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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萊西五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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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9月15日】2005年7月11日晚九時許,李秀梅、王淑花、劉玉蓮、張淑美、張維星在萊西市夏格莊鎮西曲格莊村李秀梅家交流修煉法輪功心得體會,被萊西市公安局夏格莊鎮派出所惡警突然闖入家中將李秀梅等五人綁架拘禁,隨後非法判勞教各一年六個月,送山東王村(淄博)勞教所。

從法律。從李秀梅等人被勞教一案,萊西公安局、青島勞管委在認定其所謂違法事實、使用的法律法規以及執法程序都荒唐至極,是一個完全徹底的違法執法行為。

所謂「決定書」中認定李秀梅等人的「違法事實」是:「李秀梅、王淑花、劉玉蓮、張淑美、張維星聚集在萊西市夏格莊鎮西曲格莊村李秀梅家互相交流法輪功心得體會、集體修煉法輪功,被當場抓獲,同時,繳獲法輪功書籍、磁帶等非法宣傳品一宗」。也就是說李秀梅等人是在家中談修煉體會而被抓捕。且不說這種事實根本不違法,決定書中也沒有界定這種行為觸犯了哪個法條,只說了她們在幹甚麼。因此將李等五人判處勞教的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李秀梅等五人被勞教的決定是無效的、非法的。

另外,李秀梅等人在家裏交談法輪功修煉體會就被認定是違法的依據是不成立的。目前從中共的法律中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這個不倫不類、不明不白的勞教決定書是超越一切法律之上以「思想犯」而處理的一起愚弄百姓、侵害人權的典型案例。更可笑的是「決定書」中將李秀梅等五人分別在2000年至2001年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行政拘留之事作為這次判勞教的部份事實依據,更是荒唐。

山東萊西法輪功修煉者李秀梅、王淑花、劉玉蓮、張淑美、張維星被非法勞教的案例剖析

2005年7月11日晚九時許,李秀梅、王淑花、劉玉蓮、張淑美、張維星在萊西市夏格莊鎮西曲格莊村李秀梅家交流修煉法輪功心得體會,被萊西市公安局夏格莊鎮派出所惡警突然闖入家中將李秀梅等五人綁架拘禁,隨後非法判勞教各一年六個月,送山東王村(淄博)勞教所。

萊西市公安局、青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勞教決定書上對李秀梅等五人所謂的「違法犯罪」事實與結論認定如下:

「李秀梅,女,39歲,1965年9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萊西人,係萊西市夏格莊鎮西曲格莊村農民,身份證號370225196509222028。違法犯罪經歷:2000年10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萊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1年2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萊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

萊西市公安局認定:

2005年7月11日晚9時許,王淑花、劉玉蓮、張淑美、張為星等人聚集在萊西市夏格莊鎮西曲格莊村李秀梅家,互相交流法輪功的心得體會,集體修煉法輪功,被當場抓獲,同時繳獲法輪功書籍、磁帶等非法宣傳品一宗。

青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核認定:同上(略)

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第四項和第十三條之規定,現決定李秀梅勞教一年六個月。被勞教前被羈押一日折抵勞教期一日,自2005年7月12日起至2007年1月11日止。」

其他四人王淑花、劉玉蓮、張淑美、張維星的勞教決定書對其「違法犯罪」事實與結論除「違法犯罪經歷」不同外其他內容相同。(略)

下面將李秀梅等五人被非法判處勞教一案剖析如下:(以中國現行法律入手)
判處一個案件是否合法有效,須從三個方面作出正確認定,即: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從李秀梅等人被勞教一案的過程和勞教決定書的認定結論中看,萊西公安局、青島勞管委在認定其違法事實、使用的法律法規以及執法程序都存在嚴重問題,是一個違法執法行為。其非法性主要表現在:

認定「違法事實」不清

對案件當事人認定事實正確與否是定性處罰的關鍵,本案「決定書」中認定李秀梅等人的「違法事實」是:「李秀梅、王淑花、劉玉蓮、張淑美、張維星聚集在萊西市夏格莊鎮西曲格莊村李秀梅家互相交流法輪功心得體會、集體修煉法輪功,被當場抓獲,同時,繳獲法輪功書籍、磁帶等非法宣傳品一宗」。也就是說李秀梅等人是在家中談修煉體會而被抓捕。且不說這種違法事實的確認能否成立,單從決定書中既沒有給李秀梅等人的具體行為定性(只說了她們在幹甚麼),也沒有界定這種行為觸犯了哪個法條。這種情況下,將李等五人判處勞教的處理是毫無根據的,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李秀梅等五人被勞教的決定是無效的、非法的。

另外,李秀梅等人的具體行為,即:在家裏交談法輪功修煉體會就被認定違法犯罪的事實依據是不成立的。目前從中共的法律中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這個不倫不類、不明不白的勞教決定書是超越一切法律之上以「思想犯」而處理的一起愚弄百姓、侵害人權的典型案例。更可笑的是「決定書」中將李秀梅等五人分別在2000年至2001年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行政拘留的所謂「違法犯罪經歷」列出來,作為這次判勞教的部份事實依據。先不說因不放棄修煉而上訪等原因被扣上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而行政拘留是非法關押,就三、四年前的事情作為今天判勞教的事實依據,這種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荒唐的。

使用法律錯誤

青島市勞管委對李秀梅等人判處勞教使用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這與勞教決定書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互相交流法輪功心得體會,集體修煉法輪功」二者風、馬、牛不相及,毫不相干,離題太遠了!李秀梅在自己家裏與人交談怎麼成了聚眾鬥毆和鬧事呢?連幾歲小孩都能分清的事情,怎麼公安局、市政府官員睜著眼瞎說呢!其實李秀梅等人根本就沒有違法犯罪事實,所以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但中共層層施壓迫害法輪功,必然導致中國公安司法界在辦理法輪功案件中的漏洞百出、荒謬絕倫。

程序違法

萊西市公安局夏格莊鎮派出所對李秀梅等人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以舉報人的舉報就組織大批人員夜闖民宅,強行綁架,非法拘禁,緊接著判處勞教。這種嚴重違反執法程序,侵害人身權利的非法行為是《憲法》絕對不允許的。大家知道,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處罰是有嚴格程序和法律準則的。處理處罰案件,必須經過調查取證,認定事實、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權,最後作出定性和處罰決定。即使簡單的罰款處理也需要上述一般程序,更何況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怎麼能只憑舉報就可以夜闖民宅隨意綁架、非法拘禁、隨判勞教呢!因此,萊西公安局、青島勞管委2005年7月11日、12日綁架拘禁並勞教李秀梅、王淑花、劉玉蓮、張淑美、張維星的行為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李秀梅等五人不屬於《辦法》規定的勞教範圍和對像

《辦法》第九條:「勞動教養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對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條件的人,也可收容勞動教養」。第十條:「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一)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刑事處分的;(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之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四)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

首先,李秀梅等五人是萊西市夏格莊鎮西曲格莊村農民,不屬於《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大中城市需要勞教的人這個範圍。其次,李秀梅等五人在家裏互相交流修煉法輪功體會這個具體行為與《辦法》所規定需勞動教養的六種人根本不沾邊。也就是說李秀梅等人根本就不屬於《辦法》規定的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範圍,也不屬於《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六種人的範圍。而萊西公安局、青島勞管委卻依據《辦法》張冠李戴的將李秀梅等五人判處勞教是何等荒唐!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流氓惡法

此《辦法》是公安部1982年根據1957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制定的。在20多年的實施過程中已充份暴露了它的嚴重非法性。許多法學界人士和兩會代表多次向中共、人大、國務院寫信、提案強烈要求廢止勞教制度。50年不變的中國勞教制度給中國司法帶來嚴重惡果,已成為中外法律界的醜聞和笑談。特別99年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共一手操縱和利用勞動教養制度以莫須有的罪名生拉硬扯的將大批法輪功修煉者實行勞教。違犯憲法,侵害人權達到了瘋狂的程度。

眾所周知,《辦法》是一個「違憲」的非法產物,中國勞教制度在全世界也是獨一無二的,它是中共實行獨裁統治私設的黑獄。在打壓迫害法輪功的六年多,勞教制度這個流氓惡法為實施恐怖鎮壓手段幫了中共的大忙。《憲法》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從99年7.20以來,中共利用勞教制度對幾十萬、上百萬的法輪功修煉者採取了非法抓捕、關押、判刑、勞教。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不給被判刑勞教的法輪功人員上訴控告機會。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這個虛設機構,實際是由公安局內設法制科的幾個人在隨意操作決定著成千上萬被剝奪人身自由勞教1─3年的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群眾。分管的公安局長根本不做審查核實甚至連看也不看審批材料,簽個字就可以毫無根據毫無監督的將善良無辜的百姓打入勞教黑獄。六年來中共惡黨和已流氓化了的政府對法輪功修煉者隨意抓捕、判刑、勞教從來未停止過。

僅2005年上半年山東的幾個地市就有一百多名法輪功修煉者被判刑、勞教。小小的萊西市夏格莊鎮一次對李秀梅等五人實施勞教,這是一起嚴重的非法勞教的典型案例。

在當前大法普遍弘揚,正法洪勢迅猛發展,邪惡已無處躲藏、中共即將滅亡的情況下,萊西市公安惡警和青島市610、勞管委不法官員不顧自己身家性命作出這種罪惡行徑,可見被中共邪靈的迷惑之深,頭腦之昏,同時也充份暴露了中共惡黨及頑徒的垂死掙扎,正如天令其亡、必令其狂。最後等待它們的是可悲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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