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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森彪被迫害至腎臟衰竭 妻子提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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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7月1日】

申訴狀

申訴人:李蓉(安森彪妻子)
住址:大慶市讓胡路區
申訴人李蓉對安森彪被判勞動教養三年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消對安森彪的判決,無罪釋放安森彪。
2、依法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
3、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個人法律責任。

起訴的事實依據:

安森彪,現年38歲,是大慶採油二廠的一名職工,於2005年1月24去原勝利派出所(現歸到大慶市八百垧分局)講清真象時,被派出所警察綁架,惡警劉延慶(音)夥同另一惡警及採油二廠試驗大隊書記鄂金太、小隊書記王喜中在安森彪身上搜出鑰匙,到家中非法抄家。

安森彪被綁架後,先被劫持到大慶市龍鳳看守所,戴著腳鐐被關在小號裏被迫害一個多月後,於三月初又劫持到大慶勞教所二大隊。安森彪絕食抗議非法關押,每天遭兩次強行灌食迫害,給身體造成很大傷害。3月15日,安森彪與另兩位大法弟子一同被劫往綏化勞教所加重迫害。

法輪功教人以 「真、善、忍」為指導,修心向善,使修煉人達到身體健康、道德昇華。所以短短幾年內通過「人傳人、心傳心」的形式使修煉人數在被非法鎮壓前就達到上億(官方統計七千萬)。人們都是經過親身修煉的實踐,受益良多,有的人是在病痛折磨、死亡的邊緣上,通過修煉獲得了新生,有的人是因為法輪大法啟悟了先天善良的本性,明白了自己得到的是值得用生命來捍衛的真正的真理,有了深刻修煉體會的修煉人不會因為鎮壓者愚蠢的造謠、栽贓陷害、瘋狂打壓就放棄屈服的。法輪大法的精深法理還深深吸引了全世界善良的人們走入修煉的行列,至今有78個國家和地區的人修煉大法,《轉法輪》被翻譯成二十五種文字,各國政府和人民給予大法的褒獎達一千三百項。

99年7.20以來,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所引發的是一場空前的浩劫,把全中國善良的民眾置於巨大的災難之中,人們深受其害可能還全然不知。國家財力的四分之一被用於迫害法輪功,所有的媒體被操控,對全民洗腦,「自焚、自殺、修煉會導致精神失常」的謊言鋪天蓋地,曾迷惑了中國大量善良的民眾,致使有的人在無知中助紂為虐。善惡有報是天理,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法修煉,迫害佛法,迫害修煉的人,迫害者在不久的將來要承受自己所作所為所帶來的一切惡果。特別是有關執法部門的警察執法犯法,肆意凌辱、迫害善良的修煉人,在無知中作惡,毀滅著自己的未來。

修煉人慈悲為懷,不願看到這一切,正是基於這一點,安森彪向原大慶勝利派出所的警察講真象,沒有顧及自己的安危,只是勸善,希望喚醒這些警察的良知,為他們生命的久遠著想,這本是善良的行為,卻被無辜的綁架,送入看守所、勞動教養所承受殘酷的迫害,天理何在?法律的尊嚴何在?

中國《憲法》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到目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都沒有制定出處罰法輪功修煉者的相關法律。只有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只是一篇在謊言基礎上、沒有事實根據,充滿誹謗誣陷的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全國人大於99年10月30日制定出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僅是對「邪教」的認定和處罰,並沒有認定「法輪功」或「法輪大法」是×教,更沒有規定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處罰內容。法輪功教人以 「真、善、忍」為指導,修心向善,使修煉人達到身體健康、道德昇華,把法輪功說成是「×教」是天大的謊言。對法輪功的鎮壓就是違憲、違法的,對安森彪的抓捕、羈押、指控、定罪、判勞教就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修煉人沒有影響社會治安,沒有傷害任何人,其目地在於還天理與公道,還法輪功清白。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的尊嚴。客觀上維護的是人民的、社會的、國家的根本利益。

在安森彪被抓捕、關押迫害的整個過程中,有關部門、人員觸犯了中國《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3條構成了誣陷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罪,他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安森彪自從被抓之日起一直絕食抗議迫害至今,已有半年之久。曾一度處於昏迷狀態,現在人已經被迫害得骨瘦如柴,躺在床上一動也動不了,腎臟衰竭,點滴也打不進去,隨時都有生命危險。人命關天的事,綏化勞教所卻草菅人命坐等其死,也不放人。一旦有嚴重後果,誰來負這個責任?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家人、相信世界上所有善良的人都不會坐視這個情況發生!

請正義的法官、檢察官主持公道,能夠依法受理我的申訴,撤消對安森彪勞動教養的判決,立即無罪釋放,依法給予經濟和精神賠償;依法追究原勝利派出所、龍鳳看守所、大慶勞教所、綏化勞教所等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抄送: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
大慶市人民法院
大慶市讓區人民法院
大慶市龍鳳看守所
大慶市勞教所

申訴人:李蓉
20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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