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湖南衡陽縣大法弟子湯守君、鐘明英要求撤銷非法勞教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5年2月19日】湖南衡陽縣大法弟子湯守君、鐘明英2004年6月29日11點多鐘在租屋中煉功,被非法抓捕、非法勞教。下面是他們要求撤銷非法勞教的行政覆議請求。

* * * * *

申請人:湯守君,男,59歲,衡陽縣杉橋鎮聚眾村。鐘明英,女,47歲,衡陽縣岣嶁鄉印山村張老屋組。

代理申請人:鐘明英之夫李待友,衡陽縣岣嶁鄉印山村張老屋組,務農。

行政覆議請求:申請人對衡陽市勞教管理委員會衡勞教[2004]第748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不服,申請覆議。

請求事項:撤消衡陽市勞教管理委員會衡勞教[2004]第748號勞動教養決定書。釋放湯守君、鐘明英。

事實和理由:

一、2004年6月29日11點多鐘,我們在衡陽縣集兵鎮凌××租屋中煉功,被集兵派出所幹警非法抓捕,抄走私有物品磁帶、光碟、資料,並將我們非法關押在衡陽縣看守所。我們在屋內煉功,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我們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為甚麼非法抓捕、關押、判我們勞教?公民有信仰自由,有集會自由,這是《憲法》裏明文規定的,我們國家不是講「依法治國」嗎?我國《立法法》第78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第5條「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就是說憲法是母法,其它一切法律法規、條例、規章都是子法。哪怕有千條萬條法律,不管是哪一條法律,也不管是哪一級定的,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也就是說《憲法》是衡量一切法律的標準,任何違憲立的法都是違法的。

公安對我們法輪功學員所做的包括抓捕、拘禁、等等所謂的一切「處罰」依據都是由作為執法機關的公安部頒布的「六禁止」通告。根據《立法法》第72條規定,公安部頒布的「六禁止」通告只屬規章範圍,公安部作為一個執法機關根本就沒有立法權,並且,此通告完全是違反《憲法》的第35條、36條、37條、41條,既然是違憲的,按照憲法第5條它就是無效的,而作為頭戴國徽的執法人員的公安民警能不具備這點常識嗎?他們竟然拿著這個無效的通告,肆無忌憚的抓捕、拘禁、關押法輪功學員,還說他們是有法律依據的。真是荒唐至極!

二、修煉法輪功沒有違法

法輪大法的修煉者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指導我們修煉。李洪志老師在《轉法輪》中講「做事先考慮別人。那麼人類社會也就變好了,道德也就回升了,精神文明也就變好了,治安狀況也就變好了,說不定還沒有警察了呢。用不著人管,人人都管自己,向自己的心裏找,你說這多好。大家知道現在法律在逐步健全,逐步完善,可是有人為甚麼還幹壞事?有法不依?就是因為你管不了他的心,看不見時,他還要做壞事。如果人人都向內心去修,那就截然不同了。」

我們通過修煉法輪功,思想道德得到了提高,就以鐘明英來說吧,以前她是個性較強的人,甚麼事情愛據理力爭,修煉法輪功後與以前大不一樣了,遇到任何事都先讓別人。生產小組分責任田,主動要最差的田(天旱田)。農村3級上交很重,自修法輪功後沒有拖欠,沒錢時一筆錢交幾次也要完成。有時隊裏每戶攤交的款,她家比別人要多,也從不去計較。因為她通過看《轉法輪》明白了,作為一個修煉的人在個人利益上要看得淡,不要與人爭鬥。她心地善良,左右鄰舍都認為她是一個善良的好人。這些情況都可以找當地村幹部、鄰居核實。

特別是2003年農曆9月24日晚上,她家請車拖水泥,上坡時車突然往後倒退,剎不住車。在場的四個男人在車後推想阻止車往後退,可是擋也擋不住。她拿著手電筒照著。突然車頭一下翻在她身上,四個男人抬不起車子,再喊了3個人才把車子抬起來。當時她口吐鮮血,左手和肩相連的一根筒子骨壓斷、壓碎,右腳膝部骨頭錯位,站不起來。腰背脊柱骨和兩邊軟肋已斷(經過醫院透視),全身成紫色。在場的人都認為:即使能活也會成殘廢人。司機把她送集兵鎮醫院,醫生說:「如不及時醫治,今後手要鋸掉,人還要躺光木板兩個月校正脊柱骨。」現在鐘明英早已全好了。她沒有打針、吃藥,更沒有躺光板,只是每天堅持學法、煉功。在那一段時間,司機家屬拿禮物來看望她,她好言勸他:「要他安心在家生產。我是修法輪功的人,處處要按照真善忍來嚴格要求自己,不會找你們的麻煩。只要你們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請想一想,在當今人人朝錢看的社會中,誰能做得到?!只有按照「真、善、忍」修煉的法輪功弟子才能做得到!才有這樣的高尚品德!才有這樣的思想境界!由此可見,法輪大法對家庭、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他對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和社會精神文明的建設有促進和推動作用。

這樣的好人都要被公安抓捕、關押、送去勞教,天理何在?!那我國的法律豈不成了懲善揚惡、助紂為虐的工具?!我們煉這麼好的功法做一個好人難道也成了被判勞教的理由嗎?!

三、法輪功傳單、光碟和磁帶的內容,既無反政府反社會的言論及政治綱領,也沒有恐嚇的言論、也沒騙人錢財,更無誘導別人自殺、殺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揭露有關執法部門或人員如何違反國家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內容。《憲法》規定,每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在訴說上訪無門的情況下,利用傳單的形式說說心裏話,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

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無理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國家領導人或某部門及個人,可以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階下囚?!所以我們有法輪功資料、磁帶、光碟不能成為判我們勞教的理由!

法律的任務就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懲惡揚善,中國法律也不例外。我們希望省勞教管理委員會依照我國法律,尊重事實,秉公執法,撤消衡陽市勞教管理委員會衡勞教[2004]第748號勞動教養決定書。釋放湯守君、鐘明英。

此致
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申請人:湯守君、鐘明英
代理申請人:李待友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