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法律18項2340條,在美國境外犯酷刑罪的人也會在美國得到制裁。美國海關和移民法亦禁止犯酷刑罪和違反人權的人士進入美國。原告之一是一位現仍在中國大陸的法輪功修煉者,他曾被強行送到河南省第三勞教所,遭受折磨,迫使他放棄信仰和修煉並做奴役,為瑞貝卡髮飾公司(Rebecca Hair Product)製造出口產品。
世界人權組織訴訟律師默敦思克拉指出,那些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官員總有一天在他們自己的國家也會遭到民事和刑事的訴訟,正像對薩達姆和米羅捨維奇的審判,國際社會不再會容忍和赦免那些對自己的百姓施酷刑和犯群體滅絕罪的惡棍。
在此之前已有數位中共高級官員,包括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因迫害法輪功學員而在海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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