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八十名台灣法輪功學員的大律師夏博義,指法輪功在香港屬於合法組織、宗教自由也是《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亦訂明宗教團體可以自由與香港以外宗教團體保持聯繫,而原告事前取得有效香港簽證,以及並無任何犯罪紀錄,他們參與的法輪功活動亦和平進行。
夏博義向法庭申請頒令入境處長,交出禁止八十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的相關文件,包括入境處內部的入境監察名單。而代表港府的大律師馮華健,反對這項請求,並表示,如果法庭批准這項申請,港府將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上訴。
主審法官夏正民原定於週二下午繼續聆訊,但法庭下午宣布由於夏正民身體不適,聆訊延至週三早上。
而有份參與入稟其中四名學員,在得到港府特別批准後,週一由台灣飛抵香港旁聽。在開庭之前,他們聯同三十多名香港法輪功學員,由中環遮打花園遊行到法院大樓外,聆訊期間,香港的法輪功學員一直在法庭門外示威區煉功,以示支持今次的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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