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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鞍山市惡警2003年對我的綁架和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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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2月11日】2003年5月24日中午,在鞍山市我與兩位同修在另一同修處出來,行走間突然從路旁車內竄出一群便衣(其中有警員趙亮),劈頭蓋臉拳打腳踢硬是將我們銬上手銬拖入車內。我們被公安局國安科的警察非法綁架至公安局。我被雙手反銬於暖氣管上。科長康凱問我是哪裏人?叫甚麼名字?我說你們此時不代表你們自己,只代表江澤民,所以我不能告訴你。如果我們能平等對話,我會把一切都告訴你們。」康略顯同情的說:「遭這罪幹啥,聽黨的話不讓煉就不煉唄。」我說:「江澤民向世界人民撒彌天大謊,製造『自焚』慘案栽贓陷害法輪功,出賣祖國領土,禍國殃民。新聞首先應具有真實性和時間性,可是年三十的『自焚』為何七天後播出,首次播出的五人『自焚』第二次播出為何改為七人?你們也是警察,你們背滅火毯滅火器巡邏嗎?在你們多年執法工作中你們見過像法輪功修煉者這樣的『壞人』嗎?你們是有思想的人,歷經多次運動與教訓了,應當用正義良心衡量事物而不是權勢,更不能人云亦云。今天你們雖然是執政者,我似乎是戴銬的犯人,但是不久的將來歷史會證明我是好人你們是壞人!」 康聽罷說:「沒辦法,它給我錢,你給錢我也幹。」說完便走了,留下趙亮看著我。

綁架時由於挨了打,此時感到頭暈有些累,我便側過頭昏昏欲睡。到了晚上,五、六個警察破門而入大罵著問我的名字,打耳光,打累了就用厚厚的書打耳光,拳打腳踢,又用電棍電。揚言:「就你這樣的我們見的多了,不說姓名就把你扔給武警收拾你,看你說不說。」不知過了多久他們將我銬於暖氣管的手放開,我便從椅子上滑落地上。他們又把我雙手在胸前銬上,有時扯著頭髮,有時拽銬子有時拽著腳在地上將我拖至樓下,塞入車裏拉往醫院,又拉往看守所,看守所拒收又拉回公安局。

我就這樣被他們拖來拖去,衣服、頭髮、臉被拖得都是泥水,我穿著短袖衫又冷又餓又痛,時而清醒時而昏迷的在水泥地上躺了一夜。

翌日,它們將我用車拉至郊外,拋於荒野……

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觸犯了《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刑法》第248條:監管機構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虐待;《刑法》第247條:國家執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都是刑訊逼供;《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7條: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為:4、刑訊逼供或體罰、虐待……6、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對本人構成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和刑訊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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