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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劉成軍插播電視案例分析中看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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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4月16日】中共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利用法律形式構造了一種法輪功「違法」、打壓有理的假象,迷惑了不少人。要弄清這個真象,需從中共的現行法制和司法現狀看清江羅集團利用法律實行愚民控制,打壓法輪功的真實面目。下面是劉成軍插播電視的「案例分析」。

案情:2002年3月5日據官方報導:「2002年3月5日劉成軍等人在吉林省松原市割斷有線電視幹線,安裝法輪功真象光碟播放設備,進行電視插播。松原市前郭爾羅斯蒙古自治縣電視被中斷210分鐘,一萬六千戶居民觀看了片子……」。

2002年9月20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插播電視一案時認為:周潤君、劉成軍等15人插播電視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條第一款,構成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和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處4-20年有期徒刑,其中劉成軍被處19年。該案在海內外引起強烈反響。

評析:劉成軍插播電視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和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否成立?對此,法律界幾種觀點:

A:劉成軍插播電視行為不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此案的三個要件:一是危害公共安全,二是破壞通訊設施,三是造成嚴重後果。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一般是指因破壞通訊設備失去原有功能,以造成廣播電視通訊不能正常運行,使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的安全受到威脅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通訊連絡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我們認為劉成軍的行為既沒有對公眾的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又沒有破壞通訊機械設備,客觀上也沒有影響收聽收看。如果不涉及法輪功問題,單就插播電視行為而言,是不可能也不應該定罪重判的。試想,如果有人插播了甚麼「三個代表」和「和諧社會」或其它一些東西,結果會是這樣嗎?

另外,長春法院判處劉成軍「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實體定性是非法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誰都知道,對一個組織或一個人確定有罪無罪、合法違法是有嚴格的法律標準和司法程序的。絕不是某個組織或甚麼人的一句話、一個文件就能定了的。如確定某組織是否非法,或取締某組織或社會團體由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如確有非法事實,也應舉行聽證會,保證相關人的辯論權、陳述權。做出決定後也應告知覆議權和訴訟權。那麼,「法輪功是××組織」的概念,從來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進行依法確認。《刑法》第三百條和1999年10月《全國人大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提到「邪教組織」,但沒有涉及「法輪功是×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二)也沒有指出法輪功是×教。唯一指出「法輪功是×教」的出處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10月31日分別發出的《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中有這樣的提法:「邪教組織特別是法輪功×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其他名義……」。「堅決依法打擊法輪功×教組織的犯罪活動……」。「兩高院」以本系統內部文件形式確定「法輪功是×教組織」是一種非法越權行為。因為「兩高院」的內部文件不是法律,無法律效力。直到今天也沒有任何一個法定程序和法律文件確認「法輪功是×教」,因此,長春法院對劉成軍的插播行為判處「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定性是非法的,毫無法定依據的。

B:對劉成軍插播電視案的刑罰使用了數罪併罰的原則是非法的。長春法院對劉成軍判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併罰19年重刑違反了「刑法」關於同一目地的牽連犯不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中共《刑法》規定:犯罪人出於同一個目地而犯罪的方法(手段)或結果又牽連觸犯了其他罪的叫牽連罪。在司法實踐中,牽連犯雖已構成數罪,但其追求的目地只有一個,因此牽連犯不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而適用「從一重罰」即重罰吸收輕罪的原則。且不談劉成軍是否構成犯罪,單就審此案的本身,不應當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同時成立,這是非法判決。

C:劉成軍的插播行為觸犯了《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三)項:「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調整、安裝有線廣播電視的光」,「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五)項未經批准,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子網播放節目的」。兩個《條例》規定了不得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插接播放節目及處罰問題。因此,劉成軍插播電視案應適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或《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處理。

綜述:關於劉成軍插播電視案件,按照中共現行法律和司法制度而論,對劉成軍從抓捕、羈押到審判,無論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審判原則及懲罰手段都是漏洞百出、嚴重違法的。因為江羅集團對法輪功壓根就沒有講過法律,它只是在利用法律欺世盜名,矇蔽百姓,達到暴政鎮壓法輪功的目地。

所謂劉成軍插播電視觸犯關於廣播電視的兩個《條例》的說法,這是指的法輪功之外的一般意義上的違法插播行為。法輪功問題,共產黨已經拋棄和超越了正義和公道的法律範圍,完全實行了共產黨就是法律,不聽共產黨的,可以任意處治,不受任何約束。劉成軍的插播行為不應以《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來衡量。再說這兩個《條例》也是維護獨裁政權,封鎖信息,只傳播一種聲音的御用工具,它是非正義的,應予以否定。

另外,我們注意到,劉成軍在被關押期遭受嚴重的酷刑折磨直致死亡,吉林監獄責任人嚴重觸犯刑律應當追究法律責任。警察在抓捕劉成軍時當場用手槍打傷他的腿,之後用棍子全身抽打,把棍子打斷了。短短16個月的監禁中受盡了種種酷刑折磨摧殘,最後使年僅32歲健壯的劉成軍被活活治死!吉林監獄的責任人和直接兇手這種嚴重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站在更高的角度,脫開江氏集團和共產黨違背民心、道義,違背中共憲法的框框的束縛,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看,劉成軍等人的插播電視行為是面對強大的犯罪集團的正邪較量!是正義之舉!是真正的維護公共利益,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懲惡揚善!劉成軍等人是在法輪功人員不准信仰、不准上訪、不准說話,被開除、勞教、判刑,堵死言路,截斷生路,封鎖信息,剝奪群眾知情權的非正常狀態下插播了法輪功的真象內容。他們的唯一動機和目地是告訴人們:無數善良的人在遭受迫害!向世人發出呼救,喚起正義!而且這個舉動是為了糾正和澄清新聞媒體對法輪功的攻擊誣蔑的造假宣傳,是在中共江羅集團操縱非法機構「610」和執法機關對法輪功人員非法傷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為揭露迫害,講清真象,衝破了中共獨霸媒體的封鎖,讓廣大民眾知道了法輪功真象,這完全符合民心、道義,符合中國憲法的根本宗旨。這怎麼成了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壞法律實施呢?而且成千上萬法輪功人員因煉功、上訪、揭露迫害而被判刑、勞教,與劉成軍插播電視一樣千篇一律的使用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法輪功人員無論是上訪,講真象,揭露迫害事實,說的都是真人真事,講的都是自己的親身經歷,從沒有被誰利用或利用甚麼組織,到頭來竟被扣上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真是荒誕無恥!這將成為中共司法史上的笑談!

司法與法律本來是區分善惡、維護正義,保護弱者的最後屏障,但中共的司法卻成了維護獨裁、保護腐敗集團,支持邪惡的偽劣,打擊善良正義的幫兇和工具。在中共已失去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神聖的本來意義。不只是法輪功問題,在其它各個方面表現出的以黨代法,以權壓法,官官相護,貪贓枉法,執法犯法的法制腐敗已是眾所周知,不以為然。甚麼「依憲治國」,建立「法制政府」的口號是中共獨裁政權愚民政策的又一個騙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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