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東縣大法弟子李佔鮮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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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7月13日】我叫李佔鮮,男,漢族,生於52年,湖南祁東縣人,家住郴州市空調設備廠2單元201號,繫原空調設備廠職工,現單位已破產,靠給別人送煤氣罐為生。我和我妻均是法輪功修煉者,未修煉前我身體多病,年輕時我就被人稱為「老頭子」「半條命」,疾病的長期折磨,使我未老先衰,苦不堪言。

1994年修煉法輪功後我的身體迅速康復,人也變年輕。現在我50多歲,別人說我只有40多歲。單位破產後,我家三口無任何經濟來源,小孩還在上大學,為了生活我50多歲了,幹起年輕人才幹的累活,每天用自行車給別人送煤氣,四、五層樓背上背下也不累,用這微薄的收入支撐著這個家。這些都得益於我多年修煉法輪功的結果。

法輪功不但給了我一個健康的身體,而且法輪功所倡導的「真、善、忍」法理使我的思想道德境界也得到了昇華。說一件小事,去年我和我妻先後拾到六佰元、六萬八千元現金交還給失主,這對於我們大法學員來說是一件平常的事,修善就得處處為別人著想。可是我如果不修煉,在當今向錢看及生活困難的處境下是絕對做不到的。

然而這麼深受群眾喜愛、教人向善的好功法,一夜之間卻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殘酷打壓。我也因為不願放棄修煉,幾年來遭到來自610、國安、公安等部門的迫害幾乎沒有間斷過,被關、被罰、被打、被勞教都經歷過。去年8月19日又被桂陽縣公安局無端關押至今。為此根據《憲法》賦予我的權益,先依事實陳述幾年來我所遭受的迫害,目地是希望你們能從新客觀全面的審視法輪功的問題,維護法律的尊嚴,結束這場浩劫。

迫害事實依據:

99年7月,剛開始對法輪功進行迫害時,我當時下崗開書店,郴州市公安局的陳兵志帶著一幫人衝進我的書店,抄走「法輪功」書籍數千冊,現金存摺共計二萬三千元,其中只有部份書籍開了清單,其它書籍、現金連白條子都沒開一張。

為了剝奪我的信仰,阻止我修煉,610、國安、公安等部門指使單位等有關部門20餘家常到我家進行干擾,單位還成立所謂幫教小組,指使專人監控、跟蹤,如發現他們所謂的異常情況不經訊問就是抓捕關押。如99年的一天我妻妹到我家來了一下,次日北湖區公安局吳子強就將我抓去審了一上午,還對我的妻子、小孩審問了一番;又如99年12月本單位的小伙子李輝到我家來玩,進門剛坐下,郴州市公安局的汽車就守住門口,北湖區公安局的人衝入家中把我2人抓走關進拘留所,罪名是「企圖煉法輪功,破壞澳門回歸」,這個罪名定得也太離譜了,讓人啼笑皆非;更離譜的是郴州日報居然以此為題大加報導,這次一進拘留所,公安就唆使犯人說:「好好照顧照顧他們」(暗示牢頭打人)。當時寒冬臘月,晚上1時更是寒氣逼人,犯人將我二人衣褲剝光,塞到自來水龍頭下面的一個水池裏,用冰冷刺骨的水浸泡我倆,隨後連續三天對我二人拳打腳踢,施以各種酷刑,還搶走現金、存摺、擴機,後來施刑的犯人向我們解釋說:「對不起,公安打了招呼,不打你們,他們就打我們。」

2000年2月陳志兵又把我從家中抓走,送到郴州羅絲嶺看守所,一進門犯人就給我洗冷水澡。犯人用冰冷的水朝頭上身上慢慢淋下,時間長達40分鐘,名曰:「將軍澡」;把我的衣服脫掉,三個人朝我胸部打了150拳,名曰「開心拳」;手放在床邊的鋼板上、水泥板上,用木板或塑料鞋底打手指,名曰「剁鳳爪」;用新毛巾打濕後捲成麻花狀用力抽打肚皮,抽打在胃部名曰:「炒肚片」,抽打在肝部,名曰「炒肝花」;人離牆三步遠站直用頭撞向牆面,名曰「三步倒」,如果手動了或動作不標準則不算,還要從來,這種酷刑我一天撞了三次,撞了28天,這次關了我67天才放出來。

更甚的是2000年10月9日早晨我剛起床,北湖區公安政保股長吳子強等人就將我從家中抓走,直接就送進了長沙新開鋪勞教所,所謂罪名是賣了法輪大法的書籍。這是莫須有的罪名。

我下崗開書店,書是99年7月之前通過正規渠道進的貨,他們抓我時連我張口為自己申辯的權利都被剝奪了,也不知他們依照的是誰家的法律,搶了我的錢、書,不開任何收據,反過來說我犯了法。大家都知道99年7月之前國家是允許煉法輪功的,法輪功書籍在新華書店都有賣,而且郴州市的法輪功輔導站是經過當時體委註冊批准的。且不說後來對法輪功的鎮壓合法性如何,他們這種追究我1999年7月之前的行為也是違背國家施法原則的,為此我當時多次上訴都未得到答覆。2002年坐滿一年半牢才把我放出來。原以為從此以後我可以在家安心過日子了。沒想到2004年8月19日上午9時我在郴州華寧花園被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綁架上車送到桂陽黨校,後來才知道他們是桂陽公安局國保分隊的。在黨校他們將我手銬腳鐐的鎖住,到8月20日下午4時才開了張拘留證,被抓後他們連續5天5晚不准我睡覺,對我刑訊逼供,在我處於一種極度疲憊和意識不清的狀態下,按照辦案人員的誘導,說了他們想要的所謂「口供」。他們拿到我所謂的「口供」,洋洋得意的說:「陳兵志拿了你二萬多元你就搞的他下不了台,我們這次起碼判你10年刑。」從他們的話裏我才警醒,他們對我這樣明顯是替同行打擊報復,出氣。

2004年11月15日,桂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從看守所帶我出來時,法警就對我破口大罵說我「中毒太深」「不清白」。在長達5個小時的開庭審理過程中,我的律師對所謂的「證據」進行了有力駁斥,公訴人語無倫次,理屈詞窮,最後在被告人的陳述中,法官居然違法壓制被告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只許我們說了一句話,便宣布結束庭審。庭審一結束其中一個法警惱羞成怒在眾目睽睽之下大罵我的律師「大放厥詞」「雜種」「雜交品種太聰明了」,哪有一點執法人員應有的職業道德。這就是中共一向自詡的「以法治國」?!

在這種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仍判我3年零6個月。我不服於2004年12月中旬上訴至郴州市中級法院,時隔半年至今年6月初我才接到市中院的終審裁定書(已遠遠超出法定的二審審結期限)。中院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明公安機關實施了刑訊逼供的證據,原審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份……故維持原判。果真如此嗎?既然是事實清楚,證據充份為何拖了半年之久我才接到二審裁定書。

裁定書認定的依據有二:(1)被告人的所謂「口供」;(2)在我家中搜出的法輪功資料。中院裁定書中第八頁(12)條稱「我和嚴勇供述我與嚴相識後,約定每月在郴州見面一次,見面時嚴勇將下載的『法輪功』資料給我,我則將《正義的審判》等資料給嚴勇」。此「口供」既然是事實,為何兩人見面的確切地址,電話聯繫的號碼等這些最基本的證據都沒在「口供」中呢?說我將《正義的審判》給嚴勇,要求上明慧網,可是嚴勇是2004年7月27日就被抓了,而《正義的審判》是2004年8月份才在明慧網上出現的。如果不是刑訊逼供取得的這些「口供」,怎麼能經不起推敲呢?這是圖謀陷害。說我指控公安人員對我刑訊逼供無證據,他們將我封閉起來用刑,只有我和公安人員,沒有第三者,且我又是被囚看守所,是「專政」對像,向施刑人員取證,無異於與虎謀皮。至於第二條提到的從家中搜出的「法輪功」資料,是別人將真象資料放在我家門口的,與我無任何關係,他們也認了。

綜上所述,610、公安、國安為剝奪我的信仰,對我任意羅織罪名,拘捕、關押、勞教、刑訊逼供,暗唆犯人對我酷刑折磨;對我的人身和人格肆意侮辱、誹謗,明抄、騙取財物不給收據、字據;封閉關押洗腦、電話監控等。這些行為與「依法治國,依憲行政」是相悖的,嚴重的踐踏了法律和人權。從我這一案,可知全中國大陸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弟子的處境和命運,這不是冤、假、錯的個案了,也不是對「一小撮的專政」了,是甚麼?!看過此文的還有一點善心和正義感的人都會得出一個共同的答案──群體滅絕!法律,在我們法輪功弟子面前哪還有公正、公平、透明?顯得極蒼白,無異於一塊遮羞布。

法輪功現有洪傳70多個國家和地區,翻譯成30多種語言而成書,在國外深受歡迎,獲各種褒獎1300餘項,很多國家和地區還建立教書育人的明慧學校,以法輪功的至高法理培養學生的高尚道德。如果法輪功真是某些人說的那樣壞的話,難道國外人民和政府都是愚昧不成?對中國大陸大法弟子這6年的殘酷打壓,不但沒有達到某些人的私願,反而學煉的人每日益增,每天都有成百上千的人上網聲明自己的過錯,重返修煉。難道這是一般氣功能達到如此感召力的嗎?我和千千萬萬大法弟子一樣,按照我們師父的教導去做,不參與政治,不戀常人中的政治權利,修煉人淡泊名利,我們卻被誣陷為參與政治。法輪功弟子向世人講真象,揭露謊言、騙局,讓人明辨是非,揭露某些人踐踏法律、滅絕人性的行為,這也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喚回天理人道,何罪之有?一個人生下來信仰甚麼,這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生命的基本權利,為甚麼就有人逆天理人道而為之?我相信正本清源,終歸正道來日還會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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