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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朝陽市居民寫給公檢法部門的訴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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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6月27日】

赤峰市公檢法部門的相關領導:

我是遼寧省朝陽市七道泉子北村村民馮麗的丈夫,我叫宋戰友。2005年5月18日,我的妻子馮麗,在赤峰市被松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抓捕,並關押進松山區看守所,至今已經一個月有餘。得知妻子被捕入獄的消息後,我和親友們曾去探視,但松山區公安局國保大隊的大隊長徐國峰和松山區看守所拒絕讓我們見面,這令我不解。最近又得知我的妻子在看守所染上了惡性傳染病,這更加使我和我的家人深感憂慮。

從我收到的拘留通知書上看,我妻被抓捕的所謂的罪名是她煉法輪功。那麼我就更加覺得我這個做丈夫的有責任為此做一下說明,也可以說是見證吧。

毫不隱瞞的說,我的妻子過去是個脾氣很暴躁的人,經常無來由的跟我吵架,可以想像,她這樣的脾氣和我老母親的關係處得也好不到哪去,多年來我們的家庭關係經常被弄得很緊張。而且馮麗的身體狀況也很不好,曾身患先天性貧血,時常在幹甚麼的時候會突然暈倒。

1996年的時候,她開始煉起了法輪功,那幾年練這樣那樣氣功的很多,我當初並未覺得這法輪功與別的氣功有甚麼不同,但是當我看到馮麗在煉功後不僅身上的疾病奇蹟般地好了,而且人也不再像以前那樣動不動就大發脾氣,家庭關係自然也就變得和睦。我不得不承認法輪功的神奇。坦誠的說,我並不煉功,但看到妻子煉功後的巨大變化,我還是懷著好奇翻看了《轉法輪》。我雖然沒甚麼文化,但書中那些通俗易懂的話我還是能看得明白的,在我看來,那只是一本教人向善的書,並沒有甚麼邪門歪道的秘密。我知道能稱得起「邪教」的,一定是害人的東西,背地裏幹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但從我妻子和她周圍一些煉功人堂堂正正的行為表現看,我怎麼也看不出這法輪功「邪」在哪裏,所以這個「利用邪教」的罪名我是不能接受的。那麼既然所謂「利用邪教」這一前提說法都屬子虛烏有,「破壞法律實施」也就更不能成立了。

馮麗在被抓捕前身體一直是健康的,煉功以後近十年來都未曾再患過任何疾病,可偏偏在被關押期間染上了傳染病,我想這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難以理解的。如果談起責任,我想辦案單位和松山區看守所是應該負全部責任的,這應該是明擺著的常識。可是更令我難以理解的是,松山區國保大隊的大隊長徐國峰,不但不允許家屬探視,竟公然向我們索要給我妻子治病的醫療費!而且開口就是2000元!我不懂法律,但還算知曉人之常情。隨便兒扣上一個罪名就把人給投入了監獄,傷害了人還要向被傷害的人索要醫療費,這是哪家的道理?難道這也是「依法辦事」嗎?

我和妻子只是普普通通的農民出身,家境貧困,這些年來,因為法輪功遭鎮壓,馮麗被當地的派出所不斷地無理騷擾,很少敢在家中長呆,更不用說安心的工作了。這幾年,一家三口基本上就靠我每天在外給人修理自行車維持生活。除了日常的開銷和供孩子上學的費用,我們根本就沒有甚麼積蓄可言,2000元對於我們這個家庭來說,差不多就是天文數字了。暫不說這筆所謂的醫療費根本就不該由我們家屬來負擔,即使此時真的要由我們來負擔甚麼費用,我也拿不出這筆錢。2003年11月份,我們當地朝陽縣國保大隊無端的綁架我的妻子,他們揚言必須交3000元錢才能放人,我東拼西湊費了好大勁兒才借足了2000元,剩下那1000不得不向他們打了欠條,他們才最終放人。如今我還上哪兒去借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的辦法。」我妻子所患之病是嚴重的傳染病,基於她的身體情況和我們的家庭狀況,我懇請赤峰市公檢法負責此案的相關部門和領導,從基本的法律精神和人道主義出發,釋放我的妻子,允許她回家治療。馮麗是在被關押期間身患傳染病,如果因辦案和關押單位的瀆職行為影響了及時救治而導致的任何不良後果,松山分局國保大隊徐國峰和松山區看守所以及對此有決策權的所有相關人員,都將直接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為我妻的人身以至生命的安全考慮,我誠摯的希望有關領導能對此事有一個及時正確的處理,立即釋放馮麗並給予及時治療。我和家人、親屬在持續關注的同時,也將呼籲社會各界給予關注。

申請人: 宋戰友

200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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