說大使館派人出來給我們拍照就說明我們騷擾他了。當然了,一個殺人犯是不希望被曝光的。就這次的審訊,我們已向高等法庭動議。動議已被接受正在處理中,你們應當等待高庭結果再做判決。
主控官: 我向法官提出要求,要求將所有這一類的證詞從法庭記錄中抹掉。這些包括他們一直宣稱的中國對法輪功的所謂迫害,李資政所說的話、聯合國報告、美國國會決議案等。有關的證據都已被法庭拒絕,如果證詞仍然保留在法庭記錄中,就等於是從後門插入的。關於你的動議,高庭並未給出聽證時間。再說,你在七月二十日的確去了大使館展示橫幅,這點並沒有爭議。根據新加坡的案例法,高庭法官VK Rajah對徐淑貞(新加坡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的妹妹)案的判決,你的行為的確構成騷擾,這是常識。在這裏法律的著眼點是,可能你的活動的確是和平的,但是在法律上構成對他人潛在的威脅,因為你傳達的訊息是氣憤和不滿。再談證據的問題,黃耀宗個人的看法如何與上述問題無關。他的看法只影響當初的指控,不影響現在的決定。只有法庭才能根據法律裁決。他們一直都在申述不公,動議至高等法庭直至上訴庭,將一件案子拖了這麼久,這是被告特別有能耐的地方。直到今天他們還在申訴不公。被告帶著一個固有的想法來到法庭,他們是被不公正地對待,是被迫害的。事實上,是他們在抹黑這個法庭。我(向法官申請)刪除記錄中有關對案件發生的時間(指李嵐清訪問期間)的指控,以及李資政所說的話,我不知道這些是從哪裏來的,這些都是他們自己聲稱的。
* 當事人對於判決的反應
法官: 我很仔細的考慮了雙方申述的理由,認為控方證據極具說服力,法庭沒有疑問,兩被告罪名成立。現在聽取你們的求情。
黃才華: 我沒有做錯任何事,我為甚麼要向你求情?這個秘密審訊和判決,是對新加坡司法公正的侮辱,是對新加坡人民的侮辱。我們所講的都是圍繞著論證為甚麼控方證人做出的決定是錯誤的,怎麼就與本案無關了呢?這場審訊分明是在走形式,我們辯方的證人證據以及申辯理由受到極大的限制。控方原本只有兩個證人,臨時撤銷了一個,他們是想草草結案,這個判決是早就準備好的。
法官: 我已記錄了,你放棄求情。 (轉向余文忠)
余文忠: 我為法官所做出的判決感到悲哀,因為你們在用法律懲治好人,鼓勵壞人。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他人,我毫無悔意。
主控官: 很明顯他們沒有任何悔意。
法官: 我宣布判決結果,判黃才華罰款一千五百新加坡元,如拒繳罰款須坐牢十五天;判余文忠罰款一千新加坡元,如拒繳罰款須坐牢十天。
(宣布判決結果後法官、主控官都匆忙離開法庭)。
黃才華:
余文忠: 提出立即上訴並要求擔保
庭警: (諮詢法官後回話)法官決定:你們如不當場繳納罰款,不可以上訴,直接進監獄服刑。等服完刑後才能上訴(即先執行判決再上訴)。
(註﹕當地律師的意見:在上訴結果之前還是之後執行判決,的確是法官有權決定的事情。但一般情況下,一旦被告提出上訴,則允許其在保釋的情況下等待上訴結果,視上訴結果如何才執行判決。只有在被告是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的罪犯的情況下,法官才拒絕將他們保釋在外。律師認為法官對這類案件拒保是完全違反常規的,顯然是執意將被告送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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