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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豔玲在鄭州市第一看守所絕食抗議三個月 母親呼籲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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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2月2日】

各級部門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善良的人們:

我叫宋淑瑞,是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後勤服務中心職工。我的女兒王豔玲現在被非法關押在鄭州市第一看守所已絕食三個多月,現生命垂危、情況危急,就此情況我向你們發出緊急呼籲,希望你們重視並儘快給予解決或施以援助。

我的女兒王豔玲,34歲,在新聞出版局資料館任職,98年修煉法輪功以後,身心受益。在單位是個好職工,在家庭是個好女兒、好妻子。她嚴格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2000年行使公民的權利去北京依法上訪回來後單位不讓上班,罰款17000元,不給生活費。我的女婿萬眾也因修煉法輪功被判勞教兩年。王豔玲一人帶著一歲多的孩子生活困難,單位還派人跟蹤幾個月。2001年10月中旬,單位夥同610人員把她強行哄騙綁架至洗腦班,後流離失所。這樣,使一個一歲多的孩子從此再也見不到自己的父母了。2004年9月底、王豔玲和萬眾在大街上行走時被派出所警察綁架行政拘留,先關押在金水區等待批准逮捕。為抗議對她的非法迫害,王豔玲開始了長達3個多月的絕食抗爭,現在還在持續,生命垂危。我曾多次找到有關部門詢問關押王豔玲和萬眾的法律依據,但他們都互相推脫,沒有能給我一個答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現在,發生在王豔玲和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身上的一切,是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嚴重違犯憲法和法律的行為,是公然對法律、人權及人類文明道德的踐踏。我作為一個沒有任何權勢和地位的普通公民的母親,我要為我的女兒討回公道,這也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我在問一些執法人員為甚麼抓這些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時,他們有的說:「是江××讓抓的,你找江××去吧!」難道江××就可以凌駕於憲法和人民之上嗎?江××一手發動迫害善良修煉群眾、天理不容。善惡有報是天理。

法輪大法在全世界60多個國家的洪傳和受歡迎已經證明了這場鎮壓的失敗和迫害者的可恥下場。

王豔玲五歲的兒子寶寶在等待著他的媽媽回家,雖然他已記不清母親的樣子了。

我的女兒王豔玲因為信仰並且實踐「真、善、忍」現在遭受迫害、生命垂危,請知道此消息的人們把這一真象轉告他人,請善良的人們幫助我們。


王豔玲母親:宋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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