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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國友被非法抓捕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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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6月9日】2004年10月6日,當人們徜徉於山水之間,呼吸著自由空氣時,可曾想到,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郊區,萬家勞教所大牆外的一個普通農家魚池邊的田塍上,一位大學的優秀教師,只因稍息停留,就失去了人身自由……繼而被關押、迫害。這肆意的暴虐,這執法者公然對法律的蔑視、踐踏,對我們所有人意味著甚麼?下面,請看李國友的故事。

一、光天化日下的非法抓捕和牽強附會的勞教理由

李國友,男,33歲,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築學院優秀青年教師。2004年10月6日,他去哈爾濱萬家勞教所看望一位阿姨。因非接見日,未果之餘,在勞教所高牆外一個普通農家魚池旁邊作短暫歇息。躊躇間,忽然上來十幾個身份不明的人(後得知是勞教所警察)將其圍住,未出示任何證件便不容分說野蠻非法搜身。搜出200元現金及一張寫有「世界需要真善忍」的卡片,然後將他強行帶進勞教所犯人關押區進行審訊。這時,被稱為「盧所長」的人指著李國友問一老頭:「是他嗎?」老頭辨認後,當眾說:「不是」。原來老頭剛才舉報,好像有人在牆外煉法輪功,於是警察出動,錯抓了路人。事情本應到此為止,警察應立即以道歉放人收場。然而,非也。

萬家勞教所在澄清李國友沒有煉功的事實之後,非但沒收斂惡行,反將其轉至新農派出所。在那兒又是一番搜身與審訊,折騰了六七個小時沒查出任何問題。這讓我們想起加諸岳飛的「莫須有」罪名,想起周亞夫「不反地上,亦反地下」的冤屈。於是新農派出所警察再度知法犯法,在未經任何法定程序,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連夜到李國友家抄家搜查。抄走三本法輪功書籍和《精進要旨》一書尚未裝訂的散頁。憑此,將其當作要犯送進哈爾濱市道裏公安分局看守所,而道裏分局、市公安局、市勞教委更是荒謬地藉這些非法過程和不是證據的證據,一個月後判李國有兩年勞教。

《勞教判決書》的勞教事實和證據寫的是:「2004年10月6日11時許,群眾舉報,有人在萬家勞教所下坡魚池旁煉法輪功,民警出警將其抓獲,對其住所搜查,查獲一百餘件法輪功宣傳品。」可是李國友煉功的事實並不存在,道裏分局辦案人何××、吳××已向舉報人(老頭)取證,證明與李國有無關。搜出的幾本書是曾經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無端被說成「一百餘件法輪功宣傳品」。這份勞教決定的核心部份全是謊言及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律的。

李國友在看守所曾以絕食19天抗議違法行為和對他的迫害。2004年11月4日,李國友向執法監督部門──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行政覆議處上訴。然而,2005年1月12日覆議處繼續維持對李國友勞教兩年的錯誤決定。為此,其家人1月27日向道裏區人民法院對市勞教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道裏區法院以「上面有指示,法輪功案件一律不接,也不作任何解釋,不在訴狀上做任何批示。」為由拒收訴狀,市中級法院也同樣拒絕立案。家人輾轉奔波,好心人給予幫助,但至今未有結果,李國友仍被押往萬家勞教所。

二、質疑勞教制度違憲

勞動教養創立於1957年,作為一項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也是唯一凌駕於法律之外卻起到法律制裁作用的制度),在共產黨建國初期,關押了大批認為不安全的人員。因為勞教無需任何法律程序,執法者在整個過程中既是裁判者又是執行者,又沒有其它監督部門,權力極大。然而隨著中國法治進程的加快,勞動教養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在立法等諸方面都明顯滯後於社會的發展。究其原因,勞動教養在立法上存在本身難以克服的缺陷。從法理學上分析,勞動教養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

(一)、在立法理念上,滲透著國家優位主義,對勞教人員缺乏必要的權利保護;

(二)、在體系結構上,沒有統一法典,內容龐雜而不明晰,多樣而不系統;

(三)、與中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不相協調。因此,應及時予以調整或撤銷。勞動教養的法律監督機制不完善;

(四)、在立法技術上,法律規範用語模糊,規範性文件之間存在較大矛盾衝突所有這些在理論上難以形成共識,在實踐中更是難以把握。

現行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中國已公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有關內容相矛盾和衝突。和中國參加的國際人權公約相衝突。中國已加入聯合國主持制定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命令予以糾正」。另外,「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都必須始終處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

這樣一個違背歷史和司法進步的勞教制度,在不少法律界有識人士一再呼籲取締下,為甚麼還仍然存在?

三、直面我們生存的狹窄空間

李國友所遭遇的荒謬,發生在21世紀的今天,只是中國大陸無數隨意抓捕、關押、虐殺中普遍而尋常的一幕。孫志剛因為沒帶身份證,在收容所被活活打死 ,他只是收容制度無數冤魂中的一個;有農民因為交不起罰款被打死;有女青年收容後被以500元的價錢賣給「雞頭」;孫志剛並沒有因為他的有工作、有學歷而倖免,他唯一的不同,是因為他的事被媒體曝光了,他的痛苦被更多的中國人所知曉。佘祥林的屈打成招,因為他的妻子回來而真象大白,可他妻子回來後,他仍未被釋放,只因這涉及縣、市、省三級8個司法部門釀成的錯案是「政法委」定的調,還不要說他有5位家人、2位證人被非法關押過。

李國友也只是眾多被非法判刑、被非法勞教的法輪功修煉者中的一員。法律是維繫現實世界正常運轉,懲戒為害者的社會公正體系,如果它是隨意而暴虐的,那麼,便是整個社會安全的喪失。你可以不是農民工、不是「六四」學生、可以隨時帶著身份證、可以保證妻子不走失、可以不修煉法輪功,但在一塊無法無天的土地上,誰又敢說自己是自由和安全的?記得二戰猶太人紀念墓碑上有一段著名的話:法西斯找到了猶太人,我看與我無關,我走了;法西斯暴虐了猶太人,我看與我無關,我走了;法西斯找到了我,別人看與他無關,他走了……

暴虐存在,是對所有人的威脅。只有每個人從內心反對暴政和法律失公,我們才有真正的自由和安全保障,人才能真正過上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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