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7月份,大法弟子們在街心花園集體煉功,被非法集體綁架。畢秀麗路遇警察劫持煉功學員時,警察問:「你煉不煉?」畢秀麗回答「煉」。警察便將畢秀麗一同綁架,在大慶市看守所非法羈押。期間,原龍鳳公安分局政保科長馬雲峰等不法警察向被綁架的修煉人家屬勒索錢財,3個月後畢秀麗等大法弟子獲釋。
事後,大法弟子們紛紛寫揭露材料欲上網揭露馬雲峰等惡人勒索錢財的不法行徑,可是揭露材料竟落在馬雲峰等警察手中。惡警們瘋狂報復,非法到畢秀麗家抄家,欲綁架畢秀麗,抄到幾幅條幅。 2000年臘月27日,畢秀麗被迫流離失所。
2000年年末,畢秀麗單位強迫其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使其失去了生活來源。2003年7月畢秀麗與丈夫孩子去外地旅遊,在龍鳳火車站再次被龍鳳派出所綁架,在大慶市看守所關押1個多月後,又被非法勞教3年,自2003年8月在哈爾濱戒毒所非法勞教至今。
下面是畢秀麗家人對不法單位的上訴。
上 訴 書
原告:畢振財,男,59歲。
被告:大慶市龍鳳公安局、 大慶市看守所 、 哈爾濱戒毒所。
請求事項:要求無罪釋放畢秀麗。
上訴的事實依據:畢秀麗以「真善忍」的原則做一個好公民,沒有錯。可是自99年至今,畢秀麗多次被綁架、抄家、被迫流離失所、非法勞教。只因畢秀麗等修煉人,欲揭露原龍鳳公安分局政保科長馬雲峰等不法警察向被綁架的修煉人家屬勒索錢財一事,遭到惡意報復。不法警察到畢秀麗家非法抄家,抄到幾個條幅。畢秀麗被迫流離失所。2003年7月,畢秀麗在龍鳳火車站被龍鳳公安局無理綁架後,又被非法關押在大慶市看守所、後被以所謂的「擾亂社會秩序」非法判勞教3年。2003年8月被非法送到哈爾濱戒毒所迫害至今。
上訴的法律依據:
按《憲法》第36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畢秀麗堅持信仰「真善忍」無罪;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國際公約》第19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
畢秀麗為說明法輪功真象、澄清事實而書寫條幅的行為完全符合《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而龍鳳派出所2003年7月,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將合法公民畢秀麗綁架、非法關押於大慶市看守所、龍鳳公安局又以所謂的「擾亂社會治安」的罪名將其非法勞教是違法的。
因此,大慶市龍鳳派出所、大慶市看守所、哈爾濱戒毒所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等罪。
鑑於不法單位所犯以上罪責,本人要求執法單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世界人權宣言》依法懲辦不法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無罪釋放畢秀麗。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司法廳
黑龍江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
原告:畢振財
20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